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三分法商榷
出于对叙述行为的格外重视,同时也为了消除“叙述”(récit)一词造成的混乱,法国结构主义叙述学家热奈特1972年在《辞格之三》一书中对两分法进行了修正,提出三分法:(1)“故事”(histoire),即被叙述的内容;(2)“叙述话语”(récit),即用于叙述故事的口头或笔头的话语,在文学中,也就是读者所读到的文本;(3)“叙述行为”(narration),即产生话语的行为或过程。也就是说热奈特将“话语”进一步分成了“话语”与“产生它的行为”这两个不同的层次。在建构此三分模式时,热奈特反复强调了叙述行为的重要性和首要性:没有叙述行为就不会有叙述话语,也不会有被叙述出来的虚构事件。[1]这个三分法颇有影响。在《叙事性的虚构作品》一书中,里蒙-凯南(S. Rimmon-Kenan)效法热奈特区分了“故事”(story)、“文本”(text)与“叙述行为”(narration)这三个层次[2]。里蒙-凯南将“文本”定义为“用于叙述故事事件的口头或笔头的话语”,这与热奈特对“叙述话语”的定义一致。至于第三个层次,两者所下定义也相吻合。
然而,我们认为在研究文学中的叙事作品时,没有必要区分“叙述话语”和“产生它的行为或过程”,因为读者能接触到的只是叙述话语(即文本)。作家写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或者与作品无关,或者会在作品中反映出来,而反映出来的东西又自然成了叙述话语(或故事)的构成成分。当然,“叙述行为”也指(甚至可说主要是指)作品内部不同叙述者的叙述行为或过程。至于这些虚构的叙述者,他们所说的话与他们说话的行为或过程通常是难以分离的。元小说中对叙述行为进行的滑稽模仿则是例外。让我们看看英国作家斯特恩(Laurence Stern)所著元小说《项狄传》(Tristram Shandy)中的一段:
在我讨论了我与读者之间的奇特事态之前,我是不会写完那句话的……我这个月比12个月前又长了一岁,而且,如您所见,已差不多写完第四卷的一半了,但刚刚写完我出生后的第一天……
在此有两个不同的叙述过程:一是第一人称叙述者项狄叙述这段话的过程,二是项狄叙述出来的他写作这本书的过程。第一个过程读者根本看不到(仅能看到叙述出来的话);第二个过程则被清楚地摆到了读者面前。我们认为第一个过程才是真正的叙述过程;第二个过程实际上是故事内容的一部分。真正写作这本书(写完了这三卷半书)的是作者斯特恩而不是第一人称叙述者项狄。这段话提到的项狄写作这本书的过程纯属虚构出来的“故事事件”。作者旨在通过这些虚构事件来对真正的写作过程进行滑稽模仿。无论是在元小说还是在一般小说中,通常只有在作为(上一层)叙述的对象时,叙述行为或过程才有可能被展现在读者面前。譬如在康拉德的《黑暗之心》中,作为外围框架的第一层叙述者对主要叙述者马洛的描述:
(1)他沉默了一会。……他又沉默了一下,好像在思考什么,然后接着说——(第一章)
(2)他停顿了一下,一阵深不可测的沉寂之后,一根火柴划亮了,映出马洛削瘦憔悴的面孔,双颊凹陷,皱纹松垂,眼皮往下耷拉着,神情十分专注……火柴熄灭了。“荒唐!”他嚷道……(第二章)
毋庸置疑,任何叙述行为或过程,一旦成为上一层叙述的对象,就自然变成了上一层叙述中的故事内容。作品中未成为叙述对象的叙述过程一般不为读者所知,也可谓“不存在”。热奈特在《叙述话语》中写道:
十分奇怪的是,在除了《项狄传》之外的几乎世上所有的小说中,对故事的叙述被认为是不占时间的……文字叙述中有一种强有力的幻象,即叙述行为是不占时间的瞬间行为,而这一点却未被人们察觉。[3]
热奈特的这段话可证实文学作品中的叙述过程通常不可知。其实这并不奇怪。这些叙述者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构物,读者只能读到他们说出来的话,至于他们说话时用了多少时间、做了何事或发生了何事,读者一般无从了解(除非由上一层叙述者告诉读者),因此也就当它不存在了。《项狄传》中的项狄的所谓写作过程是例外,但这一过程实际上是《项狄传》故事内容的一部分。热奈特显然未意识到这点。他将这一实质为叙述对象的过程与其他小说中真正的叙述过程摆在同一层次上,这难免造成混乱。既然文学作品中的叙述过程通常不可知,也就无法单独分析它。我们所能分析的只是话语中反映出来的叙述者与故事之间的关系。从话语中的人称我们可判断出是第一人称还是第三人称叙述;从话语中的时态我们可判断出叙述者与故事在时间上的关系,如他讲的是已经发生了的事还是正在发生的事。话语还会反映出叙述者为何人,有几个叙述层次,它们的关系如何等等。值得强调的是,这些成分是叙述话语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对它们的分析就是对叙述话语的分析。热奈特只能承认这一点,因为他本人在《叙述话语》中,以“语态”为题,毫不含糊地将以上列举的这些成分作为叙述话语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了分析。