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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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物权

船舶在法律意义上被区分为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我国海商法第3条从可航性、吨位、目的、区域等方面对海商制度所调整的船舶范围作出规范:“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从性质上讲,船舶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而其他三种则为担保物权。船舶物权在海商法中有具体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专门规定;而其中未加规定的问题,则应当适用作为一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规则要点】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登记制度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国籍的必要程序。船舶共有,指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包括船舶按份共有和船舶共同共有。

【理解与适用】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所有权人既可为法人亦可为自然人。对于国家所有船舶,经营船舶的企业就是该船舶的所有人,可以对船舶主张所有权,亦可申请法院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形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在船舶所有权进行转让时,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进行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意味着该转让行为无效呢?海商法对此并未进行特殊规定,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如果船舶所有权转让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出让方或受让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如转移登记或支付价款),对方接受的,则该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成立。

船舶登记制度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国籍的必要程序。在中国,只有经过依法登记取得中国国籍的船舶才有权悬挂中国国旗航行。中国船舶登记法定条件较为严格,依据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一、所有权登记制度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既适用于原始取得,也适用于继受取得。不论何种取得方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登记条例与其保持了一致。

船舶所有权登记包括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原始登记是船舶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变更登记是指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其他事项发生改变时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则是在船舶消灭、失踪、沉没、拆毁时进行的登记。

中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是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是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是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二、船舶共有制度

船舶共有,指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船舶共有亦采登记对抗主义。船舶共有是船舶登记的重要内容,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4条第9项规定: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船舶共有包括船舶按份共有和船舶共同共有。船舶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船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其权利义务的范围以份额为准。船舶共同共有则是指基于婚姻、家庭、继承等关系对船舶全部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所有权。对于船舶共有的具体内容,参见物权法中有关共有的规定。

【风险提示】

船舶所有权进行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当事人进行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时未签订书面合同,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还需要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

拉菲贡公司诉德兴船务有限公司、海南青龙船务实业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海运欺诈案

原告拉菲贡公司向中化(英国)有限公司购买了12002吨尿素,将该批货物在乌克兰敖德萨港装上“金色阳光”轮,并支付运费。1997年8月18日,船务代理签发正本清洁提单。按正常计算,此次航程只需约一个月时间。但直到1997年12月,“金色阳光”轮仍未抵达目的港,并和托运人、收货人失去联系。1997年12月11日,被告德兴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以卖方身份与雅泉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德兴公司卖给雅泉国际有限公司尿素12002吨,价格为每净吨90美元,湛江到岸交货。另查明被告德兴公司曾于1997年6月30日给被告青龙分公司出具委托书。该委托书记载:兹委托青龙分公司作为我司的代理人,代理我司处理“金色阳光”轮在欧洲与东南亚或中国航线的委托装港、卸港代理,添加淡水、燃料和物料,代催、代收运费以及其他必要的代理事宜。

原告诉称被告德兴公司以注册船东的身份伪造提单,将原告装在“金色阳光”轮上的一批货物销售给他人。被告青龙总公司是“金色阳光”轮的实际所有人,被告青龙分公司是“金色阳光”轮的实际经营人。青龙总公司对德兴公司签发的假提单进行核实,青龙分公司在该假提单上盖章批注确认其效力,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与德兴公司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青龙分公司是受被告德兴公司的委托,才进行相关行为,其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德兴公司承担。原告拉菲贡公司关于青龙总公司是“金色阳光”轮实际船东的主张,不符合海商法第9条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关于青龙分公司是“金色阳光”轮实际经营人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不能予以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节录)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