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审计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1.2.1 审计的含义
早期的审计就是审查会计账目,与会计账目密切相关。现今的审计已超越了查账的范畴,拓展到对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查核。美国会计学会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一个客观地获取和评价与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认定有关的证据,以确认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之间的符合程度,并把审计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的用户的系统过程”。从审计总局的工作看,审计的内容包括:①查核各项工作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②查核各项工作是否经济和有效率;③查核各项工作的结果,以便评价其是否已有效地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包括立法机构规定的目标)。日本著名审计学者三泽一教授在《审计基础理论》一书中为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审计是具有公正不伪立场的第三者就一定对象必须查明的事项进行批评性的调查行为,还包含报告调查结果”。我国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显然,这个定义是在总结我国国家审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也较为符合我国政府审计的现状,但其只是一种描述性定义,缺乏超前性与概括性。
我国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这个定义更符合国人的理解,它准确地说明了审计的本质,审计的主体、客体,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和主要目标。这从一定义可以看出:第一,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特征,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而且是经济监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实施的监督;第二,审计的主体是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或专职的人员,是独立的第三者,如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第三,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这就是说审计对象不仅包括会计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还包括其他经济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经济活动;第四,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审查和评价,也即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对照标准,最终形成审计报告,审计人员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并以审计报告的形式予以传达;第五,审计的目的是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或内涵,增强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即以合理保证的方式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而不涉及为如何利用信息提供建议。也就是说,审计不仅要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评价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因此,现代审计涉及对各项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查核,即审计不仅要查明财务会计中的差错与弊端,还要查明会计账目中反映的财务事项或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存在、准确可靠,是否符合和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经济有效和达到预期效果。更值得说明的是,现代审计的基本目的必须确定被审查对象与所建立的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序或不一致的地方,否则,审计就变得毫无意义。要实现上述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势必要扩展到经济活动、经济现象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
1.2.2 审计的本质
从上述审计的含义可以看出审计与会计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渗透、融会,并且两者目的最终一致,主要表现在:①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②会计资料是审计的前提和基础;③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活动本身就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产生的前提不同。审计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②两者性质不同。审计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具有外在性和独立性;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③两者对象不同。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会计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过程,也即经济活动价值方面。④方法程序不同。审计方法体系由规划方法、实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组成,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提出审计报告与决定,使用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调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抽样法等,其目的是完成审计任务;会计方法体系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记账、算账和报账方法,其目的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需的资料和信息。⑤职能不同。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此外还包括评价和公证;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虽说在职能上会计也有监督,但属于自我监督行为,主要针对会计业务活动本身进行检查账目;而审计的监督既包含检查会计账目,又包含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从检查的目的来看,会计的检查只是各个单位财会部门的附带职能,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检查范围、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审计检查是独立于财会部分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其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实现审计目的的手段之一。因此,审计是与会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监督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从审计产生的目的以及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体现上,审计本质可以界定为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本质具有两方面含义:第一,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第二,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
审计作为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审计第一关系人;审计客体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为审计第二关系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第三关系人。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契约责任关系。第一关系人是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其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财产所有者)提交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审计监督活动的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关系为审计关系(如图1.1所示),审计主体(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
图1.1 审计关系图
1.2.3 审计的特点
审计与经济管理活动、非经济监督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点。
(1)独立性。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自始至终不受外来或内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和做出审计结论的保证。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这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审计的独立性表现在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工作独立、经济独立几个方面。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必须做到组织独立、经济独立和工作独立。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经济应有法定来源,不受被审单位的牵制;对于审计人员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②与被审单位在经济上没有利害关系;③与被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伦理上没有亲密关系;④秉公、秉正原则进行审核检查,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独立做出审计结论。
(2)权威性。审计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赋予的权威和自身工作树立的权威两个方面,这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多数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的要求,这样使审计组织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为了保障审计的权威性,各国分别通过《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破产法》等,从法律上赋予审计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为了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也通过协调各国的审计制度、准则以及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审计成为一项世界性的权威的专业服务。
我国对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审计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我国法律对审计机关赋予了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处理、处罚权等;对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权时受法律保护,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时,或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或建议,充分体现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
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这也充分地显示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根据我国审计法规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审计决定,如将非法所得及罚款按期缴入审计机关指定的专门账户。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承办审计查账验证和咨询服务业务,其审计报告对外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社会审计同样具有法定地位和权威性。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在单位内部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对于审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为了有利于提高审计报告与结论的权威性,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和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审计的权威性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与审计的独立性密切相关。
(3)公正性。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与权威性密切相关。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地检查,不带任何偏见地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