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学年度评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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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抑商”还是“重商”?检视历代的商业政策

讨论历代的国家与商业、官员与商人之间的复杂关系,首先要面对一个问题,即历代政府究竟采取了怎样的商业政策?政策的实施过程和后果是什么?对于商人及商业而言,官员所代表的政治势力,是扮演着正面推动的角色,还是起到了反面抑制的作用?

根据诺斯(1999:3—17)的新古典国家理论,国家是一个有规模经济性质的暴力组织,既会利用暴力的比较优势降低交易成本以促进经济增长,也会因为税收和租金的目的而破坏经济增长。综合而言,国家对于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可以归纳为“无形之手”“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无形之手”建立在亚当·斯密自由竞争理论基础之上,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政府只是起到守夜人的作用,对外防止侵略,对内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同时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罗小芳、卢现祥,2007)。问题在于,现实中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程度远远超过了理论上无为之手的模型,因此本文在讨论国家角色的时候,主要关注“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的表现情况。

关于历代商业政策的讨论,传统观点是“抑商论”,认为国家对于商业活动主观上抱有敌意,利用其固有的强制力对商业资本进行剥削,倾向于“掠夺之手”的观点,“凡商皆抑”。近年来,随着资料的发掘和研究的深入,学者的观点出现了分歧。一部分学者提出“重商论”,认为国家出于政治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有目的地对商业进行扶持与保护。这里又分化出两种观点,一种是“重官轻私”,认为政府的“扶持之手”主要伸向有官方背景的“官商”,对于私商,则仍然以掠夺为主;另一种是“官私皆重”,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对于商业税的依赖越来越大,因此逐渐地将商业功能转化到私人手中,对私商进行经济政策的激励,同时对官商和私商伸出“扶持之手”。还有一部分学者则提出“新抑商论”,认为由于官商之间地位的不对等,双方即使达成了某种契约,政府仍然能够根据需要自由切换“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而不用担心付出高昂的成本。因此,商人或许在一段时期内获得支持与保障,但这种“扶持之手”随时可能收回,商人仍然难免被“掠夺之手”所干预、所剥削,即使是受到官方支持的“官商”也不例外。

(一)传统“抑商论”

关于传统中国的商业政策,90年代之前的学者大多赞同“抑商论”。代表性的表述如曹三明(1982):“苛刻细密的刑律像一面罗网,工商业者动辄犯禁,本来具有广阔发展前途的商品经济被死死禁锢在狭小的领域;残忍酷烈的法制又像一座牢笼,人民群众被关锁其间,没有丝毫的权力和人身自由。正由于这些缘故,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处于艰难竭蹶之中。”这类论述实在太多,不一一列举。

抑商论者一般认为,抑商政策的出现和全面实施,前后历经几百年。从春秋到战国初期,是商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商品贸易对所有国家都很重要”,商人成为“新的权势阶层”,如范蠡、白圭等,均以经商获取巨大利益,进而出将入相,执一国之牛耳(傅筑夫,1980:615)。黄金时代的结束有三大标志性事件,一是秦国的商鞅变法,通过加重商人赋税负担,打击囤积居奇、投机牟利等方式,剥夺商人所获得的商业利润。二是秦朝的统一,商鞅制定的抑商政策推广至全国,初步抑制了商业资本的增长。三是汉武帝时期的“盐铁官营”和算缗令、告缗令的实施。“盐铁官营”的要点是,在各郡设铁官,组织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多方招募百姓,用官器煮盐,然后由官府统收统售,禁止民间私营盐铁;算缗令与告缗令则是要求商人自报钱财货物,凡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者戍边一年,没收钱财;凡举报商人隐匿行为者,以没收钱财的一半作为奖励,还禁止商贾之家占有土地(张守军,1983;何卓恩,1994;孙忠家,1996)。自此之后,“以禁榷制度、土贡制度和官手工业制度为标志的抑商制度不断完善,构成封建专制主义的基本制度”(傅筑夫,1980:667)。

