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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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审计的目标及对象

1.3.1 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指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期望通过审计实践活动达到的最终结果,或者说是指审计活动的目的与要求。审计目标在不断变化,目标的确定受审计对象的制约,取决于审计社会属性、审计基本职能和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一般来说,审计目标都必须满足其服务领域的特殊需要,无论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它们都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审计目标,审计目标包括审计总目标和审计具体目标两个层次。

1. 审计总目标

审计总目标一般是根据审计授权人和委托人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监督、鉴证与评价,是一种带有战略性的综合性目标,它一定要体现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需要。

根据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其中,“真实”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是否真实存在,在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中的反映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无任意增加、减少、隐瞒等虚假行为;“合法”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各级预算内财政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归集和分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方面的规定;“效益”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这里所讲的效益不仅是指用于经营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还包括资金投入的经济性,即是否节约;资金运用的效率,即资金合理利用的程度;资金使用的效果,即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有些资金使用并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但一定会产生相应的社会效果。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社会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合法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公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一贯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各期保持一贯。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我国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由此可见,它和我国国家审计的总体目标是基本一致的。

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认为,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表实施一般检查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表达意见,由此可见,美国审计师的责任只能依据公认审计准则检查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并签发审计报告,而没有检查舞弊行为的责任。对于财务报表公允性而言,单位管理部门应负的责任是:建立会计制度和制定会计政策,健全并监督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允地编制财务报表。

2. 审计具体目标

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体目标的具体化,根据具体化的不同程度,审计具体目标又分为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两个层次。一般审计目标是实施项目审计时均应达到的目标,是项目审计目标的共性概括;而项目审计目标则是按每个项目具体内容而确定的目标,既表现了项目审计的个性特征,也具有一般审计的共性特征。一般说,无论是一般审计目标还是项目审计目标,都必须根据审计总目标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需要来确定。

(1)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认定。所谓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其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对各会计账项所做的陈述或暗示。管理当局对于会计报表中的六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都进行相应的陈述或暗示即认定。因此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实际上就是确认对管理当局的认定是否符合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方法一贯性的要求。

管理当局对会计账项的认定可划分为五类。①存在或发生的认定。存在或发生的认定是指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和列示于损益表各项收入和费用涉及的交易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判断管理当局是否把那些不存在的项目或不曾发生的交易结果纳入会计报表,主要与会计报表组成要素的高估有关。②完整性的认定。完整性的认定是指列示于会计报表中的交易和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应列示而未列示的交易或项目,主要与会计报表的组成要素的低估有关。③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资产,被审计单位是否拥有所有权,对于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负债,被审计单位是否应履行偿还义务,此项认定只与资产负债表的组成要素有关。④估价和分摊的认定。估价和分摊的认定是指列示于报表上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账项的金额是否恰当,此项认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总值估价、净值估价、计算精确性。⑤表达与披露。表达与披露是指会计报表上各账项的核算内容和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对有关账项的内容进行了恰当披露。

(2)具体审计目标。这是审计人员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和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具体指南。在审计实务中,具体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确认报表上所列示的余额是否真实。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存在和发生的认定制定的。②确认报表上所列示的余额是否完整。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完整性的认定制定的。③确认报表上所列示的资产和负债的余额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所有。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认定制定的。④确认报表上所列示金额的计价是否正确。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估价或分摊的认定制定的。⑤确认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是否都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估价或分摊的认定制定的。⑥确认会计报表中的相关资料、数字、计算、加总及勾稽关系的正确性。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估价或分摊的认定制度的。⑦确认会计报表中是否恰当地反映了各会计账项的余额,并且符合相应的披露要求。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表达和披露的认定制定的。⑧确认会计报表中各会计账项记录的分类和列示是否恰当。这一具体审计目标是针对管理当局有关表达和披露的认定制定的。

根据制度基础审计方法的程序,西方国家认为审计一般目标包括内部控制评估和账户核实两方面内容。内部控制评估方面的目标包括评估保障资产财物的措施,保证账户及报表的准确和合理,一切会计和行政行为遵循政府和单位负责人的规定,增加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等。账户核实方面的目标包括核实账户分类的正确性,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计量、记账、过账和截止日的正确性,资产所有权与负债承担的明确性,以及反映与揭示的充分性等。还有人认为对会计报表审计的一般目标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会计报表所做的暗示或明确表示相关,其内容包括总体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所有权、估价、截止、准确性、披露、分类等,审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是否有理由。所以,在会计报表审计实务中,一般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体的合理性。由于审计人员要针对会计报表公允性进行取证,所以要评价会计报表总体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还要针对会计报表中各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取证,所以也要评价账户总体的合理性。

