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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面对患者与公众
(一)药师应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保护患者及公众的利益。
(二)药师应注重自我修养,树立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展现良好的医德、医风和精益求精的职业风范。
(三)药师应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自觉规范处方调配行为,认真审核处方,坚持查对制度,按照调剂原则及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确保为患者准确地调配药品。
(四)药师应言语文明,举止端庄,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使患者清楚无误地了解药品用法用量和有关注意事项,为患者正确使用药品提供优质服务。
(五)药师应充分尊重患者与公众的权利和用药习惯,不得向患者推销药品或提供不真实、不公正的宣传;不得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促销等;严格自律。
(六)药师不得谈论或冷落患者,充分体现对患者的关爱,建立和谐的药患关系。
(七)药师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对患者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保密。
(八)药师应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任务和社会公益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积极宣传有关药事管理规定及合理用药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