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理想类型(ideal types)是韦伯为了克服德国人文主义和历史学派过度个体化和特殊化的倾向而提出的一种概念工具。“理想类型”的概念最初出现于韦伯1904年发表的《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一文中,以后他又在包括《经济与社会》在内的诸多著述中进一步讨论过这一概念及其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
一般说来,在韦伯那里,“理想类型”的概念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征:(1)理想类型是研究者思维的一种主观建构,因此,它既源于现实社会,又不等同于现实社会。“Ideal types”既可以被译成“理想类型”,也可以被译成“理念类型”。这两种译法实际上正好揭示了这一概念的两个面向:其一,这种类型存在于人的观念中而不是现实中,因此它是一种理念;其二,这种类型之所以也能够被称为“理想的”,是因为它代表的某种或某类现象是接近于典型的,是一种理想化的典型,现实中的社会现象只能与之近似,不会同其完全一致。所以,韦伯强调,“就其概念的纯洁性来说,这种精神建构不可能通过经验在现实世界的任何地方发现。它是一种‘乌托邦’(utopia)”(Weber,1949:90)。(2) 理想类型尽管是一种主观建构,但并不是凭空虚构的,它是以理论结构的形式表示的一种“时代兴趣”(科恩,1982:272),因此它也就体现着某个时代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逻辑和规则。“这种理想的类型化的概念将有助于发展我们在研究中的推论技巧:它不是‘假设’,但能够为假设的建构提供指导;它不是现实的一种描述,却力图为这种描述提供一种明确的表达手段”(Weber,1949:90)。(3)理想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是抽象的,但它并没有概括也不力图概括现实事物的所有特征,它只是为了研究的目的单向侧重概括了事物的一组或某种特征。用韦伯的话来说,“一种理想类型是通过单向(one -sided)突出事物的一点或几点,通过对大量弥散的、孤立的、时隐时现的具体的个别现象的综合形成的……”(Weber,1949:90)。惟其如此,理想类型为比较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具有共性的现象提供了可能。(4) 理想类型的概念也充分体现了韦伯对价值的看法。一方面,他并没有无视行动者的价值观,比如,在有关政治社会学的论述中,他划分出了有关权威的三种“理想类型”;但另一方面,他鲜明地强调,“我们所谓的理想类型……和价值判断没有任何关系,除了纯逻辑上的完善外,它与任何形式的完美毫不相干”(Weber,1949:98—99)。换句话说,理想类型就价值而言是中立的。(5)最后,如阿隆所说,韦伯的“理想类型是与社会和现代科学的特点,即理性化的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种种理想类型的建立,表明各门学科都在努力寻找物质的内在合理性,并以某种半成型的物质为基础建立这种合理性,使物质为人们所理解”(阿隆,1988:549)。
尽管韦伯的理想类型非常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但是大多数社会学家都承认,这是他广为人知的对当代社会学的贡献之一(Freund,1968)。确实,理想类型的提出不仅为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内在的逻辑结构、使得人们对不同社会现象的比较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它大大缓和了实证主义提倡的普遍化的思维方式和历史主义信奉的特殊化的思维方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一解决途径在当时缩小了历史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分歧,而现在则为实证主义社会学和人文主义社会学的共存提供了某种可能。
韦伯不仅提出了理想类型的概念,他在自己的研究中也提出了各种类型的“理想类型”,如“新教伦理”“中世纪经济”“科层制”以及“感召权威”“传统权威”和“法理权威”等。单就有关社会类型的议题而言,韦伯一样使用了理想类型的分类方法。有时,韦伯借用我们后面将要仔细论及的滕尼斯的“社区”(共同体)和“社会”概念代表两种不同的社会类型;但在多数情况下,韦伯还是使用自己的“宗法传统经济”和“理性资本主义经济”来标示两种不同的社会类型。无论韦伯使用的具体概念类型是什么,他对两种不同社会类型的比较都借用了“理性化”作为两者间的分野。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明确写道:“不论在个别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还是在某种理想类型中,如果社会行动是以团结感为基础的(这是参与者的情感或传统连接的结果),社会关系就会社区化。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的社会化则是利益一致和权衡的结果,它是由理性的价值判断和便利因素决定的”(Weber,1968:91)。纵观韦伯一生的研究能够发现,他通过对宗教、法律、政治、城市化、音乐和艺术的研究,尤其是通过对科层制度和理性化进程的分析,论述了封建宗法经济被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取代的必然性,而这一历史就是西方文明的近代发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