抑商论者进一步分析,抑商政策产生的原因,有经济和政治两方面因素的考虑。经济方面的理由是,农业生产作为主导经济,历代都是国家的基本税收来源。而从事商业活动“便且利”,所获得的利润往往远高于农业生产,这种实际生活中经济利益的巨大差异,不利于资源配置和社会稳定,一旦商业的繁荣导致农业人口减少,农业经济出现萧条,必然会影响国家税收(谈敏,1981;林夕,1989;刘明宇、芮明杰,2014)。商业和农业对劳动力的争夺,是农商关系的矛盾焦点。抑商政策的一大目的即是为了平衡农商劳动力比例,稳定农业生产、保护经济基础(李克毅,1985:194—199;阎守诚,1988;范红霞,1997)。此外,抑商政策将人口和资源留在农业,也是出于节约征税成本的考虑,因为商业税是间接税,税基是移动的,在缺乏现代通讯、交通、会计技术的条件下,征税成本很高;相反,农业税是直接税,税基是固定的,农业收入便于预期和测算,其征收成本要大大低于商业税(郭艳茹,2008:67)。

实行抑商政策的政治因素,主要涉及以下两点:首先,商业的发展,会促使大商人投资参与土地兼并,导致失地农民在地域间流动,或被迫变换职业,增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成本;其次,商人获得财富之后,一旦提出政治方面的诉求,会形成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的融合态势,影响中央集权。傅筑夫(1980:615—616)对此问题的论述最为详尽:“(商业的发展所引起的巨大变化)和变化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都直接动摇了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特别是直接威胁着封建统治阶级的生存,而变化本身的激烈迅猛又使他们感到惊慌失措。他们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不得不认真考虑对策,采取必要措施,设法从根本上消弭动乱的根源,来堵塞住正在溃决之中的狂澜,并使被打乱了的封建秩序再恢复稳定。抑商政策就是在认清了祸源之后,适应着封建统治阶级的最高利益而提出来的。简单说,抑商就是企图从根本上消灭引起变化的总根源。即使不能完全消灭商人和商业,使社会再退回到没有变化以前的静止状态,至少可以通过抑商政策的贯彻,以限制商人和商业资本的活动,缩小商业营运的范围,便可以把它们的消极影响和造成的社会动乱减少到最低程度。” 

对于抑商政策的实施后果,不少学者认为,这一政策的设置伊始,有应对执政危机的目的,在实施之初起到了积极效果。无论是秦国的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还是汉代稳定中央集权、成功征伐匈奴,均有赖于这一政策的有效推动(黄显功,1985;孙忠家,1996)。还有学者认为,从长期的角度来看,抑商政策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使地方豪强无法垄断资源获取暴利,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政治稳定,基本上达到了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所以还是值得肯定的(马大英,1983:126)。

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对抑商政策的实施效果提出批评,认为这一政策“破坏了社会生产。它阻碍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促使耕者释耒,百姓懈怠”,是传统中国商品经济发展迟滞的原因之一(傅筑夫,1980:615;何兹全,2001:286);“盐铁官营能够以经济手段帮助封建政权在某一个时期完成某一项具体的工作,但这种帮助,是以阻碍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代价的”,官府贪鄙成风,官员以权谋私,民生重困。不仅民间商品市场遭受扼杀,官营工商业也很难取得成功(李殿元,1993;李欣,2015)。

(二)重商论

在传统“抑商论”成为学界主流观点之时,也有一些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近年来,随着新史料的发现和新方法的进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重商论”的观点。他们认为,如果传统中国一直采取的是“抑商”政策,就无法解释宋代之后商品经济日渐繁荣、商业市镇遍布全国的现象,也无法理解明清两代以晋商、徽商为代表的商人群体的出现。“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及其思想家,很早就开始认识到商业活动的综合经济效益,以及利用商业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战国以迄秦汉,抑商思想和抑商政策虽亦有之,但相形之下,远比重商思想和重商政策来得逊色……重商、隆商才是历史的真相”。从秦汉到明清的长时段来看,重商或恤商政策推行的时间跨度要长于抑商,抑商像是一种短时间的应急措施,重商更像是一种常态的商业政策(陈长华,1995;丁孝智,1997;林文勋,2003)。