(2)金额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审计人员应确定已经记录在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应该记录,该笔记录是否是不真实或虚构的金额。例如,在销售账户记录了一笔根本没有发生的业务,或在费用账户记录了一笔根本没有发生的支出,注册会计师就应该确认为虚构销售收入或虚构支出。

(3)金额的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审计人员应确定应该登记入账的金融是否全数足额登记入账。如果应该记录在账户中的金融没有记录或者没有足额记录,则该账户记录是不完整的。例如,将投资收益漏记或记到“其他应付款”账户,则“投资收益”账户记录就不完整。

(4)资产的所有权。审计人员应确定账户中记录的资产是否被审计单位所拥有,记录的负债是否是被审计单位应该承担。例如,将借入资产记入资产账户,该项资产并非被审计单位所拥有;销售收入记入应付款账户,该项负债也并非是被审计单位真正的债务。

(5)计量的正确性。审计人员应确定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计价是否合理;各项目是否记入了正确的账户;结账日前后交易是否都正确地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总账、明细账中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记账与过账是否正确,加总明细账余额与总账金额是否相符等。例如,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所列各项明细余额是否和明细账余额一致,明细表中各项目余额合计数是否与总额余额一致。

(6)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人员应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贯彻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有效地防止或查明差错和弊端,是否能保证经济业务有秩序、高效率地执行。

(7)恰当地反映与充分揭示。审计人员应确定被审计单位所有账户及相关信息在会计报表中是否得到正确的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会计报表注释中得到充分揭示,报表、说明书及附注所列示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认会计原则是否一致。

根据《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第8条规定,对国有企业各类会计报表的审计目标有五个方面:①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②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③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正地反映了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④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本期报表与前期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⑤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6条规定的会计报表审计目的有三个方面:①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充分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③会计处理立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一般审计目标明确以后,审计人员就可以据以确定项目审计目标。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一般审计目标至少有一个项目审计目标与之相对应。项目审计目标是具体账户或具体业务的审计目标,其内容视项目大小而定,而且有一定的层次性。如果把货币资金作为被审计项目,那么不仅要确定货币资金审计目标,还要分别确定现金项目审计目标、银行存款项目审计目标和其他货币资金项目审计目标。从财政财务审计角度出发,主要会计账户及经济业务的项目审计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现金(包括银行存款)项目审计目标;②应收及预付款项目审计目标;③存货项目审计目标;④长期投资项目审计目标;⑤资产项目审计目标;⑥负债项目审计目标;⑦所有者权益项目审计目标;⑧收入与费用项目审计目标。

1.3.2 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即审计客体,是指参与审计活动关系并享有审计权力和承担审计义务的主体所作用的对象,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的范围所做的理论概括。审计对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外延上的审计实体,即被审计单位;二是内涵的审计内容或审计内容在范围上的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的定义为: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负债、资产、损益)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的对象界定为: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相关资产,以及所反映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活动,同时还包括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社会审计的主体主要是社会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可承办财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以及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的咨询服务等。

从其内容和范围上,审计对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审计的具体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二是反映以上经济活动的载体,即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一般来说,审计对象的内容都是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的,因此,审计的一般对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有关资料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经济资料

会计系统连续地反映了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及其结果,审计必须对会计资料及其存在的错弊进行审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经济资料包括以下方面。①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重要的会计资料之一,通过对会计报表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和会计报表内容合理性、有效性的审查,可以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从而对其做出全面的评价。②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资料之一,会计账簿的审查是会计资料审计的中心环节,在整体审计活动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会计账簿外在形式的审查、会计账簿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会计账簿合理性、有效性的审查。③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合法依据,可以证明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发生情况,是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在经济业务中发生的错弊绝大多数都会反映到会计凭证上,因此,必须重视会计凭证的审查。④其他相关经济资料。这主要是指除了会计核算资料之外的业务核算资料、统计核算资料,以及有关管理资料,如计划、预决策、预算、订单、合同、章程、技术标准等相关性文件资料。这些资料主要用于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和效益性评价,审查时应注意这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比性及合理性。

2.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不管是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都要以被审计单位客观存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为审计对象,审查和评价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活动的效益,监督被审计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有关的经济活动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