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郑观应议院观论析
李振武[26]
在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发展进程中,郑观应是一位领风气之先的人物。早在19世纪70年代,他即明确提出在中国仿设议院的主张。虽然不能说设议院就是行宪政,但毕竟是开了借鉴西方国家政治体制之长以改造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之短的端绪。1895年,郑观应又率先明确提出把“开国会、定宪法”作为救国的主要措施,标志着他正式确立了君主立宪的思想。郑观应在近代中国最早提出制定宪法,限制君权、保障民权,所以,近代中国首倡君主立宪的桂冠应该戴在他的头上。但有一点应明确,肯定其首倡君主立宪的时间不应以他提出开设议院的时间(19世纪70年代)为标准,而应以提出制定宪法的时间(1895年)为标准。不少论者对此有模糊认识,应予澄清。对郑观应的议院观,应有更全面的认识。
郑观应对议院的认识
在1874年完成的《易言》(三十六篇)一书中,郑观应具体比较了中西政体的优劣,明确提出在中国仿设议院的主张。他在《论议政》篇中写道:
泰西列国则不然,其都城设有上下议政院。上院以国之宗室勋戚及各大员当之,以其近于君也;下院以绅耆士商才优望重者充之,以其迩于民也。凡有国事,先令下院议定,详达之上院,上院议定,奏闻国主。若两议院意议符合,则国主决其从违;倘彼此参差,则或令停止不议,或复议而后定。故泰西政事,举国咸知,所以通上下之情,期措施之善也……即此一事,颇与三代法度相符。所冀中国,上效三代之遗风,下仿泰西之良法,体察民情,博采众议,务使上下无扞格之虞,臣民泯异同之见,则长治久安之道,有可预期者矣。[27]
有论者认为:“所谓‘上效三代之遗风,下仿泰西之良法’,就是要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度。这是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以君主立宪制度代替君主专制制度。”[28]其实,通读《论议政》全文,会发现郑观应心目中的“泰西良法”,是指西方政治中以议会为载体的公众议政形式,他对君主立宪制度的本质并未有清楚的认识。郑观应主张中国仿设议院,并不是要改变中国的专制皇权政治制度,而只是要借助西方议会政治中公众议政所体现出的长处,来破解中国现行政治中存在的上下情隔之弊,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修残补漏,并未涉及君主立宪制度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说,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郑氏仅仅萌生了以西方政教经验改革中国政治的思想倾向,他的要求只是政治领域的局部之变而非根本制度之变,只是期望执政者要“体察民情,博采众议”,设立一个让民众自由表达意愿的舆情机构,以达到“固本”和“宁邦”的政治目的。他只是想借泰西之“良法”来改善中国不和谐的君民关系,争取民心。也就是说,他要的是“治民”而非“民治”。
郑观应议院观的本质
(一)没有提出制定宪法
近代意义上的君主立宪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一种政体形式,是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妥协的产物。所谓君主立宪,系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君主权力受到宪法限制。君主立宪,关键在“立宪”二字,即制定宪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产生于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之中。为了取得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动员人民参加反封建斗争,资产阶级提出“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代议制、普选制各项主张。革命胜利后,他们就用宪法来确定这些民主原则。民主是宪法的内容和前提;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规定了资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所享有的民主自由权利。在君主立宪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君主在国家中的地位和职权,君主权力受到宪法的一定限制,其行为不得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否则即属违宪,故君主立宪亦称“有限君主制”。