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研究(第三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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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北宋前期侍從官的概稱與範圍

宋代的侍從官群體及相關制度,大約在太宗、真宗時醖釀形成。不過,北宋前期的文獻中,確定把“侍從官”用作這批清望文臣群體概稱的情况,尚不多見。仁宗時,臣僚論及這一群體,各種提法五花八門。

例如慶曆五年(1045),針對朝廷“委待制以上”薦舉省府判官、轉運使副等官員,有臣僚持反對意見,稱“今若令兩制以上保舉,不唯上侵宰執之權,又下長奔競之路”,並質疑説“且待制以上僅五十人,若歲舉三人,每歲當及一百五十人,數年之後,人數倍多,何以處置”[24]。當時,歐陽修針鋒相對,逐條反駁,指出:“臣算一人有三人舉主,方敢望差遣……今兩制不及五十人,使人人歳舉三人,即纔各是一人舉主……况有不曾舉人者,或舉不及三人者。乞賜檢會去年終兩制以上舉到人數,便可知其恣情欺妄也。”[25]以上辯論中,“待制以上”“兩制以上”“兩制”其實都是可以互换的概念,指代同一批臣僚,也就是本文討論的侍從官。

又如,慶曆六年權御史中丞張方平上疏稱:“臣向在翰林充學士,見本院天聖中具員,兩制兩省官不及三十員,今五十餘員。”[26]八年,他再次指出:“臣勘會學士院兩省已上官具員,景祐中四十餘員,今六十餘員。”[27]學士院具員册中登載的所謂“兩制兩省官”“兩省已上官”也是指侍從官,這兩種提法也可以等同互换。

這種紛繁的狀態使得北宋前期的侍從官範圍頗難把握。綜合來説,各種概念和提法中,“兩制以上”意涵相對穩定且較爲常見。本節就從“兩制”入手,著重辨析所謂“兩制以上”概念,進而總結元豐改制以前侍從官的涵括範圍。至於意涵相對模糊或使用較少的“待制以上”“兩制兩省官”“兩省已上官”之類,則隨文附及,不作重點討論。

(一)“兩制”及“待制以上”

“兩制”是“兩制以上”概念的核心,且又關涉所謂“待制以上”的提法,需要首先作出明確界定。宋代“兩制”的概念也頗爲複雜,若指稱官員群體,則至少包含兩個層次:狹義的“兩制”主要指内外制詞臣;廣義的“兩制”則除内外制詞臣以外,還包括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之類,而殿閣學士等職銜亦可概括爲“待制以上”職名。以下分别解説:

1. 指内外制詞臣

若指代官員群體,“兩制”本是内外制詞臣的合稱。内制指以翰林學士爲代表的學士院官員,外制則是指中書舍人或他官知制誥等舍人院官員,他們分工負責朝廷制詔文辭的起草工作,故稱“詞臣”。這兩套詞臣班子的區分起源於唐代,將其合稱爲“兩制”的情形也出現較早,後晋開運元年(944)詔敕就提到“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舊分爲兩制,各置六員”[28]。宋代文獻中,通常意義上的“兩制”仍然指稱這一範疇。例如,《朝野類要》對“兩制”的界定就是:

翰林學士官,謂之内制,掌王言大制誥、詔令、赦文之類。中書舍人謂之外制,亦掌王言凡誥詞之類。[29]

這一界定,爲現今的歷史辭典與研究論著所沿用[30]。學界熟知,不必贅言。

2. 包括内外制詞臣和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等

實際上,北宋前期的“兩制”概念,除内外制詞臣外,常常還包括殿閣學士、直學士和待制之類。歐陽修《又論館閣取士劄子》附注指出:“翰林學士謂之内制,中書舍人、知制誥謂之外制,今並雜學士、待制,通謂之兩制。”[31]例如,皇祐三年(1051)九月,宋廷下詔“三司河渠司與兩制、臺諫官同議塞商胡、郭固决河”。之後,由觀文殿學士丁度領銜,奏上議定方案[32]。嘉祐四年(1059)六月,觀文殿學士兼侍讀學士、禮部尚書王舉正陳請:“朝廷每有送兩制詳定事,亦須臣預議。念臣常參重任,乞今後免預。”[33]待制位次低於知制誥,宋代文獻中的“兩制以上”官員,實際是從待制算起,而不是從兩制詞臣中地位較低的知制誥算起[34]。由此可見,這幾則材料中所謂的“兩制”,都是包括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在内的廣義範疇。

