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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分红, 小股东的无奈
2008年11月30日, 赢海市中诚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工商变更, 正式更名为赢海市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物业公司), 股权结构也变更为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持股80%、易家勤持股10%、刘爱欣持股10%。海鑫公司安排自己的员工进入海鑫物业公司担任董事, 易家勤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随着海鑫物业公司的业绩蒸蒸日上, 易家勤的荷包也鼓了起来, 但是易家勤也有不满, 海鑫公司过于独断专行, 对海鑫物业公司的盈余也是分一半留一半, 美其名曰该部分盈余留作海鑫物业公司的储备金, 为以后发展壮大做准备。
海鑫公司的这种举动, 让易家勤倍感不解, 他认为海鑫公司可能是想将该部分盈余挪给自己用, 但是作为小股东, 其也无可奈何, 只能忍气吞声。
2015年4月3日, 海鑫物业管理公司召开股东会, 为发展壮大公司, 决议对外借款。此时, 易家勤认为机会来了, 你不仁我也不义, 他介绍海鑫物业公司向卜查前借了600万元。
2015年5月4日卜查前按照易家勤的指示向海鑫物业公司转账了600万元, 该笔款项到账后, 易家勤安排财务另向刘爱欣的账户转款了100万元。
此后, 海鑫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 多次要求刘爱欣、易家勤将100万元退回, 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后海鑫公司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易家勤、刘爱欣返还占用的100万元资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为扳回一城, 易家勤也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海鑫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司两年来的盈余进行分配。
法律不强制公司进行盈余分配
易家勤作为海鑫物业公司的股东, 有权利要求对公司盈余部分进行分配,但盈余分配的请求却只可向公司提出。
公司是否进行盈余分配是公司自治的范围, 法律不可强加干涉。公司若有盈余分配决议的, 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公司除了需要支付盈余分配款之外, 还应支付利息。若没有盈余分配决议, 则起诉至法院进行强制盈余分配,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 法律也规定,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建议:
1. 制定一份体现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反映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性需要的公司章程。
2. 股东会通过一份完善的《公司盈余分配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