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中国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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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战争罪犯的侦查与起诉

在这些被捕的战犯中,首先挑选哪些出来率先进行审判,这是检察官们所面临的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还是在逮捕战犯期间,美国政府就于1945年11月29日任命律师出身的季南(Joseph B.keenan)为盟军司令部国际检察局局长,由他率领国际检察局对日本战犯调查取证并提出诉讼。12月6日,季南率由38人组成的美国检察团到达东京。8日,国际检察局正式成立。国际检察局下设行政、调查、文献等处以及中、苏、英、法等国别处,协助首席检察官,负责确定被告战犯名单及起诉前的调查取证工作。

国际检察局由首席检察官(也称检察长)和助理检察官(也称陪席检察官)组成。与1945年8月8日美、苏、英、法所公布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规定的4国所派检察官完全平等不同的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得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按照这一规定,负责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供审判战犯罪证依据的首席检察官的地位要远高于助理检察官之上。首席检察官由国际检察局局长季南担任。助理检察官由对日受降签字国以及印度、菲律宾两国各派一名检察官组成,分别是中国检察官向哲濬,英国检察官柯明斯-卡尔(Arthur. S. Comyns Carr),苏联检察官戈伦斯基(Sergei Alexandrovich Golunsky),澳大利亚检察官曼斯菲尔德(Alan James Mansfield),加拿大检察官诺兰(Henry Grattan Nolan),法国检察官奥尼托(Robert L. Oneto),荷兰检察官穆德(W.G.Frederick Borgerhoff Mulder),新西兰检察官奎廉(Ronald Henry Quilliam),印度检察官麦农(P.P.Govinda Menon),菲律宾检察官洛佩兹(Pedro Lopez)(见图1)。

图1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资料来源:程兆奇:《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第34页。

由于被捕的战犯数量较多,国际检察局的调查取证工作十分紧张、繁忙。为了尽快且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在采集证据时,“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运用高效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所得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其获取材料的主要途径和类型包括:①对战犯和相关人士进行讯问与询问。这一工作在战犯被捕后就已开始,国际检察局正式成立后,加大了录取口供的力度。由于东京审判采用海洋法系的做法,既反对可能存在的诱供(tempt the witness),也反对让嫌疑人“自证有罪”(rul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因此,检方所录取的口供及其作为证据的价值也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此外,重光葵、梅津美治郎、木村兵太郎、板垣征四郎等或因在开审前夕才被捕或在庭审正式开始后才被押解到庭,因而在开庭前都未来得及录取口供。按照英美法系的规定,正式开庭后,非经法庭允许或检控双方同意,检方就不能再以任何形式与控方进行往来或接触,因而没有录取口供。②搜集书面证据。这方面的工作也存在不少难题,一是不少重要的甚至是关键性的档案文件被日本政府有计划地销毁或在战争中损失了。尽管如此,苍天不负有心人,盟军宪兵还是在一次例行巡逻时,在一家被炸毁的保险公司的地下室里意外地发现了一批日本投降前秘密埋藏在那里的装有御前会议记录、内阁会议记录、战时核心阁僚会议记录、大本营的决策和作战计划、军部的秘密指令和文告、外务省的秘密报告和电讯等核心档案材料的金属保险箱,但从所保存下来的大量档案材料中找到有价值的证据相当困难,既耗时又费力。二是与各盟国政府及有关机关进行联系,收集证据。比如,检察官们曾从日本与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外交往来文书中,找到不少十分有价值的证据。三是利用了大量书面证明、私人日记、回忆录,最有名的有曾任内大臣(负责天皇与内阁之间的联系工作,是天皇最亲信的政治顾问和助手)的木户幸一的日记即《木户日记》(共18册,详细记载了日本侵略政策的形成和侵略战争的发展过程)以及由日本著名政治家西园寺公望口述、原田记录的《西园寺•原田回忆录》等。四是进行实地考察取证。由于日本从事侵略战争的时间太长、范围甚广,进行这方面罪行的调查取证同样十分困难。

尽管如此,国际检察官们还是不畏繁难,他们从浩如烟海的文字、实物材料中,反复爬梳、去粗取精,于1946年4月10日决定从各国提交的战犯名单中确定26人为甲级战犯参加东京审判的梅汝璈法官指出,把战犯分成甲、乙、丙级(现多用A、B、C级)仅是一般学术著作中和新闻报道上的用语,在正式的国际文件中是没有根据的。无论是纽伦堡还是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都没有甲级战犯的提法,而用的是“主要战犯”。在日常习语、学术论著及新闻报道中,为方便和醒目起见,常把主要战犯称为“甲级战犯”(Class A war criminals,即A级战犯)。他们的共同特征有二:地位很高、权力很大,一般都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范围;都犯有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所规定的“甲项”(Class A)罪行——破坏和平罪,亦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这是法庭认定的“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见梅汝璈:《东京审判亲历记》,梅小璈、梅小侃整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第36页。。13日,苏联检察官团队抵日,要求增加5名甲级战犯名单。17日,国际检察官会议在激烈争辩后,经过投票表决,决定将重光葵、梅津美治郎两人列为甲级战犯(鲇川义介、藤原银次郎、富永恭次未被列为甲级战犯)。这样,首次提交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甲级战犯一共有28人。他们是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板垣征四郎、贺屋兴宣、木户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矶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身、大川周明、大岛浩、岗敬纯、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

