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几点遐想
张士元[1]
内容提要 文章结合经济法学界和本人的情况,谈了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上的几点体会,这就是:研究经济法心胸要豁达,学术无禁区;视野要宽广,既能“上天”,又能“入地”;要学点学说史、制度史,别忘记历史;要从实际出发,别好高骛远;经济法学研究的文风要改进。
关键词 经济法学研究 基石范畴 研究方法
一位先哲讲过:要想过河,首先要解决桥的问题。这里的“桥”主要是指方法和手段,研究经济法同样要解决方法问题。一定程度上,方法是一门学科基本范畴的基石范畴之一。现仅就自己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的得与失以及自己的感受谈几点看法,与同仁们共勉。
一、学术研究无禁区,在研究内容和对象上,不要作茧自缚
这里主要是从法学自身的研究方法来讲,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今天,规范人们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早已突破了传统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诸如民法、商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的界限。经济法的出现就是典型的代表。就拿传统意义上属于民商法的公司法来讲,现今世界上任何一部公司法典,都规范着多种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活动,一部公司法,既有民事法律规范,也有商事法律规范,还有行政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规范,甚至附带有刑事法律规范。诸如证券法、银行法、票据法等均是如此;同样,一些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如税法、海关法等,其内容也涵盖了民事、商事、行政、经济乃至刑事等诸多法律规范。这里就是讲,我们在研究某项特定的法律制度时,不要受传统意义上法律部门划分的束缚,而应以较宽的视野来考察、分析、研究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更准确地研究我们的本行——经济法。本人的体会是:什么学科不能涉足?什么法律制度不能研究?谁又有权力(利)不让你研究?在学术研究上,自己不要给自己画地为牢,自个儿给自个儿画圈圈。已经画了圈儿,赶快跳出来;不肯往外跳,就作茧自缚了。严格地讲,在学术研究上,没有什么是你的或他人的势力范围,没有属于你的或他人专属“经济区”,也没有属于你的或他人的私人占有领地。当然,这并不是讲你在特定的领域里没有专门的研究,或在特定的学科上有较深的造诣。只有较为广泛的涉猎有关学科的精华并吸取其对经济法研究有益的营养,你的成果才显得敦厚、有功力。因此,我们是不是不要再在经济法独立与不独立上进行过多的争论,不要在具体法律制度部门划分的归属上作过多的文章,也不要在具体制度的冠名上花费更多的脑筋。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制度的健全、一个学科的发展,必须要夯实本部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要时刻关注到前沿理论和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同时,还要吸收相关各方面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成果,并为我所用。本人也要鞭策自己,努力做到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
二、在研究的范围和视野上,既能“上天”,又能“入地”,研究的对象,即所谓能够上得“厅堂”,又能下得“厨房”
这里的“厨房”主要是指的要研究点实体法、部门法;这里的“厅堂”主要是指要研究点基础理论,研究点形而上的问题。经济法研究的现状是:上了厅堂的很少下厨房,或不下厨,也可能下不了厨房;有的下得了厨房的,则很少上厅堂,或根本不上厅堂。两种倾向都存在,而以后者更为严重。从研究成果来看,仅以近年几所知名大学所撰写的博士论文来看,其选题很少有涉足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多以研究实体法或部门法的有关内容为主;硕士论文更是如此;所发表的专著属于基础理论的专论则寥寥;有的成果虽涉及了经济法基础理论,其观点、体系、论据则火花不多、亮点不多,可以讲理论上的创新不够多。本来我们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就先天不足,经过三十多年经济法学界的共同努力,经济法的理论框架初步搭起来了,但这个框架是否科学、是否严谨,还有待时间和历史来考验;同样,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范畴有了较为全面的提出与概括,也有待进一步进行深入的探索、诠释、研究、提炼和升华。正所谓“朝发轫于苍梧兮,夕余至乎县圃……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堪称科学、完善的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建立与完备还有待时日,其探索、发展之路还很漫长,学科的发展任务呼唤人们要为之努力奋斗。
三、不要好高骛远,要从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立法实际出发,少点不切实际的幻想
这方面我们是有不少教训的。仅以举经济法学界全体之力,倾心倡导、提议要制定的《经济法纲要》《宏观调控法》两项基本法律制度为例,可以讲我们动员了不少力量,花了不少心血,提出了不少法律方案,结果是泥牛入海,渺无回音。为什么造成这种情况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考虑在一定程度上,我们“想当然”的多了点,我们的热情、我们的努力成了泡影。宏观调控经济关系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很难设想我们在“象牙塔”里,从理论到理论,从文件到文件,搞出一部概括整个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堪称科学、符合客观经济实际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或者囊括指导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管理的经济法纲要。这是一个层面,另一个原因就是这两个法律方案本身,只能是宣示性的法律,《经济法纲要》和《宏观调控法》所宣示的内容不可能涵盖或囊括整个经济法所规范的经济关系;就是千方百计把所规范的经济关系放进去了也很难有操作性,何苦呢?所以,我们在进行经济法研究时,还是从实实在在的,与现实紧密相连的实体部门法入手。
