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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药品分装
(一)调配处方应快速便捷和方便患者,提倡采购协定处方量的小包装。
(二)药品原包装与处方需要的数量相差较大时,药房应按处方协定量进行分包装。
(三)药品分装应由专人、在清洁环境中进行,并有核对和分装记录。
1. 药品分装应有操作规程、适当的容器,外包装有药品名称、剂量及原包装的批号、效期和分装日期,提倡打印个体化用药标签;
2. 除记录上述内容外,分装记录中还应包括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原包装规格和批号、有效期、分装数量和日期、分装责任人等。
(四)稳定性差的药品不宜分装,并有具体药品品名目录。
(五)经分装的药品发给患者时,应尽量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