“兩制”的廣義用法出現稍晚,但大概也可以追溯到宋太宗時期。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太平興國八年(983)十一月:

壬申,以翰林學士李穆、吕蒙正、李至並爲左諫議大夫、參知政事,樞密直學士張齊賢、王沔並爲右諫議大夫、同簽署樞密院事……穆等對于玉華殿,上謂之曰:“朕爲官擇人,惟恐不當。今兩制之臣十餘,皆文學適用,操履方潔。穆居京府,尤號嚴肅,故兹奬擢,蓋惟公也……”穆等咸再拜謝。[35]

李穆等自翰林學士拜參知政事,張齊賢等自樞密直學士入樞密院供職。太宗講述升遷緣由,褒奬衆人,説到“今兩制之臣十餘,皆文學適用,操履方潔”云云,將諸位樞密直學士也包括在内。

此次除授之時,學士院另有扈蒙、宋白、賈黄中在職[36],舍人院大概僅有蘇易簡、韓丕、徐休復三位[37],合計不過九人。北宋前期,兩制詞臣各以六員爲限額,除授滿編的情况較爲少見[38],足額設置,亦不過十二人。可見,此處“兩制之臣十餘”應該不限於内外制詞臣。太宗朝,殿閣學士等職銜設置極少。當時尚無待制,除了宰相加官的昭文館大學士、集賢殿大學士外,僅有文明殿學士(原端明殿學士)、樞密直學士、集賢院學士和直學士,除授員額也相當有限。與内外制詞臣相加,大概就是十餘人的規模。太宗所謂的“兩制之臣”,應該是用其廣義,將殿閣學士等全部涵括在内了。

殿閣學士等號稱文學之選,待詔内廷,與兩制詞臣頗多類似之處,太宗時設置又少,大概因此附麗於“兩制”而概稱之。但真宗以後,此類職銜越來越多,有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等,與三館秘閣的修撰、校理、校勘之類,逐漸構成爲一個名目繁多而又上下有序的職名系統。其中殿閣待制以上,包括待制、直學士、學士等,一直涵括在“兩制”的範疇之内,屬於高級職名;其餘各種直閣、修撰、校理、校勘等則不在其列,屬於低級職名。因此,概括説來,廣義的“兩制”包括内外制詞臣與帶待制以上職名的官員。

不過,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等雖可概稱爲“待制以上”職名,但宋代文獻中的各種“待制以上”未見得就僅指殿閣學士等高級職名。前文提及,在一些場合下,“待制以上”其實指代侍從官全體,與“兩制以上”“兩制”之類是可以等同互换的概念。這樣推算起來,文獻中“待制以上”可指代的層次頗爲複雜。它既可以僅指帶有待制以上職名的官員,也可能對應於整個侍從官群體,或許還會泛泛等同於廣義“兩制”的範疇。概念本身的涵義非常模糊,頗多歧義。結合後文討論可以明確的是,兩宋時期“待制以上”官員一直屬於侍從官群體,但文獻中的“待制以上”概念並不總是等同於“侍從官”,前者的外延通常要小一些。

