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执法监督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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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立法

如果说良法是法治的前提,那么科学立法则是保证良法得以形成的基础。要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就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智慧,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实践。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37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来提升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而立法质量的高低,又取决于其对人民而言是否“公正、公平、公开”,就此而言,人民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者——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行使国家立法的权力,也是法律的承受者与评判者。在吸纳民众参与立法方面,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而在其中,尤其强调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立法过程中只有开通了人民参与的渠道,才能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在立法的科学性方面,尊重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必须与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相结合。虽然从理论上说,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然而,对于法治事业而言,完全寄望于人民群众的自觉、首创,则明显的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原因很多,举其大者可以包括:
3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91页。
1.“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 38否则,“常人的推理”或“社会的良心”这类名词,只会湮没法律职业的权威与尊严。
38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5~396页。
2.在人民群众中间,主体不一,需求多样,要在任何事情上都获得一致的赞同,在价值多元的社会里明显不可能,强调统一则同样会违反民主的基本原则。
3.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观感还仅仅处于直观的、心理的层次,要将人民的意愿、需求正确地体现出来,自然离不开对这些需求的归纳、提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法律准则,用于规制国家的执法和司法活动。而所有这一切,都与专家的作用密不可分。

二、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言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 39既然法治的宗旨即在于控制权力,建立对行政权力的监控更是首当其冲,因为“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因为它是唯一不需要借助程序就能行使的权力,所以它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广阔的空间。严格的法治,首先应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 40不容否认,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总体上都能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忠实地维护人民的利益。但是,也应当看到,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超越职权、滥用权力等违法行政的情形依然存在,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要真正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就必须健全行政法治,加强法律监督。
3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91~92页。
40 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要保证严格执法,就必须在实践中贯彻如下准则:
1.行政执法目的的人本化。简单地说,行政执法必须强调以人为本,把人视为是目的、主体而不是手段、客体,尊重个人的权利、利益,不得假借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名义,随意侵害公民合法的自由与权利。如果说执法要同时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话,那么也必须将公正置于效率之前,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一个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决定之前,都必须审慎,考虑周全,行政的效率性要让位于行政的公平性。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说明理由,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有所了解,并予以申辩、反驳,体现人们的知情权与正当程序权,保证人的尊严的实现。当行政机关不允许人们对拟议中的行政决定提出异议时,这本身反映的就是权力本位的落后观念而不是权利本位的应然追求。
2.行政执法手段的文明化。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政治文明自然也包含执法文明的要求。就人的尊严来说,它所针对的是对人的羞辱、贬损或者不公平对待,而这些恰恰与执法文明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为此,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活动时,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把当事人视为是程序的参与者而不是程序的局外人,允许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而不能置之不理或者敷衍了事;其次,要在法定的程序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不能追求法律执行上的强制、暴力,并以此作为震慑社会一般人的工具。例如那种将卖淫者、嫖客公开拉出亮相的行为,就是一种十足的违背文明社会的道德、严重损害人的尊严的行为。在这种权力的行使方式中,当事人只是作为表明行政机关权威、力量的一种工具,明显地损害了人是目的的基本要求;再者,文明要求被当作同样的人来加以对待和尊重,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平等地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3.行政执法结果的正当化。在这里,我们把“正当”作为与“合法”相区分的一个标准,意指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的幅度范围内,应当确保比例原则的实现。换句话说,行政机关追求的目的与采行的手段或方法之间,必须保证适度的平衡,从而导致合理、适当的处理结果。对于某些特定的情形,也应当考虑采用灵活性或者说个别化的处理手段。例如对某些能力缺乏而确实不了解法律的人,应当加以宽恕;对于某些拥有正当理由而触犯法律的当事人,也可以免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虽然讲究普遍性,追求形式的正义,但法律毕竟不是磨灭人的独特性的工具,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把行为人的背景、能力、动机等综合起来予以考虑,实现“个案的正义”。

