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的处境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的国家,这是我国的先天优势:一是我国历史悠久,文化与历史是紧密相联的,越是历史悠久的民族,以一定的文化表达形式记载下来的史实、情感、思想、故事传说、仪式、技艺等内容就越丰富,这是历史较短的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条件;二是我国民族众多,而文化是与人(严格来讲是特定人的群体)有关的知识和经验,我国的民族多,因而所形成的文化表现形式也就各色各样,充分体现了文化多样性的特征。从本质上来讲,文化是人们在生存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体现他们适应周围环境的形式与状态,或者我们干脆可以说,文化就是一种特定人群(比如民族、部落)的生活状态。因为不同的群体或有不同的状态,所以就会有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这就是我们提出文化多样性之说法的原因。
如本书导言部分所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为了避免其因“丛林法则”[1]而陷入“公地灾难”(当然也有“反公地灾难”的问题),当存在一种潜在的能够产生价值的资源、且能够为任何人所共同使用时(即不存在任何制度和规则上的限制),每个使用者都会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对资源进行利用以适应个人的需要,一如美国学者詹姆斯·布坎南所言:“当个人的选择与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利相结合起来的时候,资源受到了过度的使用;每个参加者的行为都在相应的资源利用的边际上,把外部的不经济强加在了分享资源的群体中其他人的福利上。”[2]只有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不被无限制地任意使用、或者说由利用者与权利人磋商来决定是否使用,才能将这种使用维持在适宜的水平、从而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否则,商业开发价值大的被无节制地攫取、而商业开发空间有限的被遗忘在一边,那么,此类财产很快就会消失殆尽。
随着一系列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的颁布,世界各国已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得到恰当之保护”的问题上取得了共识,但在很多国家这其实至多只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没有实质的制度突破。我国也不例外,虽然刚刚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且近几年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似乎也掀起了一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但其实表面宣传和政绩工程多过有实际意义的制度建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处境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改变。
[1] 丛林法则源于霍布斯对无政府主义所作的“丛林”的描述,在那里,不承认什么是“我的和你的”,不接受人们之间的分界线,没有法律、没有惯例。参见〔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丛林法则”是在霍布斯所描述的丛林中实现“自然均衡”的作用力,它是人们在无政府主义的“丛林”中获取所能期望之福利的基本准则。
[2] 〔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