(二)兩制兩省官

辨析“兩制”的基礎上,再來看所謂的“兩制兩省官”。“兩制兩省官”或“兩制兩省”,有時又表述爲“兩省兩制官”“兩省兩制”等,是元豐改制前關於侍從官的一種概稱方式。南宋趙汝愚編集的《宋朝諸臣奏議》分門别類收録北宋臣僚的奏議文字,其中卷四九百官門侍從類收有十一篇關於侍從官的議論。這些奏議中,年代最早的是余靖《上仁宗乞令侍從與聞邊事》和何郯《上仁宗乞許兩制兩省上章論事》兩篇,均爲慶曆(1041—1048)年間奏上[39]。後者標題中直接點明“兩制兩省”名目,前者則在正文中提到“兩制、兩省、御史中丞已下雖名侍從供奉之官”云云。可見,“兩制兩省”或“兩制兩省官”確是北宋前期指代侍從官的一種概稱方式。

“兩制兩省官”的提法,大概也可追溯至太宗時期。《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淳化四年(993)九月:

丙午,詔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給事中陳恕、左諫議大夫魏庠寇準、右諫議大夫趙昌言、起居舍人知制誥吕祐之等,于幕職州縣官中各舉堪任京官者二人;左司諫吕文仲等九十七人,各舉堪任五千户以上縣令者二人。時天下富庶,上勵精求治,聽政之暇,盡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閲朝士有德望者,悉令舉官。[40]

上引材料最後一句,太宗“聽政之暇,盡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悉令舉官”云云,《文獻通考》卷三八《選舉考》、《宋史》卷一六〇《選舉志》也有提到,表述雷同[41]。可見,這一句應該並非李燾的概括,而是沿自舊史原文,與《文獻通考》《宋史》相關表述同出一源。若該推斷不誤,則很可能太宗時期就已出現“兩省兩制”的提法了。

不過,上引材料中的“兩省兩制清望官”大概還不能等同於侍從官的範疇。從字面來看,“兩制兩省官”主要包括“兩制”和中書、門下二省官員,實際並不這麽簡單。“兩省兩制官”的大體範圍,可以根據學士院具員册的著録資料推知。所謂具員册,即現任官員名册。宋代宰相、樞密使等的任免詔令須由學士院秉承皇帝旨意起草擬定,侍從官是選任宰執的後備隊伍,北宋前期已形成“擇兩府大臣必於兩制兩省之官”的制度[42],因此學士院經常保存著這部分官員的名籍資料備用。前引張方平奏議稱“臣向在翰林充學士,見本院天聖中具員,兩制兩省官不及三十員”云云,就是相關例證。

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二八《官職儀制·具員》記録了北宋前期學士院具員册的大體内容[43]

具員用小方册子,可五六寸(蓋置於懷袖也),每官位以黄紙褾格之。一親王,二中書,三樞密院,四使相、節度使,五僕射、尚書,六三司使,七翰林侍講侍讀、密直、龍圖閣學士,八中丞、丞郎、給舍、諫議、待制,九留後、觀察、防禦使。[44]

將其中收録的官員剔除武臣、親王、兩府宰執之後,餘下的使相、節度使(文臣)、僕射、尚書、三司使、翰林學士、侍講學士、侍讀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閣學士、御史中丞、左右丞、侍郎、給事中、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待制等,大概就是所謂“兩制兩省官”的涵括範圍了。由此可見,“兩制兩省官”絶不等同於“兩制”和中書、門下二省官員:一方面,“兩制兩省官”中的“兩制”是取其廣義,並且“兩制”、兩省官員之外,它還包括一些帶有高級加官或尚書省職銜的臣僚,還包括充任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的臣僚;另一方面,兩省系統級别較低的官員,如起居郎、起居舍人、司諫、正言卻不在其列。

换言之,“兩制兩省官”,準確説來,其實是廣義“兩制”與“大兩省以上”的合稱。《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〇二記載,天聖二年(1024)正月:

甲寅,詔兩制、大兩省以上,正刺史、閤門使以上,並聽受命日告謝。先是,臣僚告謝或自外代還,上欲盡知其姓名,故令前一日先以名聞。閤門不喻上意,而侍從官亦須奏。至是,翰林學士李諮建言而釐正之。[45]

