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
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注52这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确认,在现代社会里,主要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法律适应人类的权利要求而产生,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为使命。人权的法律保护是国家稳定的前提,是国际上公认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
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领导人民书写这部伟大的“圣经”时,有过曲折和反复、痛苦和迷茫,但积四十年成就,这部“圣经”已初具规模,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确立。
宪法是调整个人人权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的根本大法,是人权的总保证书。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水平的标尺。我国现行《宪法》一改前三部《宪法》惯例,将公民权利调至国家机构之前,内容由30项增至38项,比美国《宪法》尚多10项。《宪法》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对妇女、儿童、青少年、老人和少数民族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落实和保障这些基本人权,国家还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婚姻法》《著作权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选举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条例》《青少年保护条例》《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等主要法律。以宪法为纲、以部门法为目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法律对人权的保护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列举权利的具体内容,二是规定权利受侵害后的补救途径。没有法律内容上对各项基本权利的列举,人权保障即为无源之水;如果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没有正当程序进行法律救济,人权规定只能徒具形式。实体法权利和程序法权利,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实体法对人权内容的规定看,四十年来,国家共制定涉及人权的法规约1030件(条)。在立法规模和数量上居于世界前列。
恩格斯认为,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由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自由和平等的人权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六十多个国际人权文件,为现代社会勾画了一个比较共同的人权标准。一国人权的法律保护除了以国内法为基本依据外,还必须参照公认的国际准则。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以来,一直以和平外交政策谋求国际社会的承认,终于使中国成为当今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的大国。这就是遵循国际标准为全中国人民争取到的最重要的人权——国家主权。中国政府承认《联合国宪章》,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签署《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11项国际人权公约,支持或参与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对种族隔离、恐怖活动、侵略战争、吞并他国等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采取的制裁措施。我国在国际人权问题上的正义立场是国内人权政策的继续,同时,又把国内人权保护融入到国际捍卫人权的世界大潮中去,为提高中国人权保护的素质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从主体上看,人权有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之分。个体人权是集体人权的根基和归宿,集体人权是个体人权的延伸和保证。中国法律既保护国家、民族、阶级、社团、单位等群体的权利,也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以保护个体人权为主。关于集体人权,宪法规定了国家独立权,选择制度权,生存发展权,妇女、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的特别保护权等。但以大量篇幅并设立专章规定的是个体人权,这种人权随国籍而获得,与生俱来,非依法不得剥夺。依据宪法制定的单行法规中,大部分也是关于个体人权的规定。中国法律既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也一视同仁地依法保护少数人的人权。如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残疾人的社会生活平等权,涉嫌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的公民权,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合法权利等。
从内容上看,人权有人身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之别。中国法律既重视和保护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也重视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在这方面,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与一些国家相比,各有千秋,并不逊色。试以中法两国的宪法规定为例: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休息权,环境权,科学研究权,文艺创作权,文化活动自由权,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权的规定,法国宪法没有;在人身和政治权利方面,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关于基层社会生活自治权,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法国宪法尚付阙如。
四十年来,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人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十年改革促进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大大增强了公民行使权利的物质力量。1989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首次肯定了中国八个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和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扩大了人民的参政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给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注入了新鲜血液。
毋庸讳言,正如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权问题一样,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尚需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既不能以经济不发达为托词延缓人权状况的可能改善,也不能超越现实能够提供的条件,套用发达国家标准,提出过高的人权要求。美国人民仅获得普选权一项,就经过了将近二百年的斗争历程,男女平权法案至今未获通过,怎能要求一个受两千多年封建传统束缚的国家短时间内就将一切作得尽善尽美呢?我们只能从现实状况出发,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任何一蹴而就的做法,不仅欲速则不达,而且往往横生枝节,延误历史进程。中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正说明我们对人权状况不足的认识和改善这种状况的诚意。
回顾历史,尽管存在种种不如人意之处,但中国人权状况的总趋势是在前进的;展望未来,在中国人民的自我努力和世界人民的关心支持下,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必将愈来愈科学而严密,中国人权的实现必将愈来愈全面而真实。马克思期望的把人的世界、人的关系和人的权利归还给人自己的美好前景,一定会在中国和世界实现。
编者记:本文刊载于《法学》1992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1991年6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人权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教学、科研和实际部门的近70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对人权的概念、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的原则界限、资本主义人权制度的分析与评估、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保障、主权原则与人权的国际保护等五个专题进行了讨论。本文的部分资料来源于这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