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十六条 处方调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审核处方,包括以下内容
1. 处方项目填写是否完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儿童体重、诊疗科室、诊断、处方号/病历号、医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处方日期等;
2. 是否开具有需做皮试的药品,处方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 处方药品是否与临床诊断相符,必要时可询问患者就诊情况或与处方医师再次核对,防范处方医师疏忽错误;
4. 药品剂型、规格、数量、用量、用法、疗程等是否有误;
5. 是否有超说明书(超适应证、超剂量)用药,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6. 是否有配伍禁忌、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重复用药;
7. 是否有患者用药禁忌证,需特别注意儿童、老人、妊娠期、哺乳期、肝肾功能不全者的用药是否有禁忌;
8. 处方字迹是否能清楚辨认;
9. 涂改处是否有医师签名;
10.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
(二)有以上不利于患者用药的问题或其他疑问时,药师可拒绝调配,并联系处方医师进行修正,经医师修正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调配。同时做好处方干预记录,统计和分析。
(三)处方调配
1. 清楚岗位职责,服从排班和工作任务分配;
2. 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分别登记账卡;
3. 药品调配后,需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和用法,准确规范地书写标签;
4. 调配完成一张处方后,再调配下一张处方,避免差错;
5. 对需要特殊保存、使用的药品,宜加贴醒目的标签提示患者;(参见附录 3 26个用药交代图标)
6. 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宜分别贴上用法、用量、储存条件等提示标签。
(四)个体化调剂
根据患者个体化用药的需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提供特殊剂型或剂量的临时调配,如稀释液体、磨碎片剂并分包、分装胶囊、制备临时合剂、调制软膏等。操作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作清场记录和个体化调剂记录。
(五)发药
1. 需以患者姓名、处方号等至少两个信息识别患者,必要时询问患者就诊的科室、所居住的城市、身份证号码等,以有效识别患者;
2. 逐一核对药品与处方相符性,检查规格、剂量、数量,并签字;
3. 发现调配错误时,应将药品退回配方人,并及时更正;
4. 向患者交代每种药品的服用剂量、用法、储存条件等注意事项,必要时提供标签或文字说明;同一药品有两盒以上时要特别说明;
5. 在用药交代和咨询服务中,确认患者/家属已理解用药方法;
6. 发药时应注意尊重患者隐私。
(六)药品标签
1. 应根据患者情况,加贴个体化用药方法的标签;(参见附录3 26个用药交代图标)
2. 药品用法表述规范。如“每日3次,每次2片”,防止患者解读错误,发生用药错误;
3. 必要时可加贴特别警示标签。如“每日不超过6片”、“服药后不宜驾驶机动车、船”、特殊保存条件等;(参见附录2 音似形似药品等六个警示标识)
4. 有条件的机构,可为患者打印较为详尽的用药指导材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药名(通用名)、规格、数量、用量、用药次数、疗程、注意事项、保存条件、有效期、药房咨询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