“正刺史、閤門使以上”屬於武臣序列。所謂“兩制、大兩省以上”相當於“兩制兩省官”,才是文臣侍從官的範疇。前文提及,北宋前期的侍從官有時可概稱爲“兩省已上官”,其實質應該也是“大兩省以上”的略稱。

(三)兩制以上

北宋前期有關“兩制兩省官”的材料很少,文獻中更爲常見的侍從官概稱是“兩制以上”。兩者涵括範圍一致,“兩制以上”概念的興起可能稍晚於“兩省兩制官”。《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二,景德三年(1006)三月丁未條提到,大臣劉綜建議“三院御史員數至少,每奉朝請,劾制獄,多以他官承乏,甚紊彝制,望詔兩制已上各舉材堪御史者充”[46]。如果該記載是沿用舊史或劉綜奏議原文寫成,那麽真宗初年已開始使用這一概稱。

司馬光《涑水記聞》中抄録了一份“慶曆五年正月一日,見任兩制以上官”的詳細名單。關於北宋前期侍從官的涵括範圍,可依據這份名單加以説明,其内容如下:

慶曆五年正月一日,見任兩制以上官: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賈昌朝、陳執中),樞密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王貽永),參知政事(工部侍郎丁度,給事中宋庠),樞密副使(諫議大夫龐籍,諫議大夫吴育);

節度使、中書門下平章事(軍知陳州章得象,軍知澶州王德用,軍北軍留守夏竦,王貽永見上),尚書(刑部晏殊),節度使(軍知永興軍程琳),資政殿大學士(知並州鄭戩),端明殿學士(翰林學士承旨兼龍圖閣學士王堯臣,李淑),翰林學士(王堯臣見上,判官院孫抃,同判楊察,三司使張方平),資政殿學士(侍郎、西京留守張觀,給事中、知揚州韓琦,諫議大夫、知鄧州范仲淹,知曹州任師中,南京留守王舉正,知鄆州富弼),翰林侍讀學士(判農寺楊偕,知青州葉清臣,判三班院柳植,知秦州梁適,知鄭州王拱辰,提舉京百司宋祁),龍圖閣學士(王堯臣、宋祁並見上),樞密直學士(知鎮州明鎬,知杭州蔣堂,知益州文彦博,知許州李昭述),龍圖閣直學士(知蔡州孫祖德,知徐州張奎,給事中、知開封府張存、劉沆,知滑州張錫,田况居憂),御史中丞(高若訥),尚書左丞(知杭州徐衍),給事中(知亳州高覿),諫議大夫(知廣州魏瓘,知江寧李宥),知制誥(知滁州歐陽修,國信使王琪,同判楊偉、彭乘、趙槩,判流内銓錢明逸),天章閣待制(知處州張昷之,知杭州方偕,知渭州程戡,知延州孫沔,知慶州沈邈,知河中府王子融,知蘇州滕宗諒、楊安國,陝西都轉運使夏安期,河北都轉運使魚周詢);

前兩府致仕(太傅張士遜,太子太師張耆,太子太傅李迪,太子少傅李若谷,太子少保任布),前兩制致仕(侍郎郎簡)。[47]

這份資料有一些問題。最明顯的是名單所署時間有誤。慶曆五年正月,宰相是章得象、杜衍,而非賈昌朝、陳執中。根據名單所列二府官員來看,“慶曆五年”應該是“慶曆七年”之誤[48]。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錯訛,如“知杭州”凡三見,其中尚書左丞“知杭州徐衍”當爲“知兗州杜衍”之誤,知曹州“任師中”當作“任中師”等[49]。脱漏訛誤之處不少。本文討論止就其大體而言,爲避免枝蔓,具體細節不再一一考辨。

這份慶曆七年“見任兩制以上”官員名單由三部分内容組成:(1)從“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賈昌朝、陳執中)”到“樞密副使(諫議大夫龐籍,諫議大夫吴育)”爲第一部分,這是目前在位的兩府宰執;(2)其後“節度使、中書門下平章事”至“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魚周詢)”爲第二部分,這是宰執之外目前在位的“兩制以上”官員;(3)最後是已致仕的兩制以上官員,包括“前兩府”與“前兩制”兩類。

