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研究(第三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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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姜太公是海曲萊人最早制鹽的見證者

關於兩漢以前濤雒的鹽况,學術界也很關注。尤其是近年有人在爲鹽尋祖求宗時,上溯到黄帝時代的名臣、齊人夙沙氏。尊奉他爲“鹽宗”,認爲他是製海鹽的首創者[28]。此事於理亦通。當時,齊地爲東夷人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之一,在考古學上,這裏屬於新石器時代後期的大汶口文化與龍山文化。這樣説,夙沙氏當爲東夷的頭人之一。東夷人已開始食鹽。稍晚,堯、舜時已有“四嶽十二牧”的建製。所謂“四嶽”[29],都是民族頭人,或有民族頭人。“掌四時者也,因主方嶽巡守之事。”方嶽後稱方國,是四方的民族組織。其中負責東夷事務或來自東夷之人是有的。他們或其子孫後代在鹽業上的事蹟或功績也許有其可觀,當發掘一下,爲早期的鹽史增添點篇幅。其中姜太公即可入選。司馬遷曰:“太公望吕尚者,東海上人。其先祖嘗爲四嶽,佐禹平水土甚有功。虞夏之際,封於吕,或封於申,姓姜氏。夏商之時,申、吕或封枝庶子孫,或爲庶人,尚其後苗裔也。本姓姜氏,從其封姓,故曰吕尚。”同篇又説:“吕尚處士,隱海濱。”[30]戰國末年的秦國相國吕不韋著《吕氏春秋》説:“太公望,東夷之士也。”[31]魏晋之際學者張華著《博物志》亦説:“西海乃太公望所出。今有東吕鄉,又釣於棘津,其浦今存。”[32]西海縣爲東漢改西漢之海曲縣所置,張華時猶稱之。西晋撤縣後,併入莒縣。北宋樂史撰《太平寰宇記》亦説:“海曲縣有東吕鄉東吕里,太公望所出也。”東吕鄉之名和地至今猶存,在濤雒正北二十公里。姜太公可能是東夷人或其後裔,曾有相當長的時間居於“海曲”,應當吃過海鹽或見過海鹽的生産。他後來受周武王之封,在營丘當上了齊國的國君。司馬遷説:姜太公初來時,“萊侯來伐,與之争營丘。營丘邊萊。萊人,夷也”。可是,姜太公是有備而來的,而且他又出身於東夷。在他爲本地居民認同並接受後,於是“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齊爲大國”[33]。海曲東夷人出身的姜太公比之夙沙氏,屬於晚輩,但其對於鹽的功業來説,應當承認其貢獻巨大。在上古鹽業史上給予一個相當的地位還是必要的,此事也關係到海曲鹽史的開端。

至春秋前期,齊桓公作用管仲爲卿,復興齊國。管仲在中國鹽業史上也是一位重要人物。他首倡“海王之國,謹正鹽策”[34]。從而使中國古代的鹽業的産銷走向正規化和制度化。從《管子》一書可以看出,管仲已制定並付之施行的鹽業政策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資源國有制——當時,周朝的土地所有制的普遍原則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35]反映在齊國的資源控制政策方面,則爲:“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36]管仲對鹽業資源是這樣説的:“夫海,出泲(滷)無止;山,生金、木無息。草木以時生,器以時靡弊。泲水之鹽以日消,終則有始。”[37]

二、産銷制度——夏商西周時期,對鹽業經管,國家没有明確的制度,比較自發放任。國家、諸侯等在其區内實行貢納政策。如《禹貢》所説:“海、岱惟青州……厥貢鹽、絺。”[38]絺是細的葛布。這種居民或地方上向統治者貢納土特産的情况,史稱“土貢”,這是實物税制的萌芽,也是鹽税的萌芽,所徵數量不大。至春秋時,列國争霸,要富國强兵。管仲幫助齊桓公,實行鹽業由國家專營政策。其生産,由官産和民産兩制並行。官産鹽由國家直銷。民産主要是實行包商制度。私商或個體户生産的鹽品則由國家統購統銷。關於前者,如《管子·地數》曰:“君伐菹薪,煮泲水爲鹽。”關於後者,同書又曰:“陽春,農事方作……北海之衆毋得聚庸而煮鹽。”[39]這是爲了保證農業生産“不誤農時”而採取的對民間鹽商的限制性措施。關於銷售,文獻亦有記載,如説銷於齊、魯,西通黄河、濟水,南輸梁、趙、宋、衛、濮陽等地,東輸萊人地區。

