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概念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是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的委托方,工程监理单位是监理任务的受托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专业化服务活动。与国际上一般的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目前的工程监理不仅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而且法律法规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赋予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来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不同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和内容不同于工程建设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工程建设监理。
2.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前提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3.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
(1)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依据哪些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监理,视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来决定。全过程监理合同的范围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依据的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依据的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依据的是施工合同。
4.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范围
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为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拓展自身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单位提供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策划决策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任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作用与原则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服务性、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
1.服务性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它是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提供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
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合同来实施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具有科学性。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知识的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的任务决定了它应当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监理的社会化、专业化特点要求监理企业按照高智能原则组建;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提供科技含量高的管理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使命决定了它必须提供科学性服务。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一支由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公正性
监理企业不仅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还应当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在任何时候,监理方都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文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判断、证明,行使自己的处理权,要维护建设单位且不损害被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条件下,在建设单位有了初步的项目投资意向之后,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这样,不仅可使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而且可使项目投资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可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于这种约束机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建设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应当说,这是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另外,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有可能发生不当的建设行为。因此,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避免建设单位发生不当的建设行为,这对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也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当然,要发挥上述约束作用,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首先必须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3.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对承建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从产品需求者的角度对工程建设生产过程的管理,这与产品生产者自身的管理有很大不同。而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又不同于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者,其监理人员都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专业人士,他们有能力及时发现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工程材料、设备以及阶段产品存在的问题,从而避免留下工程质量隐患。因此,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之后,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介入工程建设生产过程管理,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4.有利于实现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
(1)在满足工程建设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
(2)在满足工程建设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
(3)工程建设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时,应遵循公正、独立、自主及权责一致、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综合效益、预防为主、实事求是的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在工程建设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使这一职能顺利实施,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包商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各自的行为也有差别,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即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项目,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包商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营利。
2.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为履行其职责而从事的监理活动,是根据建设监理法规并受业主的委托与授权而进行的。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也就是说,业主向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应以能保证其正常履行监理的职责为原则。
监理活动的客体是承包商的活动,但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并无经济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之所以能行使监理职权,是依赖业主的授权。这种授权除了体现在业主与监理企业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中,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工程承包合同的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并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反映在监理委托合同及承包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全面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监理合同实施的过程中,监理企业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充分的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3.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与承包商的关系以及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时,一方面应坚持严格按合同办事,严格监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应立场公正,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
4.综合效益的原则
社会建设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又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符合“公众”的利益。工程建设监理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5.预防为主的原则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产生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拥有一批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精通法律和经济的专门高素质人才,形成专门化、社会化的高职能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由于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单件性”等特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存在很多风险,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预见性,并把重点放在“预控”上,防患于未然。在制订监理规划、编制监理细则和实施监理控制过程中,对工程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中可能发生的失控问题要有预见性和超前的考虑,制定相应的对策和预控措施予以防范。此外,还应考虑多个不同的措施与方案,做到“事前有预测,情况变了有对策”,避免被动。
6.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尊重事实,以理服人。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指令、判断都应有事实依据,有证明、检验、试验资料。监理工程师不应以权压人,而应晓之以理。所谓“理”,即具有说服力的事实依据,做到以“理”服人。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
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是系统性的,它由不可分割的若干个子系统组成。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运行,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这就是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
1.目标规划
这里所说的目标规划是以实现目标控制为目的的规划和计划,它是围绕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进行研究确定、分解综合、安排计划、风险管理、制定措施等各项工作的集合。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做好目标规划的各项工作才能有效地实施目标控制。目标规划得越好,目标控制的基础就越牢,目标控制的前提条件也就越充分。
目标规划工作包括:正确地确定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或对已经初步确定的目标进行论证;按照目标控制的需要将各目标进行分解,使每个目标都形成一个既能分解又能综合地满足控制要求的目标划分系统,以便实施控制;把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目标和活动编制成计划,用动态的计划系统来协调和规范工程项目的实施,为实现预期目标构筑一座桥梁,使项目协调有序地达到预期目标;对计划目标的实现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实施主动控制;制定各项目标的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2.动态控制
动态控制是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时采用的基本方法。动态控制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监理过程中。
所谓动态控制,就是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对过程、目标和活动的跟踪,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将实际目标值和工程建设状况与计划目标值和工程建设状况进行对比,如果偏离了计划和标准的要求,就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以便达到计划总目标的实现。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直至项目建成交付使用。
顾名思义,动态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动态的过程在不同的空间展开,控制就要针对不同的空间来实施。工程项目的实施分不同的阶段,控制也就分成不同阶段的控制。工程项目的实现总要受到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各种干扰,因此,必须采取应变性的控制措施。计划的不变是相对的,计划总是在调整中运行,控制就要不断地适应计划的变化,从而达到有效的控制。监理工程师只有把握住工程项目运动的脉搏才能做好目标控制工作。动态控制是在目标规划的基础上针对各级分目标实施的控制。整个动态控制过程都是按事先安排的计划来进行的。