從名單來看,司馬光《涑水記聞》該條所謂的“兩制以上”概念,是包括兩府宰執在内的。無論就職位重要程度還是臣僚身份級别而言,總的來説,兩府宰執都要超過“兩制”,自然應屬於“兩制以上”的範疇。不過,宋代文獻中的“兩制以上”概念,其實往往特指宰執之外的“兩制”以上官員。例如至和二年(1055)九月丁卯,朝廷下詔,“令兩制以上、臺諫官與河渠司同詳定開故道、修六塔利害以聞”。甲申,翰林學士承旨孫抃等上奏,建議採納“修六塔”方案[50]。領銜建言的臣僚止是翰林學士承旨,而非宰執,可見此“兩制以上”並不包括宰執。又如嘉祐六年司馬光建議“於舊官九品之外,别分職任差遣爲十二等之制,以進退群臣”,他所謂的“十二等”依次指“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51]。此處“兩制以上”也將兩府宰執排除在外。看來,即便司馬光使用“兩制以上”概念,有時也並不包括宰執。因此,宋代的“兩制以上”概念同樣具有廣狹二義,其狹義特指宰執之外的“兩制”以上官員。就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宋代文獻中提到的“兩制以上”通常使用其狹義,特指侍從官,不包括宰執。爲使行文簡潔,若非特别説明,以下本文所用的“兩制以上”概念也都專就其狹義而言。

狹義“兩制以上”的涵括範圍,可以參照上引名單中的第二部分來加以討論。這裏有以下三點值得依次指出:

首先,“兩制以上”範疇包含帶各種不同性質職銜的官員,其中有使相(節度使、中書門下平章事)、節度使之類加官,尚書、給事中、諫議大夫之類階官,資政殿大學士、端明殿學士之類職名,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之類差遣,與前述“兩制兩省官”基本一致。這種種職銜主要屬於文官系統,使相、節度使也僅列舉帶有該頭銜的文臣。

其次,各種職銜的排列大體符合雜壓次序[52]。這部分官員之所以被概括爲“兩制以上”,可能與其職銜雜壓在“兩制”之上有關。這裏所謂的“兩制”,應該是用其廣義。因爲,名單第二部分官員中以天章閣待制級别最低,兩制詞臣中地位較低的知制誥雜壓還在待制之上。不過,雜壓在待制以上的文臣職銜,並不都屬於“兩制以上”範疇。比如太子賓客、太常卿、宗正卿等,就未能列入,在宋代這些職銜也並非侍從官的標誌性頭銜。所以,“兩制以上”還不能簡單等同於雜壓待制以上官員。

最後,“兩制以上”或北宋前期侍從官的涵括範圍,可以根據司馬光抄録的這份名單,並參照前引“兩制兩省官”相關記載,在北宋前期官、職、差遣分離的框架下進行總結。具體説來,這部分官員主要包括:(1)本官階在中書門下兩省給舍、諫議以上和尚書省丞郎以上的官員——就階官序列而言,尚書省丞郎級别高於兩省給舍、諫議,故而這部分官員也可簡單概括爲本官階在給舍、諫議以上者;(2)帶有待制以上職名——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等頭銜的官員;(3)充任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的官員以及帶有使相、節度使等高級加官的文臣——至於翰林學士、知制誥等職銜,既是差遣,又可以歸入待制以上職名,具有雙重屬性[53]

