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学年度评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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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官商如何互动?三种模式的归纳

官商之间的紧密互动,在传统中国各个时代均有体现,傅衣凌(2007:82—85)曾有总结:“商业资本假如不是托庇于官僚政治之下,便难获得超经济的超额利润;反之,他们也因为和官僚政治太过于密切了,常不能独立地长久维持其在经济上的活动,每随政治的变动而起变化。”那么,官商之间是如何互动的?具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特点?这是既有文献较为忽视的问题。研究者一般集中于某一时段进行探讨,而缺乏纵向视野的前后比较。

根据已有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传统中国各个时代的官商互动大体可以总结为“官商勾结”“官商合作”与“官商合流”三种模式。“官商勾结”指的是“商人巴结官吏,用财物进行贿赂,或进行联姻”,这种勾结方式相对比较简单,主要体现为官员和商人私相授受的个人交往(杨善群,1996)。“官商合作”指的是由掌握公权力的官员通过出租权力给商人的方式,以谋求个人或集团利益,商人依附于官员,以权钱交易的方式掌握经营特许权,双方互为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商人和官员的角色相对独立。“官商合流”的特点是“越来越多的商人成为官员,而越来越多的官员也做了商人”(罗威廉,2005:252)。贵族、官吏直接参与商业经营活动,亦官亦商,一身而兼二任;商人通过种种手段取得官位,成为“红顶商人”;还出现了官府与商业机构、官员与商人合二为一的“官商一体”局面,官商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总体而言,“官商勾结”的互动模式,交易成本相对较低,资金流转数额也不大,历朝历代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文暂且不论,而是集中讨论“官商合作”和“官商合流”两种模式。

(一)官商合作

学界一般认为,汉武帝时期的盐铁专卖制度,是“官商合作”模式的开始。盐铁专卖的具体做法,是招募商人担当盐官或铁官,给予其官商的地位。当时参与到政策制定的桑弘羊、东郭咸阳、孔仅等,都具有商人背景。一旦成为官商,则会得到较大的利润空间和收益分配权力。这种招募商人为国家经营盐铁的做法,“显然是为了争取盐铁商的合作,并利用他们经营盐铁的现成经验和销售网络,最大限度地减少盐铁官营的成本”(何卓恩,1994;邓宏图,2003)。通过“盐铁官营”的措施,官商之间形成了初步合作的局面。“盐铁官营”有助于税利的提高,国库由此丰盈;官方削弱商人的独立性,使之依赖于政府;商人则通过官营垄断获取贸易的比较利益,“这是一个一箭三雕的局面”(孙忠家,1996)。

这种“官商合作”的模式,在之后各个朝代不同程度地实施着。例如唐宋之后实行的盐铁专卖制度,改变盐的生产、搬运和出售由政府一手掌控的直接专卖制度(禁榷法),而是由商人自由售卖食盐,政府则居中课税(通商法),将政府作为经营者的直接专卖转为政府雇用商人的间接专卖,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商人获得经营特权之后,获取巨额利润(王林善,1989;佐伯富,1993;刘玉峰,2004)。

明清两代,政府同样在一些资源丰富的行业招募商人给予专卖权,借助商人的经营能力从中获利。试举研究程度较为深入的盐业和矿业为例,说明官商合作的过程及成效。明初,政府为了解决边境军需供给不足的问题,制定了“开中法”,规定户部利用食盐的专卖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出榜招商,由商人向边境运送军需物资,再按照价格付给官盐,由其行销。山西范氏、天津杨柳青等商人专为军队运送粮食,而使资本迅速膨胀(刘秀生,1993:3—4)。而山西、陕西等地的边商、两淮盐场的徽商,则通过食盐专卖迅速起家,成为具有权势的商人。徐泓(2005)曾举史料证明,明代各盐场“纳草之人,多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这些权贵在分配盐引的过程中占据绝对的支配权,借助商人之手获得巨额利润。在权贵独占垄断之下,无势客商有可能“在盐场守支日久而不能得盐”。商人“不得不投托势要,藉其权势,取得开中之权”,依附于官吏,寻求庇护。官商互相利用,各得其利。

清代滇铜市场的官商合作,同样是这种互动模式的典型案例。邱澎生(2001)发现,清代中期云南铜厂一般采取“核准商办”与“招商承办”两类。“核准商办”铜厂在办矿商民报呈官府核准后,即将矿厂所出铜矿订成“抽税、官买、商人自卖”三种不同成分,分别由政府与办矿商人所拥有,这是一种商人主动、政府被动的开办形态。“招商承办”则是政府主动而商人被动,政府以各种优惠措施吸引商人,如“官专卖”制度与预发“官本”。无论是“核准商办”或是“招商承办”,铜厂基本以商人为经营主体,政府官员主要负责治安、查缉走私以及代政府抽税、购买、运送铜斤等事宜。官商之间划定了相对清楚的责任边界。