图2 28名甲级战犯资料来源:梅汝璈:《东京审判亲历记》梅小璈、梅小侃整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66—167页。

28人中有4位前首相,即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小矶国昭、东条英机;3位前外务大臣,即松冈洋右、重光葵、东乡茂德;4位前陆军大臣,即荒木贞夫、畑俊六、板垣征四郎、南次郎;两位前海军大臣,即永野修身、岛田繁太郎;6位前陆军将军,即土肥原贤二、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佐藤贤了、梅津美治郎;两位前大使,即大岛浩、白鸟敏夫;3位前经济和财政领袖,即星野直树、贺屋兴宣、铃木贞一;1位贵族及帝国顾问,即木户幸一;1位极端理论家,即大川周明;1位海军中将,即岗敬纯;1位大佐(上校),即桥本欣五郎(见图2)。

这些战犯都是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中的“主要头目”且“对罪行负有主要责任”,并都有一项最主要的罪行,其中大多数都侵略过中国,有的还是长期侵略中国的老手,对中国人民犯下过不可饶恕的严重罪行。如:

荒木贞夫自1931年入阁、担任陆军大臣起,就始终坚持强硬的对华政策,主张吞并中国东北,是日本侵华的元凶之一。

土肥原贤二,长期在东北从事谍报工作,是制造九一八事变和炮制伪满洲国的首祸之一。

桥本欣五郎,在侵占南京时,任炮兵纵队长,参与实施南京大屠杀。

畑俊六,1938年任侵华日军华中方面军总司令,1941—1944年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策划浙赣会战和一号作战,是欠中国人民血债最多的日本侵略者之一。

星野直树,长期控制伪满洲国经济实权,与时任满铁总裁的松冈洋右、关东军参谋长的东条英机、满洲重工株式会社总裁的鲇川义介、伪满洲国实业部总务司长的岸信介一起被称为实际统治伪满洲国的“五虎”之一。

板垣征四郎,是九一八事变和炮制伪满洲国的主要策划者之一,任伪满洲国执政顾问、最高军事顾问,1939年9月任中国派遣军总参谋长。

贺屋兴宣,1939—1941年间任中国“华北开发公司”总裁,是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为日本对外侵略提供经济支持的主要决策者。

木村兵太郎,曾任关东军参谋长,长期从事对中国的侵略活动。1944年8月任驻缅甸日军司令官时,因制造“仰光大屠杀”而有“缅甸屠夫”之称。

小矶国昭,1932年任关东军参谋长,和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等一起共谋扩大对中国的侵略。

松井石根,曾任华中派遣军总司令,是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主谋。

南次郎,1919年任中国驻屯军司令官,1934年任关东军司令官,极力主张扩大对中国的侵略。

武藤章,1936年任关东军参谋,1937年任华中方面军副参谋长,参与制造南京大屠杀事件。

佐藤贤了,1939年任驻广州部队副参谋长,1944任支那派遣军副参谋长,是东条英机发动侵略战争的重要助手。

东乡茂德,1934年任外务省欧亚局局长期间,协助外相广田弘毅强行解决了中国东北铁路收买权问题。

东条英机,臭名昭著的法西斯魔王,1935年任关东军宪兵司令,1937年升任关东军参谋长,七七事变后,率部侵犯承德、张家口等地。1941年10月起,担任日本政府首相,兼任陆军、内务、军需大臣。12月,制造了震惊世界的偷袭珍珠港事件,引发太平洋战争。1942年又兼任外务、文部、商工大臣。1944年2月,将首相、内政大臣、陆军大臣、参谋总长等要职集于一身,实行军事独裁统治,是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元凶之一,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带来了极其深重的灾难。

首次受审的28名甲级战犯确定后,国际检察局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交了《起诉书》,指控各被告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等三大罪状。起诉书的前言指出:

在本起诉书中所提及之年月间,日本的对内和对外政策是由一个犯罪的军国主义的集团所控制及指使,这些政策乃造成严重的世界混乱、历次侵略战争,并使各国爱好和平人民的利益,以及日本人民自身的利益均遭受极大损害之原因。一种自称日本民族比亚洲各民族甚至比世界各民族都优越的危险思想一贯有系统地毒化了日本人民的意识。日本已存在的各种代议机构都被用为广泛侵略之工具,而一类似希特勒德国设立的纳粹党和意大利设立的法西斯党的政党体制旋被采用。日本经济财政资源大部分都为军事目的而被征用,日本人民的福利大受损害。