進而言之,上述三類官員還能繼續歸併爲兩部分,即廣義“兩制”與本官階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者。這是因爲充任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的官員和帶有使相、節度使等高級加官的文臣,其本官階必定在給舍、諫議以上,否則至少會帶“兩制”頭銜。使相、節度使等地位尊崇,不待贅言。以第三類官員中級别較低、任職資歷要求較淺的御史中丞爲例,北宋前期制度規定,“中丞除正員外或帶他官者,尚書則曰‘某官兼御史中丞’,丞郎則曰‘御史中丞兼某官’,給事中、諫議則曰‘某官權御史中丞事’”,又“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54],可見御史中丞職位必須階官在諫議大夫以上方可出任。元豐改制前,神宗朝鄧綰、徐禧等階官未至而出任中丞,但他們同時都帶待制或知制誥銜[55]。御史中丞如此,級别更高的三司使等就無須多言了。既然,“兩制以上”臣僚可歸併爲廣義“兩制”與本官階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的兩部分官員,那麽北宋前期的侍從官又概稱爲“兩制兩省官”,就很容易理解了。

前文提及,指稱侍從官群體的情况下,北宋前期文獻中“兩制以上”與“兩制”也可以等同互换。其緣由大概有兩方面:一則,大體上,可將“兩制”泛泛理解爲“兩制以上”的簡略表達。從慶曆七年“見任兩制以上”官員名單來看,其第一、二部分與第三部分“前兩府致仕”“前兩制致仕”兩項屬於對應關係,所謂“前兩制致仕”其實就是指已經致仕的狹義“兩制以上”官員。名單中,“前兩制致仕”官員只列出郎簡,郎簡以工部侍郎致仕,故稱“侍郎郎簡”。從本傳來看,仕宦期間他既不曾出任内外制詞臣,似乎也從未得過學士、待制之類職名[56]。“侍郎郎簡”被歸入“前兩制致仕”,正説明此“兩制”既非用其狹義,也不是僅僅包括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在内的廣義,它屬於一個更爲寬泛的範疇。

再則,北宋前期的侍從官——即“兩制以上”,以廣義“兩制”爲主體和核心。“兩制以上”主要包括廣義“兩制”與本官階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兩部分官員。隨著職官制度的歸併、整理,元豐改制前兩省給舍、諫議以上本官階基本固定爲廣義“兩制”官員敘遷專用的階官。制度規定,文臣磨勘轉官,帶兩制頭銜者“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諫議大夫”[57],沿著兩省系統升遷;其他官員則走卿監系統,“自光禄卿轉秘書監,繼歷太子賓客,遂得工部侍郎。蓋以不帶待制以上職,不許入兩省給諫耳”[58]。兩者之間判若涇渭。這樣一來,但凡階官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的官員,基本都會帶有“兩制”頭銜。换言之,隨著制度演進,北宋前期廣義“兩制”與“兩制以上”範疇有逐漸趨於重合的傾向。保守來説,廣義“兩制”至少也是“兩制以上”的主體部分。因此,以“兩制”代指“兩制以上”,也可能是以主體概稱整體的緣故。

“兩制以上”或説“兩制兩省官”後來被概稱爲“侍從官”,與這部分官員的共通屬性有關。中書、門下二省及御史臺官員本來就屬於所謂“侍從供奉之官”[59],廣義“兩制”官員號稱“承宴間,備顧問”[60],更是擁有“侍從”之名。例如,仁宗時,殿中侍御史何郯稱“今國家設侍從之官,自翰林學士至天章閣待制,皆取文學極選”[61],權御史中丞王疇也提到“兩制侍從之臣,皆國之選”[62]云云。熙寧二年,范純仁《上神宗乞降詔督責侍從論朝廷闕失》指出“本朝自兩府之下亦設侍從之官,自待制、諫議已上,學士、舍人,皆是古來九卿之職”[63]。其中所述“侍從之官”的涵括範圍,與“兩制兩省官”“兩制以上”一致。可見,將宋廷倚重的這批清望文臣概稱爲“侍從官”的提法,在元豐改制前就已經明確出現了。

綜上,北宋前期的侍從官在文獻中曾用過“兩制兩省官”“兩制以上”“兩制”等多種概稱方式。在指稱侍從官的情况下,這些概念大體上是可以等同互换的。簡單説來,北宋前期的侍從官主要包括廣義“兩制”與本官階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兩類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