推崇“重商论”的学者进一步提出,应当对商人群体的性质进行细致划分,其评判标准是看商业资本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联度,将商人区分为“官商”与“私商”。有学者将“官商”分为三类:(1)享有垄断经营权的特许商人;(2)以私人名义参与商业活动的官员;(3)动用国家资金进行商业经营的代理人(张忠民,1996:128—129)。严格地说,后两类已经不能归入“商人”的范畴,“经商实际上只是他们(皇室人员、官员)的第二职业”,因此“官商”应该指具有官方背景,承担政府经济任务的商人(经君健,1994)。官商利用政治特权控制市场交易,在生产、分配与流通环节与政治权力联系紧密,依附性较强,得到更多政策支持;私商与政府联系不太紧密,依附性较弱,政策支持相对较少。但是,官商与私商并非截然对立的硬币两面,时常还会进行角色转换,如清代承担运输军粮的多为专职官商,但有时因军粮数量较大,任务过重,政府也会临时招募一批私商,赋予其免税、低息贷款等特权,此时私商转变为了官商(邓亦兵,1997b)。

不少学者认为,传统中国长期实行的是“重官轻私”的政策,如韩朝华(1988)、唐任伍(1995)、陈小葵(2008)等都认为,“抑商”政策的核心“是抑制私营商业,而对官营商业,不仅不打击,反而采取各种措施予以保护,以使国家有足够的经济力量来调节本末二者在社会人口中的比例”,在抑制私商发展的过程中,“官商则在政治权力的扶助下大收其利”。官商有商人之名,又有政府背景之实,商业和行政两重叠加,体现出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合流的“结晶化”。由于禁榷制度的长期存在,凡盐、铁、茶、酒等利润较高的行业,均实行官商合作的专卖制度,由官府将货物加价转售商人,或者由商人向官府缴纳一定费用,以获得某种货物的专卖权(王林善,1989)。而官商与私商同时涉足的领域,官商也可以凭借政治身份,对私商进行排挤,甚至对其进行非经济的掠夺。如赖惠敏(2010:248—250)发现,清代中期的商业活动,时常出现私商的自由经济与官府的统制经济之间的竞争,例如,内务府为了能够在玉石方面获得经营主导权,不惜推动乾隆帝制定措施,惩处一批买卖玉石的私商,限制了商人在新疆贸易路线上的竞争,以保证利益的最大化。这种重官商、抑私商的做法,“本质上是减少私商所获社会剩余劳动,扩大国家所得份额”,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商业资本的积累(萧国亮,1989)。

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官私皆重”的观点,认为所谓对私商的抑制是相对而言的。从长时段来看,私商的经营活动受到越来越多的正向推动与保护。马若孟(Myers,1974)认为,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迅猛,这是国家有意识地推行保护商人、刺激经济政策的结果。杨联陞(1980)认为,“如就清初至中叶一段论之,则对商人之控制,已不甚严,租税负担,亦非特重,政府且颇以恤商自许”。罗威廉(2005:223—224)以19世纪的汉口为例,认为政府对私商采取“鼓励”的态度,“通过调节粮食价格、鼓励或要求在批发贸易中提供担保人以及对那些侵害公众利益的经济活动立法惩罚等方式”,其目的在于依靠商业贸易,以获得贸易增长所带来的税收盈余。邱澎生(1995)、陈慈玉(1989)通过清代前期苏州和淮安官商互动的案例,认为政府官员对商人经商自由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和维护都是很明显的事实,官商之间绝非是一种“抑商”政策下的关系,即使谈不上“扶持”,至少也是一种“放任”。邓亦兵(1997a、2004)具体指出,政府会对米、麦、棉花等货物减免赋税,禁止扰商、疲商,为商人旅途安全而设置导航标志,派兵执械护送,这些政策的受益者一般是中小私商。在这些学者看来,明清两代逐渐从“重官轻私”演变为“官私并重”,对商业的管制逐渐松弛,为私商的发展制造了一个有利的经济环境(迈耶斯,2003;石锦,1987)。

