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权力视角的可能性
如果换一种角度思考,我们就会发现,黑格尔以及与他抱有同样立场的美学家或文学家们忽视了一条最基本的现象,即:与其他我们下意识视为当然的东西一样,真理自身也有可能是被建构起来的。实际上,黑格尔们把结果当成了原因:真理并非是文学艺术获得合法性的条件,相反,合法性倒是真理的原因。哈贝马斯下面这番话所说的“合法化”虽然局限于政治意义,但对我们讨论的问题仍然具有意义:“假如把合法性的任何强有力的信念设想成与真理有着内在联系,那么,这种信念基于确立的一些显而易见的理由就包含着某种理性的效度要求,对该理性的效度要求则可以撇开这些理由的心理学意义来加以检验和评判。”[37]合法性依赖于真理,但真理在理性的基础上,以它自我指证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普遍性成了合法性最佳的雄辩家,却使人们忘记了对它进行批判性反思的必要性。但是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38]文学艺术存在的合法性实际上也同样需要论证,无论它在什么样的真理的庇护之下。
但我们所谈论的艺术的合法性或者说可能性实际上指涉的是文学的功能。而文学的功能无非可以从文学自我在场的、作为能指的审美符码的功能,以及文学在社会世界或历史语境中所据有的位置这两个维度上来展开。[39]这也就是,第一,从文学自在、自主的独立性上来加以证明,其最主要的参数也许就是19世纪以来被普遍认同的“为艺术而艺术”的观念。但这一层面的论证尽管可以证明文学存在的独特价值,却无法说明在文学自主性越来越得到社会体制接受的条件下,文学何以反而距离社会世界的中心地带越来越远。[40]因为指出了文学的价值属性与这种价值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优先的重视,这在逻辑上并非一回事。换言之,从“为艺术而艺术”的观点无法逻辑地推导出艺术终结的结论。因此,我们必须从文学的社会功能上来加以探究。
但是,正如我们上文所指出的,文学合法性论证的有效性不能到真理性那里去寻找,因为真理本身也是被建构的。那么,真理究竟是被什么东西建构的呢?虽然我们很难给出明确的标准答案,但是福柯的这段讲话应该是能够给我们启迪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基本上也是在任何社会中,有许多种权力关系渗透到社会肌体中,确定其性质,并构成这一社会肌体;如果没有某种话语的生产、积累、流通和功能发挥,那么这些权力关系自身就不能建立、巩固,并得以贯彻。如果没有一个特定的真理话语的体系借助并基于这种联系进行运作,就不可能有权力的行使。我们受制于通过权力而进行的真理生产,而只有通过对真理的生产,我们才能行使权力。”[41]文学无论是作为一种以真理形态出现(如西方的许多文学事实)或是以价值形态出现(如中国的许多文学事实)的重要话语形式,其合法性的条件到权力关系那儿去寻找也许是合适而且可能的。这当然并不是说,文学的存在没有自身的意义和根据,或者说,我们可以忽视文学的审美功能,甚至也并不是说,文学不能以语言形象来显现某种真理;我们是从文学的社会学意义上,尤其是从文学所充当的社会功能上来讨论文学的合法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尝试着探讨,权力是否构成支配文学生长的最终动因。进而言之,通过引入权力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深度窥探艺术终结的秘密,从而最终为说明艺术合法性根本源泉提供一个具有逻辑说服力的可能解释。不仅如此,对文学的权力研究,还应当能够给我们造就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借助于它我们可以更为令人信服地解释包括文学场的产生、文学观念的演变、文学人的游戏规则在内的许多文学事实。此外,就像布迪厄在《艺术的法则》一书中将权力场的理论引入到福楼拜的《情感教育》中一样,权力的视点也可以用来解读文学话语本身。当然,我们这里说的只是一种原则上的可能性。
但我们或许可以追问一句:为什么是权力而不是别的因素构成了文学演化的首要动力?我们是不是过于仓促地暗示我们已经获得了最终结论?从权力的视角而不是从某种精神实体的角度分析文学,这实际上是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态度,尤其是当我们把权力的概念去神秘化也就是资本化的时候(详后)。权力观对于社会/个体存在和社会/个体历史的阐释潜力在福柯和布迪厄的著述中已经得到充分的显示。对本书作者来说,这些著作的逻辑预设构成了本书的学理基础,换言之,我们认为,他们的理论实践(尤其是与经验个案联系在一起的研究)已经为本人进行了基本上可以接受的方法论的论证。事实上,我们还很难设想还有别的什么因素比权力更具有话语构建力量。另一方面,我们结合权力理论来分析文学的历史演变,如果我们的论述是有阐释力的,如果我们的研究建立的话语系统重建的事实关系变得更加清晰易晓,这本身也可以从功能上证明权力观的客观意义与价值。最后附带说一句,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全面探讨文学与权力的关系,我们不得不还是围绕着文学的合法性这一中心来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