“前言”还指出,在这些被告之间成立了一个阴谋,其主要目的是对世界其他地方实行控制和剥削,进而威胁并损害着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的基本原则。为了实施并完成这个阴谋,被告们利用他们的权力、官职以及个人声望和影响,企图并实际策划、准备、发动并执行了对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印度、菲律宾以及其他爱好和平各国人民的侵略战争,并破坏国际法以及神圣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和保证。为了进一步促成这个计划,

被告们图谋并实行了破坏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各种行为:谋杀、残害和虐待战争俘虏、被拘平民以及海上人员,不给他们足够的饮食、宿舍、衣着、医药及其他照顾,强迫他们在非人道条件下劳动,并使他们横遭侮辱;榨取战败各国的人力和经济资源以供日本之用;掠夺公私财产;以没有军事需要的任何理由,肆意毁坏城市乡村;对沦陷区无辜平民实行大规模的屠杀、强奸、抢劫、绑架、残害及其他种种野蛮暴行;对日本政府人员和机关实行陆海军人的控制及操纵;用建立大政翼赞会、实行民族扩张主义的教育、散布战争宣传以及严格控制新闻及广播的方法,对公众舆论作侵略战争的心理准备;在战败各国中成立傀儡政府;同德国、意大利缔结军事同盟,借以增强实行日本扩张计划的军事力量梅汝璈:《东京审判亲历记》,梅小璈、梅小侃整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第196—197页。

《起诉书》列举了被告们在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间所犯下的3大类共55项具体罪行,其中第1—36项为破坏和平罪(侵略罪),第37—52项为杀人罪(谋杀罪),第53—55项为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中跟中国有关的内容主要有:

罪状二:全体被告曾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的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用直接攫夺或设立傀儡政权的办法,取得对中国辽宁、吉林、黑龙江及热河各省之陆海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

罪状三:全体被告曾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以取得对中国全部之陆海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

罪状六:全体被告曾计划及准备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

罪状十八:被告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平沼骐一郎、板垣征四郎、小矶国昭、南次郎、大川周明、重光葵、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在1931年9月18日或其前后,曾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和保证之战争。

罪状十九:被告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板垣征四郎、贺屋兴宣、木户幸一、松井石根、武藤章、铃木贞一、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在1937年7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

罪状二十七:全体被告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间,曾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和保证之战争。

罪状二十八:全体被告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间,曾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和保证之战争。

罪状四十五:被告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贺屋兴宣、木户幸一、松井石根、武藤章、铃木贞一、梅津美治郎在1937年12月12日及以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南京市并实行违反国际法之屠杀,非法杀害数以万计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

罪状四十六:罪状四十五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10月21日及其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广州市并实行违反国际法之屠杀,非法杀害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四十七:罪状四十五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10月27日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汉口市并实行违反国际法之屠杀,非法杀害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四十八:被告畑俊六、木户幸一、小矶国昭、佐藤贤了、重光葵、东条英机及梅津美治郎在1944年6月18日及其前后、在1938年10月21日及以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长沙市并实行违反国际法之屠杀,非法杀害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数以万计。

罪状四十九:罪状四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4年8月8日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湖南省之衡阳市,并实行违反国际法之屠杀,非法杀害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五十:罪状四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4年11月10日及其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广西省之桂林及柳州二市,并实行违反国际法之屠杀,非法杀害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五十三:除白鸟敏夫外的所有被告于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曾命令、授权或准许日本每一战场上之海陆军司令官、日本陆军省之官员、日本领土或占领区内的平民拘留所和战俘集中营劳役队之管理人员、日本宪兵及民警以及这些人员的下属,去经常地和不断地对当时在日军权力下的中国等国家的战俘和平民采取违反本起诉书附件所列各公约、保证及习惯所规定的战争法例之行动,并使日本政府对这种违法行动避免采取适当的步骤予以制止。

罪状五十四:罪状五十三所列名之各被告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曾命令、授权及准许该罪状中所列的各项人员从事该罪状中所述的各项违法行为,因而犯有违反战争法之罪行。

罪状五十五:罪状五十四所列名之各被告在相同时间内,由于他们各自所任的官职关系对中国等国家的武装部队以及属于日军权力下的战俘和平民原应负责确保各项公约、保证、战争法规和习惯之适用,但是他们却故意藐视自己的法律责任,不采取遵守它们或防止它们被破坏的适当步骤,因而犯有违反战争法之罪行。由此可见,日本战犯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行,时间是最长的,种类是繁多的,程度则更是极其严重的。

《起诉书》所附的五个附件,除了列举日本战犯们所违反的国际条约及日本政府所承诺的不侵略或不扩大侵略的声明或保证等内容外,还对被告被控破坏和平罪的主要事实细节做了综合说明,以充实《起诉书》的证据。

起诉书于1946年4月29日下午提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