换言之,君主必须按照资产阶级的意志,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有无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限制君权,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仅有国会而无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君主权力不受限制,则君主仍为专制君主,可以随时剥夺民权,甚至将国会解散。所以,单纯主张设立议院,而不提制定宪法,限制君权,极而言之,只能说初步产生了向君主立宪过渡的思想,而不能说就是主张实行君主立宪。郑观应此时还不曾提出制定宪法,因而他尚未具有实行立宪的思想和要求。倘若认为要求开设议院就是主张君主立宪,显然忽视了宪法在君主立宪中的决定性意义,没有搞清君主立宪的确切含义。
(二)未把国会视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国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代表全体国民行使职权,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主要体现,也是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主要区别之一。郑观应见不及此,仅把它看作反映民意和沟通君民关系的机构。郑观应所说的设立议院,基本都是从得民心、通上下之情、集思广益、办事公平的考虑出发的,其中包含有古代的民本思想,也包含有资产阶级民主思想。此时他对西方议会的认识还是初步的,尚未把它视为立法机关,把握住民主政治的精神实质。人民没有立法权力,当然谈不上君主立宪思想。
(三)不是真正的资产阶级议院,不能实现向君主立宪的过渡
实行立宪,比较理想的办法是先成立国会,由国会制定宪法,限制君权,确立人民的民主权利。郑观应认为西方的议院“猝难仿行”,只“宜变通其法”。如此一来,就使得他设计的议院与西方的议院大相径庭。郑观应所设计的议院,不仅缺乏资本主义议院的阶级实质和民主内容,甚至也不具备起码的形式。享有议政权的不是民,而是官和绅。所谓“君民共治”,实际上是君臣共治。如此之议院,不能进而提出制定宪法,限制君权,扩大民权,实行君主立宪,当无疑义。
到1895年,郑观应才正式提出君主立宪思想。这一年,他明确提出应把“开国会、定宪法”作为救国的主要措施。在1895-1897年的诗作中,他主张“议院固宜设,宪法亦须编”,并猛烈抨击了不定宪法之害:“宪法不行专制严,官吏权重民太贱。妄谈国政罪重科,上下隔阂人心涣。”同时表达了对民权和平等的向往:“粤稽上古达民权,尧舜无为重择贤。平等自殊专制政,普天企望大同年。”1898年3月,《胶澳租借条约》将成之际,他又上书孙家鼐,提出“亟宜开国会,定宪法,固结民心,同御外侮”。正因郑观应最早提出制定宪法,限制君权,保障民权,近代中国首倡君主立宪的桂冠理应属于他。但肯定其首倡君主立宪的时间不应以开设议院为标准,定在19世纪70年代,而应以制定宪法为标准,定于1895年。
但是,郑观应一方面是思想上的巨人,另一方面却是行动上的矮子。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惨败,空前的民族危机激起了轰轰烈烈的维新变法运动,但郑观应对变法表现得非常冷淡。1906-1911年,清廷进行预备立宪,各省纷纷成立立宪团体,建立了咨议局,也未见郑观应有何表现。为什么郑观应在政治思想与行为上呈现出如此巨大的差异,个中原因,值得今人深入探析。
(四)将以开议院为表征的宪政作为救亡的工具
和其他早期维新思想家对议院的看法相似,郑观应设议院的目的在于救国:“故欲行公法,莫要于张国势:欲张国势,莫要于得民心;欲得民心,莫要于通下情;欲通下情,莫要于设议院。中国而终自安卑弱,不欲富国强兵,为天下望国也,则亦已耳;苟欲安内攘外,君国子民,持公法以保太平之局,其必自设立议院始矣。”[29]
郑观应批判专制主义造成了君民隔阂的局面,使得君恩难以下逮,民间疾苦无从上闻,其结果是“政失于上而不知,乱成于下而不悟”[30]。因此,在政治上“去塞求通”就成了“重民”的基本内容。求强、求富成了设议院的目的。
揆诸西方历史可以发现,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西方宪政文化自始至终都是类似于中国文化中属于“道”的那种东西,不是预期而设的用来解决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一种工具。