三、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人类司法史上的崇高理念,在推动司法文明与进步的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如庞德所言,“各个特定时间与地点中的文明都具有一定的法律先决条件,这种先决条件不是法律规则,而是由法律制度、法律律令予以实现的权利观念。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要确证与系统地阐述一定时间与地点中的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而不是整个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即确证与系统地阐述事先确定的权利与正义观念──并努力使我们所遇到的法律材料具有一定的形式,以便它们能表达那些法律先决条件,并使他们生效。” 41在这里,庞德将法律发展的契机定位在“权利与正义观念”的成熟与实现,并拟定法学家的任务即在于确证、阐述这些观念并使其借助制度、法律的形式得以表达出来。用这话来诠释公正司法的观念或许最为恰当不过:公正司法的理念是司法制度发展的先决条件,然而,公正司法理念本身又必须借助相关的制度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来。
41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5页。
在推进公正司法方面,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确,对于案件中的当事人而言,他们应当非常清楚自己的曲直是非,也能够较为真切地体悟法官的裁判是否真的公平、公正。为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最为根本的就是遵循法律确定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规定。《决定》着重指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正如西谚所云的那样,“正义必须是看得见的”,正义首先就必须通过公正的外观体现出来。就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架构来说,法庭必须是公开的法庭而不是秘密的法庭,对所有人的案件,都应当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来予以审理,不得以特别法庭或者特别法的形式,将人民置于秘密法庭与特别法的处置之下。马克思就曾经指出:“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一定是属于公开的自由的诉讼的。” 42也就是说,公开的自由的诉讼,本身就是受着自由和社会利益的支配而不是由个人利益来操纵的诉讼形式。所以,诉讼过程必须公诸于众,允许人民旁听案件审理以及新闻媒体单位的报道与评议,将审理过程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在法庭的审理程序中,必须贯彻公开的原则,证据材料公开陈示、质证,不得采纳未经法庭查证的证据材料;法官的审判意见也应当公开,从而为人民和舆论的监督提供基本的素材。
42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87页。
如果说当事人个人对司法的感知还只是一个个别的感知,那么,让广大人民群众来了解诉讼的进程并作出合理的评价,就显得极为重要。为了让全体民众知悉司法过程,《决定》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在这里,既有诉讼事务进程的公开,也有执法司法依据的公开;既有审判、检察活动的公开,也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开。可以想象,在这样一种全面公开的制度之下,任何“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都无藏身之处。审判的依据是否合理,诉讼的进程是否正当,法官的说理是否充分,推论的逻辑是否恰当等等,都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一方面防止了法律职业者可能会存在的贪赃枉法行为,另一方面又为人民群众对司法充分而有效的监督打下了基础。

四、全民守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43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是推行法治社会建设的群众基础。法治的事业是人民的事业,民众的法律意识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整体水平。在人们普遍拥有较强的法治观念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就可以顺利地得以展开;反之,法律则可能在人们的漠视与规避之下,失去其应有的效用。
4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93页。
要提高全民守法水平,必须采取如下路径: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守法,依法办事。政府作为源自于法律、产生于法律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事本该是其职责所在。如果政府动辄行为违法或所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那等于是提醒人民,法律只不过是一纸毫无价值的空头文件,脆弱的法律权威远比不上拥有爪牙的国家权力。这样,如果人们不想因为守法而吃亏太多,唯一的途径就只能是背离法律的规定,而去寻找法外空间所可能会有的利益。
2.要采取奖惩并举的机制,诱导人们自觉守法。只有在人们感觉遵守法律有利可图时,他们才会自觉地依法行事。对于守法上的利益诱导而言,从宏观上说,国家要让人们从服从法律中获得益处,那就必须让人们整体上对国家的现状感到满意;而从微观上说,则是要建立奖惩并举的机制,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
3.必须弘扬全社会的守法精神。守法不能是单个公民的事情,否则违法者可能“投机”而“取巧”,守法者则会“吃亏”或“上当”,因此,只有当全社会的人们都有普遍的守法精神或曰守法意识时,才可能造就“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实际上,如果社会上的人们从法律的存在中普遍获得了益处,那么,从公平的角度说,守法自然也就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如果人人以违法为能事,千方百计地从违法犯罪中捞到好处,表面上看只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然而这种风气一旦蔓延,那当事人自己也会最终受害。因此,在社会上的人们都普遍具有守法精神或者说守法意识时,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才可能得以型构,正因如此,全民守法必定要以普遍的守法意识为前提。
4.要普及教育,增强公民守法的能力。“教育是法治的先决条件”,而相反,“文盲是法治的敌人”。教育的重要性恰恰在于,它能够让社会上的人们习得必要的科学知识与社会经验,由此来作为进行独立思考、判断的基础。可以想象,当人们普遍不拥有现代公民所需要的知识、经验时,他们就只能受制于一小撮拥有知识的社会精英和特权阶层的愚弄,而无法进行理性的思考。所以,对于法治来说,它以全社会的人们都拥有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和较有主见的独立思考为前提,否则,法治社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5.要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做守法的表率。模仿是人的本能,某些人的行为方式和处事态度,往往会对其他人产生显著的影响,这在守法场景中也不例外。而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往往会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与否,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产生深刻的意识:当领导人能够尊重法律、信守法律时,会给领导者无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教育;相反,当领导人不把法律当作一回事时,视法律为无物时,自然也会给人以法律不值得尊重的印象,由此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轻视与反感。所以,“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