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美规律:审美疲劳发生的内联因
审美疲劳首先是一种神经活动。审美加工相关的脑区主要涉及感知觉、运动、情绪以及奖赏等技能系统(黄子岚等,2012)。艺术作品的审美体验与日常生活中产品的审美体验最主要区别是:艺术作品的审美体验表现为主体有意识地与审美对象保持心理距离,同时主体以高卷入、强意念积极参与的方式对审美对象进行知觉活动,与此不同的是产品的审美体验大多表现为主体未预期的、低卷入和非意识的审美知觉过程(李东进等,2013)。神经科学研究证实,审美体验是一种提供自我奖励的认知过程(Leder et al.,2004)。例如,产品包装设计体现出的美学价值越高,就越容易激发大脑中的奖励系统,增加产品的评价和偏好(Reimann et al.,2010)。因此,从对象来看,审美疲劳表现为刺激的信号源刺激力度减弱,不再作为“挑战性场景”(李进东等,2013)提供奖励性鼓励,从而激发审美主体的审美投入。从主体来看,表现为主体神经系统的运动中能量消耗到一定限度,在没有新的刺激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灵敏度下降,兴奋减弱,对审美对象厌弃,渴望休息。
从审美角度看,在现实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对产品产生审美疲劳主要由两种原因导致。第一,产品形式呆板。产品的形式主要是指产品的外在表现,如产品的形状、图案、线条、色彩、纹理、声音、文字等以及它们之间相结合的外观呈现。形式上设计优秀的产品一定是多样要素的有机统一,而通常越单一的组合形式,越容易导致审美疲劳的产生。第二,产品内容贫乏。产品的内容主要是指产品体现出来的内在价值与传输出的意义,以及背后隐含着的文化精神内容。产品蕴含的内在文化意义和精神价值越高,越容易让消费者体验到可持续的审美体验,也越不容易产生审美疲劳。
总的来看,审美疲劳的出现,是人类审美活动中的客观规律,是主体对客体产生审美需求与审美满足之间的一种循环:审美需求—审美满足(体验)—审美疲劳—新的审美需求……审美需求诱发消费行为的出现,审美疲劳则会阻滞消费行为的发生。在一定时间内,当消费者审美需求与产品美感效用相符时,美感边际效用发挥到最大;而当消费者的审美需求被满足后,产品的美感边际效用则会递减。美感需求是对产品进行美学设计的基础,而美感满足(体验)则是产品进行美学设计的目的,产品的美学体验因需求而“缘起”,因满足而“缘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