(三)“名重实轻”的“新抑商”说

还有一些学者重新审视历史资料,提出“新抑商论”。他们认为,传统的“抑商”观点单纯强调政府对商人的剥削、对商业的压榨,确实无法解释宋代之后商人群体的活跃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现象。但是,如果将这一时期的商人地位和商品经济的繁荣程度估计过高,将其称为“重商”,也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他们的观点是,政府所制定的商业政策,手段不外乎限制、征税与利用,本质上都是出于满足国家的财政需求。一旦无法从与商人的分利之中得到满足,国家就会介入商业经营,占据利润,体现出“抑商”的一面;反之,国家则会允许商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行掌握及分配利益,体现出“恤商”甚至“重商”的特点(吕景琳、郭松义,1996:423)。因此,官方所制定的商业政策或许会在一些历史阶段支持商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官府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可以凭借权力介入利润分配,“重商”随时都有可能转变为“抑商”。

黄仁宇(2001:264—265)指出,虽然官员要同商人进行各种交易,但是他们从来不认为政府同商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价格、解运办法、截止日期、未完成任务的处罚等,全部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官商之间权力不平等的状态,使得政府官员可以凭借政治权力,轻易地介入到商人的经营活动之中,获取巨额利润。明代后期参与到“皇差”中的纺织业私商就是典型例证。万历年间,国家多次要求加派丝织品,由于数量过于庞大,官营织染局无力为之,于是采取“外包”策略,“织造龙袍,皆在官食粮织染局世役之官匠;织造岁改,皆闾阎编户府州县招募之民机”。表面上这种做法是商人向政府出售商品,而政府以货币支付,似乎与通常意义上的交换关系无异,一些私商也由此获利。但是,官府往往会仰仗权势,“从商品价格、货物交纳、货币交付等各个环节刁难勒索”,导致“家家闭户割机……民力告匮,杼轴其空”,进而使商人破产。研究者认为,这样的事例反映了私商面对代表国家权威的官府,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在双方签订的“不平等协议”中,根本没有“不可抗力”等条款,一旦有失,官府毫不顾及商人生计,一味要求赔补,商人要胜诉几乎不可能(范金民,1986;范金民等,2007:293—294;唐文基,2008:252)。

持“新抑商论”观点的学者提出,即使是饱受艳羡的具有官方背景的“官商”,在政府看来,仍然不过是“施行财政政策”的一种工具(经君健,1994)。例如,清代榷盐体制下的官商关系,时常出现盐官对盐商的直接剥削和勒索。“盐官为攫取巨额利润,除通过制度规定剥削盐商利润外,还通过非制度手段直接敲诈勒索盐商钱财。盐官对盐商肆无忌惮的敲诈勒索,迫使盐商不得不通过哄抬盐价、掺沙、短称或是直接参与走私等方式,获取价值补偿”(吴海波,2013)。盐商向各级官员呈送的盐规常常数目巨大,“毫不夸张地说,从州县到省里几乎每一位官员都受益于盐规”,而且,在呈送固定的盐规之外,“盐商还常被动员或是自愿进行捐献”(曾小萍,2005:60—61)。何炳棣(1992)统计,1738年至1804年之间,两淮盐商共向政府报效3637万余两白银。汪士信(1989)的统计更为惊人,估算乾隆年间两淮盐商支出的报效、借帑利息、余银等,总共达到1.3亿余两,其中朝廷得到逾30%,各级盐政官员获得近70%。林永匡(1984)还提到,像兴建行宫、亭台楼阁、行宫内陈设景物等,并没有算在报效之中,但其耗费之巨,同样令人咋舌。

研究其他官商活动的学者也发现,报效和捐输是其商业活动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例如,从1773年到1835年,广东十三行商总共向政府报效508.5万两白银(朱荫贵,1997)。晋商研究者指出,嘉庆、道光年间,山西商人的捐输、报效支出急剧增长。1840—1850年间,山西盐商的报效银达到285万两,捐输约为245万余两,两项综计弥补了当时财政亏空总额的5.55%(刘建生、燕红忠,2003)。

