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1. 本谱所选标准,为宋人较多作品者,凡仅见十首以下者,一般均不录入。但合乎大律,足以表现词调之本来面目,或可引导填者认识规则者,则无论作品多寡,均于谱中标识,并录入“变例”备参。又如《喝火令》等,虽为孤词,因今人填者较多,也予收入。凡唐词而不为宋人所填者,一概视为该词调已然为时代淘汰,则今人亦无步趋之必要。他谱虽多有罗列亦不收入。如《酒泉子》《钦定词谱》收廿二体,宋人惟有一体,则其余皆不提及、录入。
2. 本谱立足发展之角度选词,所建立者,乃一新填词标准,故本谱选择以宋人该调填写最多一式者为每调正体,以达读一词而知其正之要。每调一般皆以一体绍介,是为标准,填者但依“词谱图例”填写即可。但有韵脚平仄变异,则列为第二体、第三体,所谓“变例”,以便读者窥其调之全豹,知“体式”变化之依据而已。个别体式不同,但亦为宋人较多填写者,慎重采入,以“备注”形式标示。极个别例外之词,因其与主流格律不同,体式寡合,缺乏标准之要素,今人不必仿填,故不予采入变例,如《河传》之“春水千里”“年年桃李”“大官无闷”等。即便为创调之词,亦不例外。如《倦寻芳》首见之王雱“露晞向晓”,虽远早于吴文英之“暮帆挂雨”,然其前段第六句作三字两句,后段第六句押韵,宋词无如此填者,故亦不取入。
3. 所选例词,不囿于首创之词,亦不囿于词作之先后,唯以能代表该体典型格律且优秀者。如《极相思》一调,不取创调者太尉夫人词,盖其调前后段第三、第四两拍虽可对可不对,但终究以对仗为佳,为谱当以引导填者,而太尉夫人词则并未对仗故也。
4. 谱中所有可平可仄均依词谱例词实际标示,但若平声处惟间有入声字者,则均按以入代平处理,不作可仄。极个别例外者,亦不予参校,如《塞翁吟》后段之第四字,例作平声,惟陈坦之词作“掩”,则视为例外而不予标出,谱仍作平。盖此等例外,本或作者填误,或后人抄误、刻误,不足为范,而明清词谱每每不问其他,见异而校入,误人尤甚。
5. 句式平仄之拟定,则以拍论拍,虽各首或有其余之不同,但某句之斟酌,一则不论其余均拍之变化,二则以其主流为大律取之。如《看花回》之前段第三拍,除赵彦端外,其余各首虽韵脚、字数或句式各有不同,惟本拍均为●●●○●●,则以之为标准。然赵词一首作“美人衣兰佩玉”,第二第三字皆平;一首作“槛外青青翠竹”,第三字平,则因第二字为音步节奏点所在,又属孤例非主流,辄不取为标准。而第三字非音步节奏点所在,故录于谱中,该句词谱最终定为●●◎○●●。
6. 字句之增减者,若前后段同位互校亦引为重要依据,故若某句多/少一字,虽该调仅此一例,然校之于前后段同位句,仍予标示。如《锦堂春慢》前段第五句,例作五字一句,虽宋人惟无名氏作“时向长亭登眺”,为六字一句,然校之后段,同均同位亦为六字一句,则给予标示可添符号“□”。偶有例外则一般均不予参校,如《锦堂春慢》之前断第六拍,例作六字一句,惟柳永作“认得这疏狂意下”,衬入一“这”字;前段第七拍例作六字,惟无名氏作“满阶前、霜叶声干”,衬入一“满”字,辄均无视之,仍不作参校。
7. 韵脚之增减者,原则同第五条。
8. 为便于使用,快捷检索,词谱以音序排列,另附词调字数索引,按字数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