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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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行政违法行为

所谓证券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违反证券管理秩序的行为。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行阶段的违法行为

发行是证券交易的第一步。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需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核准同意,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笔者依据《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将发行阶段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以及处罚措施具体概括在表1-1中。

表1-1 发行阶段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及处罚措施

(续表)

二、上市、交易阶段的违法行为

证券发行的目的是为了上市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转让。为规范交易的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证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规则,违反了这些规则,就构成违法行为。笔者依据《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将上市、交易阶段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以及处罚措施具体概括在表1-2中。

在上市、交易阶段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条文有22条,由于第193条和第208条的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因此,涉及的违法行为是24种。此外,信息披露中、报送报告中、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等五种违法行为在发行阶段也同样存在,此处不再重复。

表1-2 上市、交易阶段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及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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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阶段的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者)依法取得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合并的行为。[2]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证券法》也对收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以及处罚措施具体概括在表1-3中。

在收购阶段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五种,其中信息披露中、报送报告中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等三种违法行为在发行阶段以及上市、交易阶段也同样存在,此处不再重复。

表1-3 收购阶段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及处罚措施

四、证券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经营、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除了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收购等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外,在证券市场运行主体的资格认定、经营以及执法等方面也会产生各种违法行为,《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些违法行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有关证券市场运行主体的资格认定方面的违法行为有4种;第二类,有关证券市场主体经营方面的违法行为有12种;第三类,阻碍证券执法方面的违法行为只有1种。具体见表1-4。

表1-4 证券市场主体资格认定、经营、执法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以及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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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在证券市场中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有55种,其中发行阶段的违法行为9种,上市、交易过程的违法行为24种,收购阶段的违法行为5种,不属于证券运行各个阶段的其他违法行为17种。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发生于几个阶段,如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行为、报送报告中的违法行为就可能发生于发行、上市、交易、收购等几个阶段,保荐人与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行为也可能发生于发行、上市、交易、收购等几个阶段。此外,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则可能发生在发行与上市两个阶段。因此,抛开不同阶段的考虑,违法行为共47种。

另外,《证券法》第22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于该违法行为只是处罚的行政主体有所不同,就行为而言,属于发行阶段的违法行为,因此,没有额外予以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