这种巨额的报效、捐输所带来的压力,令看似风光无限的官商也难以为继。赖惠敏(2015:160—163)曾对官商王至德展开研究,发现王至德在乾隆初年,先后报效军需三十余万两,而他每年从盐引盈余、庄田地租、官营当铺生息的收入大约只有45000万两,导致王至德与其儿子王同文相继变卖房产、当铺、盐引,仍然无法还债,最终仍然难逃被抄家抵债的结局。各种捐输、盐课负担以及官吏的需索,消耗了绝大多数商业资本,“商人可支配的商业利润相当有限”,而土地资本对于商业利润有巨大的吸引力,从而使商人资本转化为土地资本,商业利润无法为产业的扩大再生产提供动力,导致中国的商业活动缺乏持续性活力(钞晓鸿,2007:239—240;刘永成、赫治清,1989; Perkins,1967)。

一直到清末,新式企业向政府进行报效,仍然是一种普遍现象,“对于企业来说,更发展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和被迫的、难以逃避的义务,甚至演变成为一种阻碍和限制中国新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1895年内河小轮公司设立之时,湖广总督张之洞即提出“只有令其捐助饷需,方准承办”,命令这些公司每年利益“以一半报效充晌,行浙之轮其捐款与浙省各半分解”,并将报效作为批准企业开办的先决条件。这种报效要求一旦提出,“企业完全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被强制和命令的色彩很浓”(朱荫贵,1997,2008)。

综合以上学者的讨论,本文认为,不能简单地以“重商”或“抑商”这样的概念,对各个时期推行的商业政策进行标签化处理。历代王朝的中央政府所面临的环境各不相同,治理难度也有差别,商业政策的制定往往因势利导,权变色彩很浓,“摇摆不定”(卜正民,2016:125; Dunstan,1997)。赵鼎新(2015:148)认为,传统中国的政府在商业政策的制定上是相当务实的,“大多数时候,政府为不同的目的保护、支持、参与和垄断不同的商业活动,同时根据资产与商品的不同特性而默认或者是承认不同程度的‘产权’”。总体而言,随着时代的推移,执政者的统治技术日臻完善,管理方式也日渐多样。正如王国斌(2005a:102—103)、罗兹曼(1989:168—169)所指出的,宋代以后,国家逐步改变经济管理方式,“宁愿放弃直接控制,而以各种办法去影响日益操之于私人之手的经济”,在国家直接控制官营经济和间接监督私营经济两个极端之间,有各种各样的方式,用以改变、疏导或限制私营经济活动。“更侧重于管理那些它认为对提高财政收入,保持经济稳定发展以及对维护政治权力,保持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至关重要的部门”。国家看似对某些经济部门的控制力度松弛了,但是一旦有必要,仍然能够迅速地从商业经济中获得资源,支持各种活动的开展,如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开征厘金(工商业附加税)的事例(Mann,1987:94—145)。因此,我们应当采取更全面、更深入的视角,对历代商业政策进行评判。

三、辱商还是重商?历代商人社会地位和群体形象的分析

对历代商业政策的观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商人社会地位的讨论。不同的历史时期,商人的社会地位和形象并不相同。即使是在同一个历史阶段,也时常出现“辱商”和“重商”两种待遇的奇妙混合,商人既受歧视、也受尊崇。这些现象都值得研究者关注和分析。本文认为,对商人的社会地位进行讨论,能够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官商关系的演变过程及其特征。

从纵向比较的视角来看,商人的社会地位随着时代的推移而日渐提高。春秋时期齐国管仲主张“四民分业”,将国民分为士农工商四个阶层,商人地位处于社会末流,虽然偶有部分成员的地位上升,但更多体现为个体流动而非群体流动,这种情况长期维持。直到明初,政府仍然将四民划分作为稳固社会等级秩序的简便手段。对于这样的政策,“当时很少有人提出批评,至少我们在《史记》《汉书》等史书中尚未见到。相反,从皇帝至大臣,从政治家到学者,无一不是以农业为‘本业’,商人是‘末业’‘贱业’,从事商业的人自然就是贱民了,所以对他们怎么做也不过分”(葛剑雄,2014:327—328)。