三、對家户人口用鹽的估算——這樣的估算,極有利於對鹽業市場的測算與經銷。《管子·海王》曰:“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此其大曆也。”[40]管仲還主張向有鹽之國買進,向無鹽之國賣出。

四、關注鹽與人體健康的關係——同書《地數》曰:“惡食無鹽則腫。”[41]

管仲以鹽策興國,行之有效。司馬遷説:“(齊桓公)修齊國政,連五家之兵,設輕重魚鹽之利,以贍貧窮,禄賢能,齊人皆説。”[42]他又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43]。齊桓公無可争議地當上了首位中原諸侯的霸主。

上述管仲在齊國有關鹽的理論、政策及其所行情况,應當對後來名叫海曲的鹽業有所影響。因爲海曲當時屬於莒國,莒與齊比鄰而居,唇齒相依,官方民間的往來很多。據《左傳》記載,魯昭公三年(前539),齊景公曾因打獵到了莒國[44]。昭公十年(前532),齊國權力世家陳桓子還想到莒國養老[45]。由此可以推知,以濤雒爲基地的海曲鹽業的發展受惠於齊國是肯定的。在此後的數百年間,海曲之鹽業已爲漢武帝設置鹽官、壟斷産銷奠定了基礎。

漢武帝設鹽官時,大司農鄭當時起了關鍵性的作用。他向漢武帝推薦了三個得力的人物。司馬遷記其事説:“以東郭咸陽、孔僅爲大農丞,領鹽鐵事;桑弘羊以計算用事,侍中。咸陽,齊之大煮鹽;孔僅,南陽大冶,皆致生累千金。故鄭當時進言之。弘羊,雒陽賈人子,以心計,年十三侍中。故三人言利事,析秋豪矣。”[46]就是他們,爲漢武帝策劃在全國二十七郡中的主要産鹽區,設置鹽三十七處,其中十一處設在今山東境内四郡的八縣中,爲千乘郡一處,在千乘縣(今高青縣);北海郡二處,在都昌縣(今昌邑市)、壽光縣(今壽光市);東萊郡五處,在曲成縣(今萊州市)、東牟縣(今文登市)、惤縣(今龍口市)、昌陽縣(今萊州市)、當利縣(今萊州市);琅邪郡三處,在海曲縣、計斤縣(今膠南市)、長廣縣(今萊陽市)。這十一處鹽官各有領域,將青、徐兩州的臨海地區劃分爲萊州灣沿岸、膠東半島兩岸和黄海灣沿岸三大鹽産基地,鼎足而立,兩千餘年間,未有大的變化。其製鹽的主要方法是“煮海爲鹽”,幾千年亦無變化。鐵釜、陶罐等當是主要生産工具。漢武帝設鹽官時,大約對生産鹽的工具有所改進。《史記·平準書》曰:“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集解》引如淳曰:“牢,廩食也……盆者,煮鹽之盆也。”此“募民”如同後代的“灶民”;“牢”如同後代的“灶糧”。惟“盆”尚不得而知。1993年夏,我到煙台博物館參觀,承王館長接待,指導參觀了兩件同樣大小的銅盆,每件的廣口直徑約1米,平底直徑稍短,深約30釐米,盆壁厚約2釐米,狀似養蠶的竹簸籮,完整無缺。王館長介紹説:是煙台本地出土。據考古專家鑑定,是漢代的煮鹽用具。可能就是“牢盆”之“盆”。

東漢時,原來的海曲縣改名爲西海縣。西海的鹽官不再執行專賣任務,而是就場徵税。西晋時,西海廢縣,併入莒縣。此後,社會長期戰亂,政權更迭頻仍,鹽事雖仍爲各方關注,但情况如何,文獻闕載。惟至北魏分裂後,東魏在鄴(今河北臨漳縣)建立,高歡主政,整頓鹽法。“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滄州置灶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灶四百五二,幽州置灶百八十,青州置灶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灶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八斛四斗,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47]此“青州置灶”事,爲《山東通志》著録,當包括了舊時的海曲鹽區。唐朝的統治時間近三百年,朝廷對鹽事頗多關注。但朝臣中的能人太多,時而主張榷賣,時而主張徵税,其相應的官府機構亦時有變化。文獻多記上層言行,涉及基層者極少,研究濤雒更無從説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