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机场、陆港等区域划定特定范围或开辟专门供制造、加工、装配及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区域内可提供税收减免或优惠,同时鼓励外企或外资在区内进行投资建厂并生产用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加工区,也属于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出口加工区的设置常选择在经济较发达、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方便、劳动力资源充足、城市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一般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世界上第一个出口加工区是1956年的爱尔兰香农国际机场,之后在20世纪60年代中国台湾高雄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出口加工区。中国在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开始在沿海地区建设出口加工区,鼓励和准许外商投资以及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加工企业入区,并给予这类企业提供多种便利和关税优惠等待遇。如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可获得免税或减税进口加工制造所需的设备、原料、辅料、元件、半制成品和零配件等,生产的产品可免税或减税全部出口,对企业投产后在一定年限内可完全免征或减征税费,企业在区内生产所获利润可自由汇出国外,区内向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收费低廉的水、电及仓库设施等。出口加工区的设置对吸引外资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提高,加速产品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能够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出口加工区还能够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一般情况下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可增加外汇收入及就业机会,缓解一定失业问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出口加工区作为开发区的一种特殊类型也具备开发区的所有特点。但最大的不同和特殊性在于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之外的一个特殊区域,俗称“境内关外”。因此,要理解出口加工区的特殊性,关键在于要清楚什么是“境内关外”。所谓“境内”,指公司所在的出口加工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适用中国的所有法律法规。公司的注册、运营和税收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所谓“关外”,指公司所在的出口加工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之外,即对海关而言,出口加工区视作境外。“关外”构成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特征,所有在出口加工区内的物品视作在国外。具体体现在:(1)所有从中国进入出口加工区的物品都是出口。供应商能够获得出口退税,包括原料、设备、厂房建设材料、水电煤的消费等。(2)所有从国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物品都是一般贸易,没有关税和增值税。国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原料和设备均免关税和增值税。(3)所有从出口加工区进入中国境内的物品都是进口,从出口加工区进入中国境内的物品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所有从出口加工区进入国外的物品都是一般贸易。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没有增值税,也没有出口退税。(5)最适合在出口加工区开展设立企业的一般原料都来自国外,产品也都是出口的企业,相当于生产还是在国外,但却享受了中国的廉价劳动力,但同时也增加了运输成本,这也是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但是,出口加工区也存在自身的特定性,即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件等管理。也就是说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同时,出口加工区外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也不得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除特定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出口加工区海关总署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该法规规定:(1)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2)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这里的“区外企业”强调的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同时,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3)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4)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运输方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5)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个税。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6)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