这种四民社会有序、商人备受压制的状况,到了明代中期开始出现变化。余英时(1987:104—121)通过对“新四民论”和“弃儒就贾”两种现象的描述,指出从明代中期到清代,商人的地位显著提高。“新四民论”主要是指王阳明提出的“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余英时认为,这种说法表明,“抑商”的观念在意识形态上受到了挑战,知识精英和普罗大众开始接受商人阶层崛起的事实。而“弃儒就贾”现象,“其关键即在士和商的界限从此变得模糊了。一方面是儒生大批地参加了商人的行列,另一方面则是商人通过财富也可以跑进儒生的阵营”。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是史无前例的,其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是中国的人口自明初到18世纪增加了好几倍,而举人、进士的名额却未相应增加,因此科举考试的竞争愈来愈激烈。另一方面,自16世纪以后商业与城市文化的发展对许多士子也构成很大的诱惑”。

余英时的论点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如巫仁恕(2008:293—294)提出,商人阶层在社会地位方面的提升,以及由此出现的“士商相混”现象,使得晚明时期出现高度的社会流动状态。商人通过仿效士人阶层的消费,以彰显社会身份或政治地位,反过来让士人感受到身份危机感;同时,商人也会担当“金主”角色,资助士大夫进行文化性消费,官商、士商之间出现身份地位和文化霸权上的竞争。张海英(2005)进而从制度层面,分析了“弃儒就贾”现象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政府工商政策的趋向宽松,提供了一种比较有利于商业发展和提高商人地位的制度环境;商人应试登第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捐纳制度的实行,强烈冲击了传统的科举取士制度,成为直接促进‘士商渗透’的重要渠道”。因此,明清两代的商人,不再是单纯的“被侮辱与被损害”的对象,而是“成为业儒之外最值得称羡的社会职业”(张忠民,1996:264;何炳棣,2013:51)。甚至在一些农业生产落后、商业气氛繁荣的地方(如福建),商人早已成为交流过程中主要标榜的身份(Clark,2002:66—68)。

商人在明清两代还掌握了一定的地方事务话语权,罗威廉(2005:244—250)在对汉口商贸活动的研究中就提到,从清代中后期开始,大商人开始有能力进入决策层,在地方政治经济事务中享有话语权。例如,“当林则徐感觉到当地商业不景气时,便召见了一些大商人,面对面交谈,详细了解汉口贸易的价格与贸易量”。而在各地兵事四起、国家财政吃紧,要求地方给予经济支持时,地方政府还会以保护与支持本地商人为由,“坚决地拒绝超额摊派给湖北省商业税收的负担”。因此,他认为,19世纪汉口的证据支持“鼓励”理论,也就是政府是商业和商人的支持者。濮德培(Perdue,1992)、曼素恩(Mann,1987:17—50)均认为,虽然清代政府收取的商业税很少,但商人和政府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远比正式的财政结构体现出来的高得多。上述研究表明,不同历史时期的商人社会地位出现显著的变化,如果仅仅以“贱商”“辱商”这样的标签加以总结,则不免会忽视许多重要信息。

如果截取一个历史时期进行横向观察,则可以看到商人所面临的“辱商”和“重商”两种待遇的奇妙混合。例如,有学者考察西汉初年的事例,发现自汉高祖开始,国家即有目的地采取“辱商”政策,如“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汉书·高帝纪》);汉惠帝、吕后当政时期,商人的子嗣“不得仕宦为吏”(《史记·平准书》);汉文帝在位时,“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汉书·贡禹传》)。与此同时,由于连年战乱,在汉文帝、汉景帝时期,国家实行的是与民休息、相对放任的政策,商人不必缴纳关税,能够参与到任何行业,甚至可以铸钱、煮盐。在这种政策的推动下,富商大贾所获颇丰,占据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号称“素封”。晁错总结道:“令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汉书·食货志》)(范忠信,1996)

