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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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行政处罚的规范分析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施加的制裁,涉及四个要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实施主体(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处罚措施。本章是针对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进行的分析,就目前的规定而言,除极少数的违法行为由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外,[1]绝大多数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因此,本章的分析就不涉及行政主体,而主要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处罚措施为主要的分析对象。证券的交易运行,一般都要经历发行、上市、交易、回购等几个阶段,《证券法》对每一阶段都规定了严格的要件,违反了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法》还就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的设置、监管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违反这些条件,也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本章拟从发行、上市、交易、收购、机构设置、监管等几个方面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置等方面进行分析。

本章以《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为主要分析依据。该章共48条,即第188条至第235条,其中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共43条,即第188条至第230条,由于第227条和第228条是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无关,因此,实际分析的法律条文是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