四、学点制度史、学说史,别忘记历史,要注重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来龙去脉,切记不要被狭隘的唯心史观所束缚,要不薄今人,也要爱古人
现代中国的经济法,产生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似乎是已成定论的主流观点。果真如此吗?错!远的不讲、外国的不讲、民国以前的不讲,仅从旧中国(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来考察。根据我国官方史料,中国的经济立法正式始于1929年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同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根据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委会第二次全会的有关决定,制定了《训政时期立法工作按年分配简表》,表中开列了各项立法计划,其中将“经济立法”与民事、商事以及其他方面立法并列为国家立法任务,并限期完成。据不完全统计,从1928年制定的第一个经济法规到1977年的50年间,由国民党政府和台湾当局“最高立法机关”——“立法院”通过的经济法律有170多个。例如:在工业管理方面,在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工厂法》,1931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工厂管理法》,1938年经济部编印了《工业将立法、特种工业保息及补助条例、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小工业及手工艺奖励规则,发给国贷证明书规则暨各附属规程合刊》。在财政管理方面,1943年国民政府财政部编印了“10年来财政丛刊”,计21册,汇集了这10年的财政法规。除此之外,在银行、证券税收、资源等方面的立法还是较多的。在交通运输管理(又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联合运输和综合管理等方面)、邮政电讯管理方面、基本建设、建筑管理方面、农业管理方面、粮食管理方面以及合作社管理方面都有立法。另外,抗战胜利后为应对各类危机民国政府又颁布了各种经济法律和法规,如1946年颁布的《财政部奉发国民参政会建议严厉清除官僚资本案的训令》《行政院奉发当前财政经济措施之改进方案并饬拟具体实施办法训令》;1947年颁布的《国民政府经济紧急措施方案》;1948年颁布的《国民政府关于整理财政及加强管制经济办法》。
再从经济法的研究角度来考察,早在1943年,北京大学的一位研究生就撰写过《经济法概说》一文。问题是我们在开始学习研究经济法时,对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学说基本上没有涉足,我们对我国20世纪就已存在的制度与学说无从了解,完全是白手起家。应该讲,从制度方面我们没有认真研究或很少研究民国时期的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税法、土地法、会计法、审计法、交通运输法、农业法和自然资源法等经济法律制度,并从这些经济法律制度上吸取有益的营养。从法学研究方面,我们只看到了德国的、日本的以及前苏联的关于经济法学研究方面的成果,而很少涉及民国时期有关经济法研究方面的建树。除了上述北京大学法学院1943年(1944年)的毕业论文外,当时还有其他的研究著述,例如1943年重庆正中书局出版的由伍启元著的《物价统制论》和重庆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由杨湘年著的《物价与金融政策》,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务学校编印的《工厂管理讲演纲要》,1947年由社会部工矿检察处冯济民编著的《印度工厂立法小史》,1934年女子法政讲习所韦孝先著的《土地问题与土地法》,1936年上海中行印刷所印制的《土地立法论》,还有很多其他资源、能源管理类的法律学著作。这表明了现代经济法学的法理思想在新中国成立前已经出现,并且研究思路也与现在相近似,只不过以前我们没有注意到而已。这种情况,造成了我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形成了一个断层,致使新中国的经济法的缘起似乎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产生并得到发展的,应该讲这是一种不符合实际情况有严重讹误的结论。分析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不是我们受了唯心史观的束缚,与在法的继承性上有片面的认识有关。[2]
五、在对待学术研究的不同意见上,要心平气和,少动肝火,有话好好讲,善于包容,有容乃大
在文风上,行文、遣词造句,也要平和点,不要端着架子写文章,少做字眼游戏。写文章是给人看的,不要以为越让人看不懂越好,要让读者好懂、好看,当然,最好还要管用。我们应该努力做到“言有浅而可以托深,类有微而可以喻大”。法学特别经济法学是实实在在的学问,不是玄学。现在,书是越写越厚,文章是越写越长,有的经济法著作多达100多万字,不少经济法教材都在六七十万字。这些“大部头”谁看?!怎么看?在应试背景的条件下,学生怎么背?我们应该向老祖宗李耳学习。五千字的《道德经》两三千年了,至今仍被世人奉为经典,百读不厌,百看不烦,并指导着人们的实践。我们撰文、说话、做事,应该是:文以简为上,言以简为当,事以简为先。
讲了几点粗浅的体会,涉及的问题和倾向本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还很严重。谈了上述的看法,着实担心有好为人师之嫌。但是,为了经济法的发展,为了经济法基本理论走向科学,为了经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备,也在所不顾了。为此,斗胆与学界同仁共同研究点方法问题,交换点研究方法上的心得与体会。
[1] 张士元,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教授。
[2] 参见中国法学会编:《中国法学图书目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21—455页,第525—6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