又如明朝初年,朱元璋在其执政的三十年间,多次提出“抑商”的理念,“崇本而祛末,则国计可以恒舒”。他还颁布命令,若离乡农民不务耕种,专营商业,则视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准予逮捕。此外,朱元璋还规定,“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只许穿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歧视性地对待商人群体,试图建立“经济上自给自足、生态上循环自生”的秩序(Galhn,2003;卜正民,2016:74)。但另一方面,朱元璋又认为,商贾之士不可无,不能贱视之。他多次降低商业税率,减轻商人负担,斥责要求“恢办商税”的官吏,还为破产商人提供资助(张明富,2001)。从朱元璋的理念和政策方面,也能够看到“辱商”和“重商”交织的场景。

“辱商”与“重商”两种待遇的混合,在各个历史时期均有体现。为何出现这样的特征?综合各方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官方的有意压制和“文化滞后”理论,是两种较有说服力的解释。商人社会地位和形象的变化,受到官方有意识的引导作用。出于巩固统治和社会治理的目的,政治权力干预了商人群体社会形象的形塑过程。既然无法改变农本利薄和商末利厚的事实,官方即在社会观念上加以诱导,用提倡利薄之行当、贬损利厚之行当的做法,来冲销对于农商两大行业经济利益畸轻畸重的心理不平衡,正如何炳棣(2013:46—47)所言,商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被视为财富的次要生产者与中间人,因此在法律上给予不公平的待遇。他们受到差别待遇及反奢侈法律的制约,禁止过于奢华的生活”。同时,政府担心商人群体对经济资本的掌握,会“形成一个富有的与之竞争的阶级”,因此实施“辱商”政策,人为阻碍商人的上升通道,以达到抑制商人社会力量的目的,这是一种政治层面的考虑(张忠民,1996:254—255; Gang Deng,1999:84;芮玛丽,2002:184;卜正民,2016:79)。

另一方面,“文化滞后”也是“辱商”和“重商”两种状态时常并存的重要原因。与商业政策背后的制度经济学理念不同,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形象接受更偏重于文化性因素。根据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1989:265—268)对“文化滞后”(culture lag)的解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会出现时差,两者的不同步会产生不平衡和错位现象。一般来说,制度变迁的速度往往较快,随后影响到风俗习惯,最后才是价值观念的转变。一些学者认为,秦汉两代为了打击富商大贾、确立“重本抑末”的制度,在思想层面做了很多工作,如强调儒家文化中的“重义轻利”思想,对商人行为进行约束。历代承继的主流意识形态导致文化观念上的延续,轻商理论得以长期存在,“直接表现在社会对各种职业的评价及这也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赵冈、陈钟毅,2006:446)。精英士大夫“历来把金钱看作罪恶的象征。谈论钱财在他们看来很可耻,只有那些无修养不道德的人才会谈论,他们大多是商人”(张春树、骆雪伦,2008:115;张海英,2005;王燕玲,2004)。卜正民(2016)多次提到商业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动,冲击原先四民社会各司其职的状态所引发的矛盾冲突,不少明代的地方官经常表露出希望回到“安于田里,不事远游”的时代,而对于“社会地位的基础已被一个经济基础所取代……惹人注目的消费打掉了上流文雅的光泽”的情况则充满忧虑和恐惧。这种挥之不去的偏见,对商人的社会流动造成严重的阻碍。

杨联陞(1980)曾比对各代的商业政策,指出汉唐之后,经常出现思想上的轻商与实践中的重商之间的差别,他的结论是“读史者当就各时代分别观之,始能得其真相”。这样的结论提醒我们,历史的真实情况往往比想象中的复杂得多。像“辱商”和“重商”看似矛盾的两种政策同时存在的状况,在各个时代都普遍出现。因而,在对历史上所出现的一些政策、现象进行讨论时,千万不能陷入到“先入为主”的思维之中,片面地得出某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