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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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的收款、付款业务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余均须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按照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类。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允许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例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采购资金等。

为了维护社会信用,稳定金融秩序,企业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并且根据业务特点,采用恰当的结算方式办理各种结算业务。

二、银行结算方式

1.支票

支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三种。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使用支票结算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支票时,企业必须在其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以5%且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3)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使用碳素墨水,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票上加盖其预留银行的印鉴。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1)申请人申请使用银行本票时,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预留银行的印鉴。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并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2)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在票面划去“转账”字样的,为现金本票。

(3)银行本票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4)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3.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一种见票即付、无须承兑的汇票。目前,我国银行汇票按使用范围可分为全国银行汇票和区域性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结算的主要特点如下:

(1)申请人在申请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预留银行的印鉴。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并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然后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

(2)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以受理。

(3)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4.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对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5.信用卡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者转借信用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也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且不得支取现金。

6.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按其传递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汇兑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具有划款简单、灵活的特点。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采用汇兑方式结算的付款单位汇出款项时,应填写银行印发的汇款凭证,列明收款单位的名称、汇款金额及汇款用途等项目,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收汇银行。收汇银行将款项收进单位存款账户后,向收款单位发出收款通知。

7.异地托收承付

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具体程序和特点如下:

(1)收款人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2)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托收结算凭证回单退给收款人,作为收款企业进行账户处理的依据,并将其他结算凭证寄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承认付款。

(3)付款人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在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在规定的承付期内向银行承付货款。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4)无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银行对企业出具的拒付理由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拒付理由的拒绝付款,即无理拒付,进行强制扣款。

(5)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异地托收承付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8.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这种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写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企业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单位。

(2)付款单位收到银行交给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应签收并在3天内审查证明是否真实,确认后通知银行付款。付款单位应在收到委托收款通知的次日起的3日内,主动通知是否付款,如果不通知银行,银行视同企业同意付款。

(3)付款人在3日内审查有关凭证、证明后,如果认为有关证明符合拒绝付款的规定,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付理由书和单证寄给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转交收款人。

9.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三、银行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账户设置

企业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总账户对银行存款进行总分类核算;同时,根据不同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币种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出纳人员每日应按照银行存款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算出余额。月份终了,结算出本月收入、支出的合计数和月末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每月还要定期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格式

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格式和登记方法如下表2-2所示(三栏式)。

表2-2 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取银行存款应根据银行存款收款单回单或银行收账通知等有关单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企业支付银行存款应根据支票存根、办理付款结算的付款通知等有关单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2-8】 宏信公司预收销货款50000元并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

【例2-9】 宏信公司支付电话费3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四)银行存款核对的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的核对主要是指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每月至少一次,以保证银行存款的真实准确和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

企业与银行对账时,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与银行对账单的记录逐笔进行核对,双方一致的,在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同时画“√”,表示核对相符。双方不一致的,属于企业自身错误的,应立即更正;属于银行错误的,应及时联系银行解决。对于尚未勾对的项目作为未达账项处理。

未达账项是指票据或结算凭证在企业和银行之间传递时,由于传递上的时间差而导致的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一般包括下列四种情况:

(1)企业已经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2)企业已经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3)银行已经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4)银行已经付款入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按相关的规定,企业银行存款发生未达账项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能起到对账的作用,不能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企业须等有关未达账项的结算凭证到达后才能据以登记入账。

对未达账项的调整可以采用补记式余额调节法。

1.基本原理

假设未达账项全部入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应相等。

2.编制方法

在双方现有余额基础上,各自加上对方已收、本方未收账项,减去对方已付、本方未付账项,计算调节双方应有余额。其具体公式表示如下: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账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账项=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账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账项

【例2-10】 2016年4月30日,宏信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为220000元,银行对账单余额为210000元。经核对,发现下列未达账项:

(1)银行计算企业存款利息3000元,银行已经入账,企业尚未入账。

(2)企业送存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0000元,银行尚未入账。

(3)企业开出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000元,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4)银行代扣水电费4000元,银行已经入账,企业尚未收到有关原始凭证。

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见表2-3。

表2-3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016年4月30日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