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老板不缴糊涂税:企业纳税误区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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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No.008 过分依赖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办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及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

在当下市场中,各种工商财税代理公司有很多,给企业的税务工作带来极大的方便。但是,在享受便利的同时,税务机关登记的企业联系方式应该是自家公司的电话,不可完全依赖税务代理。

一旦税务代理人换掉了,税务机关跟原来的代理人联系时,他们可能不会理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会通知企业办理需要办理的税务。如果遇到紧急或重要的涉税事务而无法接收通知,此时承担违规后果的是企业而不是税务代理人。因此,过分依赖税务代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麻烦和经济损失。

所以,企业采用税务代理的方式委托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时,在税务机关登记的联系人电话应是企业自己的电话或企业税务负责人的电话。如果税务负责人有离职变动,则需要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以便税务机关能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税务。

2017年7月,某市税务机关在对其辖区内一企业进行年度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部分不用的库存材料出售后取得销售收入585000元(含税价),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但是在申报缴纳税款时,没有计提该部分收入的销项税额,使得企业少缴税款85000元,构成了违法事实。检查人员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对该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并加收部分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查询了该公司往年稽查案卷,发现该企业5年内曾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且2016年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根据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纳税人5年内因偷逃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后继续偷逃税款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应立案追诉。于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整理了相关文书资料,准备向公安机关移送该公司的违法资料。

而在税务机关查出该企业在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还有偷税情况时,企业负责人一再向税务机关陈述,由于曾受过税务行政处罚,所以企业管理层很重视税务风险,近年来的纳税申报事项都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每月的账务处理和涉税申报都会经过该事务所审核,然后才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企业负责人还称各类申报表上有注册税务师印章为证。企业认为,自己每年向税务师事务所缴纳了税务代理费,并签订有合法的代理合同,且合同上明确注明了企业在如实向税务代理机构反映经营情况的前提下,税务申报若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税务代理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该企业负责人咨询了相关律师后认为,税务代理人违反了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与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应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该企业是因为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规造成了未缴或少缴税款,所以企业只需补缴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且受到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与该企业合作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找到税务机关,说明企业销售库存材料的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责任在于税务代理人的疏忽大意,事务所愿意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税务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笔业务的处理过失应由纳税人承担,同时税务代理人又积极举证说明责任在己方,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所以,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处以少缴税款的50%的罚款,同时让企业补缴少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了处罚和处理决定,税务机关就没有立案进一步追诉。

该案例中的企业因为过分依赖税务代理机构,差点承担违法责任,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多支付了税费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