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均衡(经济学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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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节

在讨论某个特定时期为什么存在失业问题时,人们通常都默许可以用下列某个原因解释:高直接税、不存在保护性关税(或存在保护性关税)、社会党政府执政(或民主党政府执政)、重返金本位制或者当前公众的一些迫切要求。稍微考虑一下,人们就不会囿于这些粗浅的原因,一定会认识到不是单个因素而是多种因素在起作用。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会认为任何时间都存在的失业是由许多不同因素导致的,其中每个因素都会引起部分失业。这里的意思是如果去掉这个因素,相应的失业就会消失;而只要这个因素存在,不管使用什么别的方法,相应的失业都不会消失。尽管这个观点与“单个原因”理论相比有巨大的进步,然而它也会造成严重的误导。任何时间都存在的失业并不是各种原因独立作用的共同结果,而是由各种因素以某种特定的方式相互之间此消彼长而引发的。认为诸多因素中的某种情况恰好是导致失业的原因,或者即使是原因之一,是武断的;因为那个因素可能始终保持不变,而一旦某个或某几个其他因素发生了变化,那个因素所对应的那部分失业也会消失。一艘货船吃水很深是货物和船的载重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船的载重能力一定,那么其原因是装载货物超重;但是,如果货物的重量一定,其原因就是船的载重能力不足。事实上,单独来说,这两种情况都不是原因,其原因是它们之间不协调。这里有两种补救措施:一种是减少足量的货物或者充分地增加船舶的载重能力;另一种是使货物减少的量和船舶增加的载重能力两者之间相互匹配适应。只要采取任何一种措施,就可以消除这种不协调,从而解决吃水过深的问题。在消除失业时,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也是如此,通常来说,各种因素不是独立的。我们不能说A导致一部分失业,B导致另一部分失业。因为A导致的失业将根据B的情况不同而变化。同时去掉A和B,其结果将不等于去掉A保留B和去掉B保留A的两种结果之和。甚至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在某种情况下:如果两种因素都减少,我们会减少失业;如果只有一种减少,而另一种不减少,我们可能会使失业增加。因此,假设某个行业招聘的工人都是临时工性质,工资率被人为设定得非常高,并且提出一些对工人身体技能方面的要求,使得行业之外的工人不能进入该行业。如果现在取消这些壁垒,但是保留人为设定的工资,那么这对就业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可能会吸引一些在其他地方就业的工人进入该行业,使他们处于失业状态。因此,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不是造成失业的相互独立的单个原因之和——其中每个原因能够解释一部分失业;而是由各个相互关联的因素组成的一个系统——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整个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