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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也有知情权
赢海市汇龙安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龙公司) 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刘汇龙持股40%、刘汇江持股25%、李希持股20%、李望持股15%。汇龙公司承接赢海市很多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 发展前途无量。
2013年10月, 经朋友介绍, 易家勤从李望处受让了5%的汇龙公司股权。
易家勤虽然持有汇龙公司的股权, 但从不参与经营管理。自受让股权以来已有快两年的时间, 汇龙公司从未向易家勤分红, 也未要求易家勤出席股东会,易家勤想与刘汇龙等股东沟通, 但是刘汇龙等其他人更是连见都不肯见他。
易家勤觉得委屈不已, 也万般无奈, 在朋友介绍下于2015年、 2016年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向汇龙公司、刘汇江、刘汇龙提出书面请求, 要求查阅汇龙公司财务报表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汇龙公司接函后未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
2017年易家勤以股东知情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本案中, 易家勤作为汇龙公司的合法股东, 应当享有合法的相关股东权益, 易家勤于2015年、 2016年多次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汇龙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汇龙公司未向易家勤提供财务账簿就等同于剥夺了易家勤知情权的行使。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建议:
1. 制定一份体现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反映公司运营制度性需要的公司章程。
2. 规范的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