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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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骄傲与谦卑

心灵的每一种有价值的性质,如机智、学识、勇敢、正义、正直等等,都是骄傲的原因。而与此相反的性质,则是谦卑的原因。这种情感的产生并不局限于心灵方面,身体方面的因素也可以对此产生影响。

骄傲与谦卑是单纯而一致的印象,所以不管我们用多少言语也无法对它们作出准确的定义。我们能最大可能地做到的是,将与这两种情感密切相关的各种条件一一列举出来,并加以描述。不过,骄傲和谦卑这两个词语是通用的,而且两者所表现的印象也极为常见,所以,对于它们,每个人都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会犯任何错误。

众所周知,骄傲和谦卑在词义上是正好相反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说明对象,这个对象就是自我,亦或我们记忆和意识到的一串相关观念和印象。

当我们受这些情感的影响而激动紧张时,我们的观点总是固定在自我。我们的自我观念时而显得优越,时而又表现得不怎么优越。随之,我们又会因骄傲而欣喜异常,或者因谦卑而郁郁寡欢。

我们的心灵不管接受外界什么对象,总是要着眼于我们自身。否则,这些对象便不可能激发起这些情感,让他们得到释放或者压抑。所以,当自我被忽略时,骄傲或谦卑便也无从谈起了。

虽然我们所谓自我的那一系列接续着的知觉,永远都是这两种情感的对象,但是自我并不能成为这些情感的原因,或仅凭自身就能够激发起这些情感。因为这些情感在正好相反的同时,也有着同一个对象。

因此,假设它们的对象亦是它们的原因,那么,一旦这个对象产生了一种任何程度的情感,就会不可避免地激发起相同程度的另一种情感来。这种对立和反对必然会互相消灭。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做到骄傲和谦卑,当他具有发生这类情感的各种理由时,这些情感也只是交替发生的,或是在相遇时,占有优势的一方尽其全力去消除另一方,结果是,优势方剩下的部分继续保持对心灵的影响。

但现在的情况是,没有一种情感占有优势,因为假如仅仅是自我观点就能激发起这些情感来,那么,这个观点既然对两者全是漠然的,势必就会出现用同一比例产生两种情感的情况。这即是说,最后不可能产生任何一种情感。如果一面激发起某种情感,另一面又激发起与其势均力敌的对立情感来,那就会取消前面所做的工作,最后让心灵完全归于平静和安然。

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这些情感的原因和对象,区分激发起情感的那个观念与那个情感一经刺激起便被我们观察时所参照的那个观念。

骄傲和谦卑一旦被激发出来,我们的注意力便会立即转向自我,并将自我看成它们最终的对象。但要产生它们,还需要一种东西,即两种感情之一所特有,而又不在同一程度内产生两者的一种东西。出现在心灵上的第一个观念,便是一个原因的观念。此种观念一旦激发起与之相关的情感来,便会将我们的观念转向另一个观念,即自我观念。

所以,这里就有一种情感处于两个观念之间,其中一个是产生情感的,另一个是被情感产生的。由此可知,第一个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原因,第二个观念则表象着情感的对象。

对此,可以先从骄傲与谦卑的原因说起。我们可以说,它们最显著而鲜明的特征就是,这两种情感可以引发那些主体极大的多样性。

心灵的每一种有价值的性质,如机智、学识、勇敢、正义、正直等等,都是骄傲的原因。而与此相反的性质,则是谦卑的原因。这种情感的产生并不局限于心灵方面,身体方面的因素也可以对此产生影响。如一个人肯定会因其容貌、体格、舞技、骑术、剑术、以及其他任何体力劳动和技艺方面的优秀灵巧而感到骄傲。

当然也远远不止这些。将这些情感看得更广泛深远时,其甚至包括了所有与我们有丝毫联系或关系的任何对象。我们的祖国、家庭、子女、亲友、财物、住宅、花园、家畜、衣服等等,其中任何一种都能够使我们为之骄傲或谦卑。

因为考虑到这些原因,所以对这种情感的原因进行新的区分看起来就是十分必要的,即区分那种发生作用的性质和那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

比如,一个人因拥有漂亮的房子,或自己设计和建造了漂亮的房子,感到得意。此时,情感的对象就是他自己,其原因则是漂亮的房子。而这个原因又可再分为两部分,即作用在情感上的那个性质,与那个性质所寓存的那个主体。性质就是房子的美观漂亮,主体则是其拥有或设计建造的房屋。这两部分都是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如果美不存在于与我们有关系的某种事物上,仅仅就其美而言,是难以使我们产生骄傲或虚荣的情感的。而如果没有美,仅仅凭借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样难以使我们产生这种情感。

既然这两种事物极容易分开,而两者又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这种情感,那么,我们就应该将这两者看作那个原因的组成部分,并且在心中确立区分两者的精神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