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户外公共休闲空间补偿的必要性
(一)是保障城市居民基本休闲权利的需要
休闲通过社会、文化和经济的重要力量已经对人类的幸福、健康和生活的满足感产生重要影响(Edginton, 2006)。高质量的休闲能促进个人、社区和整个民族在智力、社会、体力、精神和心理上健康(Karlis, 2004)。城市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要增加城市居民的福利,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休闲机会的增加和休闲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宪章》指出,所有的人都拥有参与符合其所在社会的规范和价值标准的休闲活动的基笔者权,所有的政府都有义务承认并保证其公民的休闲权利。而对城市居民休闲权利的保护,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对城市公共休闲空间的保证才能真正实现。因此,公共休闲空间在保障城市居民基本休闲权利、促进城市居民“安居乐闲”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城市建设用地普遍紧缺的情况下,城市空间利用首先要解决的仍是居住、工作和交通空间问题。因此,城市户外公共休闲空间不能贵族化、阶层化、奢侈化,而是应该主要保障普通大众的基本休闲需求,保障老百姓的基本休闲空间,而不能将本来紧缺的建设用地用于贵族化的休闲空间。
(二)是实现空间正义的需要
1933年通过的《雅典宪章》早就指出,现代城市主要有居住、工作、休闲和交通四大功能,城市的四大功能要协调地发展,而且在发展的每个阶段中要保持各种功能之间的平衡,各种功能空间应该在一个最合适的关系下分布到整个城市里。“居住是城市的第一个活动”,但在城市居住建设中应充分考虑休闲因素。对城市公共休闲空间的剥夺将会削弱现代城市的休闲功能,破坏城市的空间结构,导致城市功能发展失调和空间结构失衡,最终影响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不能把公共休闲空间看作可有可无,或是重要性较低的城市空间,而是要按照空间正义的原则,对城市公共休闲空间进行必要的补偿,提高城市空间功能的协调性。
(三)是完善社会治理的需要
休闲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工具,通过增进休闲,一些社会问题可以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公共休闲空间的剥夺除了会导致城市空间不公正,影响城市居民休闲外,还会产生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城市公共运动休闲空间的剥夺将导致居民的身心健康水平下降,从而产生严重的社会医疗负担问题;用于青少年休闲娱乐的公共空间的剥夺,会导致青少年在闲暇时间里无所事事,部分人可能因此无事生非,出现越轨行为;城市农民工缺少应有公共休闲空间时,由于他们参与商业性休闲活动的支付能力低,他们的日常生活就会非常单调乏味,这种情形长年累月,最终可能导致农民工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仇视城市和社会,引发越轨甚至犯罪行为。因为休闲是个体追求快乐之行为,而且对这种快乐的追求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而越轨行为也能为个体带来快乐和满足。当一个人因休闲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他就有可能通过越轨来进行“快乐补偿”。赫希认为,较深入地参与休闲活动,就会缺少从事越轨行为的时间和精力,就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