3.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与目标控制是密不可分的。协调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项目目标。在监理过程中,当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时,监理工程师要与设计单位进行协调,使设计与投资限额之间达成一致,既要满足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又要力求使费用不超过限定的投资额度;当施工进度影响到项目动工时间时,监理工程师就要与施工单位进行协调,或改变投入,或修改计划,或调整目标,直到制订出一个较理想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为止;当发现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不称职,给工程质量造成影响时,监理工程师要与承包单位进行协调,以便更换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组织协调包括项目监理组织内部人与人、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协调。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之间、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相互之间的人际关系以及纵向监理部门与横向监理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组织协调还存在于项目监理组织与外部环境组织之间,其中主要是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咨询单位、科学研究及工程毗邻单位之间的协调。
为了开展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要求项目监理组织内的所有监理人员都能主动地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进行协调,并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为了搞好组织协调工作,需要对经常性事项的协调加以程序化,事先确定协调内容、协调方式和具体的协调流程;需要经常通过监理组织系统和项目组织系统,利用权责体系,采取指令等方式进行协调,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由专人进行协调,需要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进行协调。只有这样,项目系统内各子系统、各专业、各工种、各项资源以及时间、空间等方面才能实现有机配合,使工程项目成为一体化运行的整体。
4.信息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离不开工程信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构成了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监理是十分重要的。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中要不断预测或发现问题,要不断地进行规划、决策、执行和检查,而做好其中的每项工作都离不开相应的信息。规划需要规划信息,决策需要决策信息,执行需要执行信息,检查需要检查信息。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目标控制,而控制的基础就是信息。任何控制只有在信息的支持下才能有效进行。
项目监理组织的各部门为完成各项监理任务需要哪些信息,完全取决于这些部门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对信息的要求是与各部门监理任务和工作直接联系的。不同的项目,由于情况不同,所需要的信息也就有所不同。
5.合同管理
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
合同管理对于监理企业完成监理任务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国外经验,合同管理产生的经济效益往往大于技术优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一项工程合同,应当对参与建设项目的各方建设行为起到控制作用,同时具体指导这项工程如何操作完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管理起着控制整个项目实施的作用。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合同分析。它是对合同各类条款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和解释,并找出合同的缺陷和弱点,以发现和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引起合同变化的事件进行分析研究,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合同分析对于促进合同各方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合同的授权、监督工程的实施、解决合同争议、预防索赔和处理索赔等项工作都是必要的。
(2)建立合同目录、编码和档案。合同目录和编码是采用图表方式进行合同管理的工具,它为合同管理自动化提供了便利条件,使计算机辅助合同管理成为可能。合同档案的建立可以把合同条款分门别类地加以存放,为查询、检索合同条款以及分解和综合合同条款提供了方便。合同资料的管理应当起到为合同管理提供整体性服务的作用。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加以解决,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使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建成。合同监督还包括经常性地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常念“合同经”,以促使承包方能够严格地按照合同要求实现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费用要求目标。按合同的有关条款绘制工作流程图、质量检查和协调关系图等,以助于有效地进行合同监督。合同监督需要经常检查合同双方往来的文件、信函、记录、业主指示等,以确认它们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对合同的影响,以便采取相应对策。根据合同监督、检查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发现费用金额、履约率、违约原因、纠纷数量、变更情况等问题,向有关监理部门反映情况,为目标控制和信息管理服务。
(4)索赔。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又是关系合同双方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牵扯监理企业的目标控制工作,是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都关注的事情。监理企业应当首先协助业主制定并采取防止索赔的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无理索赔的数量和索赔影响。其次要处理好索赔事件。对于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同时按照事先规定的索赔程序做好处理索赔的工作。
合同管理直接关系着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监理方法系统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步骤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从接受监理任务到圆满完成监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取得监理任务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获得监理任务主要有以下途径:
(1)业主点名委托。
(2)通过协商、议标委托。
(3)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委托。
此时,监理企业应编写监理大纲等有关文件,参加投标。
2.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按照国家统一文本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3.成立项目监理组织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及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内向监理企业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领导下,组建项目的监理班子,并根据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制订监理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监理企业在承接项目监理任务时,在参与项目监理的投标、拟订监理方案(大纲)以及与业主商签监理委托合同时,应选派称职的人员主持该项工作。在监理任务确定并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该主持人即可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这样,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承接任务阶段即已介入,从而更能了解业主的建设意图和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并能与后续工作更好地衔接。
4.资料收集
收集有关资料,以作为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依据。
(1)反映工程项目特征的相关资料。其包括:工程项目的批文;规划部门关于规划红线范围和设计条件的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准予用地的批文;批准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工程项目地形图;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
(2)反映当地工程建设政策、法规的相关资料。其包括:关于工程建设报建程序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拆迁工作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工程建设应缴纳有关税、费的规定;当地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的有关规定;当地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3)反映工程项目所在地区技术经济状况等建设条件的资料。其包括:气象资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与交通运输(含铁路、公路、航运)有关的可提供的能力、时间及价格等资料;供水、供热、供电、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的有关情况;可提供的容量、价格等资料;勘察设计单位状况;土建、安装(含特殊行业安装,如电梯、消防、智能化等)施工单位情况;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半成品的生产供应情况;进口设备及材料的有关到货口岸、运输方式的情况。
(4)类似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有关资料。其包括:类似工程项目投资方面的有关资料;类似工程项目建设工期方面的有关资料;类似工程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资料;类似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类似工程项目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等。
5.制订监理规划、工作计划或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是开展项目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建设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为了具体指导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进行,还需要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或细则(或方案)。
6.根据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作为一种科学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的时序性。监理的各项工作都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的,以使监理工作能有效地达到目标而不致造成工作状态的无序和混乱。
(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3)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应达到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以便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4)工作过程系统化。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三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二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共六个方面的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形成矩阵式系统,因此,监理工作的开展必须实现工作过程系统化,如图1-1所示。
图1-1 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程序
7.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在正式验收前组织竣工预验收。监理企业应参与预验收工作,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要求,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8.向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包括:监理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其他档案资料。
9.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委托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2)向监理企业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方面的经验;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
(3)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也应及时加以总结,以指导今后的监理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水平。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自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逐步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1.明确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86号)又进一步细化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 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0000m2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围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明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明确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明确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订立工程监理合同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一般要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工程监理单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因此,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