(二)官商合流

余英时(2005:174—175)曾指出,东汉时期,上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商业化的趋势,贵族和宦官都因其不断增加的利润而投入到商业经营之中,出现了初步的“官商合流”趋势。魏晋南北朝时期,王公百官经商求利已是习见风俗(冻国栋,1991)。到了唐宋时期,士商阶层互相渗透,官商不分的态势日渐明显,“一是朝官直接参与商业事务;二是皇室成员、王公贵族直接经营商业;三是地方节度使、观察使等以军方名义参与商业;四是官商合营柜坊业”(宋国恺,2004)。宋代官员“凭藉政治势力,私营商业,可以利用公家的一切,可以不纳税,又可以贱买贵卖,或大加垄断”,形成官僚商人化的局面(全汉昇,1936;佐伯富,1993;林文勋,1996;姜锡东,2002:2)。

明清两代,“官商合流”的特点愈发突出,主要体现在贵族、官员直接进行商业活动、商人通过科举考官与捐资授官等行为之中。明代中叶,皇亲国戚、各级官员开始参与到商品专卖和流通领域,“经纪贸易与市民无异”。例如,地方藩王开设各种盐店、客店、瓷窑等,并利用各自特权劫夺商货,把持行市(孙丽萍,2002),“投充而来的有实力商人、校尉、家人等经营者还涉及征收其他的流通税,甚至染指茶叶专卖……从而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佐藤文俊,2013)。而在清代,皇室、贵戚、官员更是大量参与经营利润丰厚的奢侈品和当铺等行业的经营之中,如康熙时期的大学士徐乾学和布商陈天石共同在大蒋胡同开张当铺;乾隆年间,浙江巡抚王亶望同本县人郭蔚青、王希皋等在京中合开聚华银楼(邓亦兵,1997b)。泷野正二郎(1986,1994)发现,雍正、乾隆年间,内务府包衣长期担任盐政官员,掌握盐引的分配权力,以此从中渔利,中饱私囊。韦庆远(1984)指出,内务府从顺治年间就开始借钱给商人,康熙时期,以皇帝为首的各级衙门、官员、贵族,都在以各种形式放债取利。阮明道(1989)举史料显示,清代皇子、官员以巨资放债者,少则本银万两,多则十万两以上,从1723年至1747年,以内务府为债权人,共放债142.6万两白银。

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还有军官。南宋即出现过以开设酒肆、倒卖食盐、贩运商品为手段的军官经商(梁庚尧,1998)。到了清代,边远地区的军官通过“置买田地出租、开设当铺、杂货店、小煤窑、从事粮食买卖等”方式牟取利益,每年派遣专人赴内地购置绸缎、布匹、茶叶、药材的日用物品,运回后自行销售,所获盈利皆归驻防军营所有(张忠民,1996:130)。在京军官还仿效皇亲国戚和各级官员的做法,自行开设当铺或委托商人,“尤其是盐商或当铺商人代为营运”,获得的利润“相当可观”(戴莹琮,2010)。林满红(2015:270)发现,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由于军费开支庞大,户部存银不足以支付士兵的俸饷,因此不少军官公开鼓励军队进入茶叶和生丝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以应付所需。

另一方面,“官商合流”还体现在商人为官的方面,其入仕的途径既可以通过科举考试,也可以走捐官的道路。唐代就已出现商人捐献财物获得官职的事例(宋军风,2010)。宋代,“工商之家不得预于仕”的禁令被突破,“国家开贡举之门,广搜罗之路,如工商、杂类人等,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为商人入仕提供了法律依据(宋晞,1952;常大群,2001)。而在明清两代,商人及其后代更是与士、农、工等阶层一样,获得了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商业上的成功能够作为财政基础,资助商人取得士绅及官员的地位。明代后期,“贩运商人开始在异地侨寓,进而定居”,流寓成为“商人赚取高额利润的有效途径”(龙登高,1998:王日根,2004:469—471),为此,政府设立“商籍”制度,专为商人子弟在本籍之外的经商之地报考生员提供方便,还在行盐府州县学为其设立官学学额,准予参加当地的科举考试(许敏,2000)。到了清代,设立商籍的地区逐步扩大到广东、山东、山西等地。根据统计,明代两淮共取进士137名,其中包括徽、陕、晋籍106名;取举人286名,其中包括徽、陕、晋籍213名,皆为商人子弟(吴承明,2001;刘希伟,2010)。

除此之外,商人获得官位的另一个途径是“捐纳”,即由商人向政府缴纳一定量的钱款,即可成为监生。明代中叶,为充实边防财政需要,政府制定纳马、纳粟、纳银入监等政策,使商人有机会因监生而得官。明末清初,商人捐纳入监已成风气,康熙十三年,“以用兵三藩,军需孔亟,暂开事例”。不少商籍人家通过捐纳的方式获得官职(许大龄,1984;伍跃,2013)。之后,捐纳制度日渐合法化,在1674年至1677年,有超过500个县级官员职位被出售,政府因此获利逾200万两(陈锋,1992:302)。

回顾上述文献可以看到,从“官商合作”到“官商合流”,政治权力和商业资本的关系日趋紧密,逐渐发展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程度。明清时期有“无官不贾,且又无贾不官”的说法,官员、商人、地主出现“三位一体”的局面(许涤新、吴承明,1985:687—695)。简言之,传统中国的商人,似乎很少“在商言商”,更多体现为“在官言商”与“在商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