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事件应对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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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分红, 小股东的无奈

20081130, 赢海市中诚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工商变更, 正式更名为赢海市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物业公司), 股权结构也变更为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持股80%、易家勤持股10%、刘爱欣持股10%。海鑫公司安排自己的员工进入海鑫物业公司担任董事, 易家勤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随着海鑫物业公司的业绩蒸蒸日上, 易家勤的荷包也鼓了起来, 但是易家勤也有不满, 海鑫公司过于独断专行, 对海鑫物业公司的盈余也是分一半留一半, 美其名曰该部分盈余留作海鑫物业公司的储备金, 为以后发展壮大做准备

海鑫公司的这种举动, 让易家勤倍感不解, 他认为海鑫公司可能是想将该部分盈余挪给自己用, 但是作为小股东, 其也无可奈何, 只能忍气吞声

201543, 海鑫物业管理公司召开股东会, 为发展壮大公司, 决议对外借款此时, 易家勤认为机会来了, 你不仁我也不义, 他介绍海鑫物业公司向卜查前借了600万元

201554日卜查前按照易家勤的指示向海鑫物业公司转账了600万元, 该笔款项到账后, 易家勤安排财务另向刘爱欣的账户转款了100万元

此后, 海鑫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 多次要求刘爱欣易家勤将100万元退回, 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后海鑫公司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易家勤刘爱欣返还占用的100万元资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为扳回一城, 易家勤也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海鑫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司两年来的盈余进行分配

法律不强制公司进行盈余分配

易家勤作为海鑫物业公司的股东, 有权利要求对公司盈余部分进行分配,但盈余分配的请求却只可向公司提出。

公司是否进行盈余分配是公司自治的范围, 法律不可强加干涉。公司若有盈余分配决议的, 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公司除了需要支付盈余分配款之外, 还应支付利息。若没有盈余分配决议, 则起诉至法院进行强制盈余分配,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 法律也规定,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建议:

1. 制定一份体现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反映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性需要的公司章程

2. 股东会通过一份完善的公司盈余分配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