效法热奈特的里蒙-凯南也明确指出:“(热奈特的)叙述行为成了叙述话语的一个方面(即‘语态’),结果三分法在实践中变成了二分法。”[4]里蒙-凯南接着说:“我自己注意不让三分法瓦解成二分法,我仍坚持让‘叙述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类别。这一类别由两部分组成:(1)‘叙述层次和语态’(和热奈特的用法一样,‘语态’指的是叙述者与故事的关系);(2)‘对人物语言的描述’”。我们认为里蒙-凯南的挽救方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造成了新的混乱。里蒙-凯南对于为何要坚持让“叙述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类别未在理论上做任何说明,她采取的具体措施是,一方面将(热奈特作为话语的一部分来分析的)“叙述层次和语态”与话语分离开来并将其列入“叙述行为”,另一方面则将“对人物语言的描述”也分离出话语并也收入“叙述行为”这一类别。实际上,里蒙-凯南将“对人物语言的描述”也并入“叙述行为”的做法只会造成层次上的混乱。里蒙-凯南在话语(文本)这一层次分析了叙述者对人物动作和外貌的描述。毋庸置疑,叙述者对人物语言的描述与对人物动作或外貌的描述之间没有任何层次上的不同,我们没有理由将前者摆到一个不同的层次上。“对人物语言的描述”指的是“直接引语”“间接引语”“自由间接引语”等叙述者用于转述人物语言的不同引语形式。这些不同的引语形式与描述人物动作的不同方法一样,均为叙述话语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在此我们不妨对比一下荷兰叙述学家巴尔(M. Bal)的三分法。在1985年出版的《叙述学》(英译本)中,巴尔区分了“素材”(fabula)、“故事”(story)、“文本”(text)这三个层次。[5]“story”被界定为“对素材的特定组合方式”,它与“fabula”的区分是形式与内容的区分。前文已论及俄国形式主义者对“fabula”(素材)和“sjužet”(对素材的特定组合方式)的区分。英译者毫无例外地将“fabula”译成“story”。无论是否熟悉形式主义的概念,读者见到“story”一词时一般会想到故事内容而不会想到对故事内容的特定艺术加工(譬如倒叙、总结性的叙述、展示性的叙述等形式手法)。也就是说“story”这一名称本身就会引起概念上的混乱。当然问题主要出自译者。巴尔在1977年用法语出版的《叙述学》一书中,用的是“histoire”,“récit”,“texte narratif”这三个名称。[6]据其所指,在英文中可译为“story”(故事)、“narrative technique”(叙述技巧)、“narrative text”(叙述文本)。有趣的是,巴尔的三分法与里蒙-凯南的三分法在一定范围内是完全对立的。他们仅在“故事”这一层次上相吻合,在第二和第三层次上却完全不相容。被里蒙-凯南视为“文本”这一层次的三种因素(时间上的重新安排;人物塑造的方法;视角等),全被巴尔开除出“文本”这一层次,另外列入“叙述技巧”这一类别。巴尔在“文本”这一层次讨论的主要内容正是被里蒙-凯南开除出“文本”而列入“叙述行为”这一层次的内容。这种互为矛盾的现象进一步说明了三分法的弊端。所谓“文本”即叙述话语。前文已论及,被里蒙-凯南逐出“文本”的内容实际上是叙述话语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这些被里蒙-凯南排挤的内容又成了巴尔“文本”这一层次中的主要成分。同样,被巴尔逐出“文本”而列入“叙述技巧”的因素也是叙述话语不可分离的组成成分,里蒙-凯南在“文本”这一层次集中讨论这些因素也就不足为奇。总之,这种种混乱均源于将“文本”(叙述话语)与“叙述行为”或“叙述技巧”分离开来,摆到两个不同的层次上。实际上,后者是前者的构成成分。本书自然要摒弃三分法而沿用“故事”与“话语”这一两分法。
[1]G. Genette,Figures Ⅲ,Paris:Seuil,1972,pp. 71-76.热奈特的《叙述话语》为该书的一部分。
[2]S. Rimmon-Kenan,Narrative Fiction,London:Methuen,1983,pp. 3-4.
[3]G. Genette,Narrative Discourse,J. E. Lewin(trans.),Ithaca:Cornell Univ. Press,1980,p. 222.
[4]S. Rimmon-Kenan,“How the Model Neglects the Medium,”The Journal of Narrative Technique,19(1989),p. 159.
[5]M. Bal,Narratology ,C. van Boheemen(trans.),Toronto:Univ. of Toronto Press,1985.
[6]M. Bal,Narratologie,Paris:Klincksieck,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