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性规范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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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义论基础探微

定义是一种重要的逻辑方法。所谓下定义,即是指用确定的语词(包括符号)或结构来明确被定义对象之含义的思维过程宋文坚.逻辑学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45.。人们常常需要用定义来明确日常交往过程中所适用的概念、语词的内涵或外延。学术活动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即是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或分析。同样地,定义在法律领域也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定义,整个法律体系都难以建立。

既然定义在人类的生活世界和思想世界中是如此重要,那么相应对定义的研究亦源远流长。西方先哲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提出“定义”概念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则是第一个系统论述定义理论的哲人。与西方相比,我国古代虽然没有“定义”这个概念,但不代表没有定义思想。事实上,我国先秦时期关于定义(正名)的讨论文献资料丰富。如Tom Rockmore(汤姆·洛克摩尔)所言,哲学是无法脱离哲学史的——任何哲学观点都有其根源,后来的思想者总是要对前人所提出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作出回应TOM ROCKMORE.In Kant's wake: philosoph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M].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6: 11-13.。因此,要想梳理清楚定义论在我国法典编撰或法律体系建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或立法原理,很有必要对中西哲学史上的定义思想做一番探讨,即定义论基础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