为什么郑观应等早期维新思想家不能见及宪政的本质呢?这与近代中国所遭际的悲惨命运有着密切关系。近世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救亡图存,中国人对国家与民族生死存亡深怀忧虑,对西方宪政的学习就做不到发其端、竟其绪,只能用“截取”的方法,首先从最易和最大功用处下手。同时,要把这种完全异质于传统的东西移入本土,自觉或不自觉中首先要打破它原来的文化联系,建立起一种符合中国需要的新关系。
事实上,由生存危机所引发的对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关切,是先进的知识分子能够越出器物一端,实用地接受西方宪政最为重要的思想资源。西方的强大富足蕴藏在西方的宪政及其文化之中,这是郑观应等早期维新思想家体察西方所得到的最为牢固的信念。以此为动源,他们便把西方宪政文化的研究转化成在宪政与富强之间探寻因果关系的实用性思考。他们看到西方立国与中国的不同在于前者有议院,议院能集合众议,消除君民间的隔阂,达到“君民共主”的新型关系。有了这种新型关系,君民就能彼此协调一致,共同向国家富强的目标使劲。正是在此种意义上,他们坚信议院是西方各国能强兵富国、纵横四海的根本原因。他们提出的“君民共主”还算不上是后来中国人所理解的民主,所推崇的也并非西方的代议制,但他们在国家富强与宪政之间所建立的那种利害关系,则是近世中国对宪政思考、探究的基本特征。
(五)鲜明的民本思想色彩
郑观应等早期维新派思想家深厚的中学素养与较为丰富的西学知识,使他们能从制度层面上观察到西方政治上的新型君民关系与中国传统的“三代之治”的民本思想间的逻辑联系,他们企图用“重民说”作为中西文化的契合点改革中国的专制政治。“重民说”是早期维新思想家探索中国自强新路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前点。
中国文化是早期维新思想家观察、体认西方宪政制度最重要的文化资源。他们确乎是戴着中国文化的古老眼镜去看待西方宪政文化的。他们把西方的议会制从西方文化中剥离出来,放在政治这个手术台上加以解剖,发现了它与中国儒家传统中的民本思想的逻辑联系,并把它与传统的民本思想加以调适,整合为带有中国文化意味的“重民说”“君民共主论”。他们试图以“民”作为范畴,构建一种“非中非西”“即中即西”的政治学说。这样一来,在西方原本带有文化意味的“议会制”由他们变换成一个纯粹的政治问题。这一变换为以后的中国宪政文化的生成、发展带来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重民说”“君民共主论”为中国移进西方宪政文化从“文化”意义上架起了一座桥梁,并为之找到了与中国本土文化相融合的契合点。一种外来文化若不能找到与本土文化融合的契合点,那么这种外来文化是没有生命力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有了宪政思想,或是已经开启了中国近代宪政文化的航程。事实上,“重民”不等于民权,“君民共主”也不等于民主,从前者到后者还有很长一段距离。但同样重要的是,“重民”不等于“民主”,“君民共主”也不等于专制,从“民本”到民权,从专制到民主之间有很大一片空白地带,早期维新思想家就站在那里。另一方面,因为他们“误读”了西方宪政,所以也为中国近代宪政文化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西方的宪政就是西方富强的本源,它的功用就在于解决“君”与“民”的关系。他们看不到或者忽略了西方议会制背后所隐含的个人与国家、人权与国家权力、法律与权力的对立和调适这更深一层的文化意蕴。
他们所关注的,主要在于上下相通、君民不隔,下情得以上达,民瘼得以解除,政令得以贯彻。这些既是促使他们能够迅速断定西方宪政在诸多方面优越于中国的直接动源,也是阻碍他们进一步深入认识和把握西方宪政的精神实质的重要因素。他们注意到了西方宪政所呈现出来的上下相通、君民不隔、民情不隐等为中国所急需的巨大功效,同时他们又从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这一文化资源去体认“议院”这一新物在中国落地生根的可能性。中国传统民本思想是他们认识西方宪政的“主导观念”,他们对之深信不疑,甚或有一种文化本能式的爱恋和执着,中国本土文化的“主导观念”使他们对西学移情别恋,为其架起了一座亲近、赞赏、借取西方宪政制度的桥梁,也同时成为他们“误读”西方宪政文化的文化根源。
总之,有理由作出这样的判断:郑观应等早期维新思想家没能开启中国宪政文化的航程。尽管他们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目光的犀利、心智的敏锐、胸怀的宽广、气度的博大都是前人所不及的,但他们在价值观念上仍未有根本性的突破和转变,仍是在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阵地上寻觅生存的根基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