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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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随便盖, 地雷随时踩
2007年1月10日, 赢海市宝诺陶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诺公司) 成立。郝仁担任总经理, 聘请钱小慧为公司会计, 马小虎为公司办公室主任, 兼管公司所有印鉴。
随着宝诺公司销售额的增长, 公司已建成的生产线不能满足需要, 急需扩大生产线。但扩大生产线导致资金需求量增加, 银行贷款及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于是, 郝仁想到了民间借贷。
赢海市民间资金非常雄厚且活跃, 企业以民间借贷方式融资相当普遍, 手续简单, 资金到账快, 但资金成本比较高。
在诸多民间借贷主体中, 郝仁与赢海市友前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友前投资公司) 高层接触最多, 同时宝诺公司需要补充的资金也主要是从友前投资公司借入。
为了便于工作, 郝仁与友前投资公司洽谈借款事宜时, 一般都会带上钱小慧一起参与, 钱小慧在友前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眼里也就名正言顺地成了宝诺公司的信贷专员。
为了用款方便, 郝仁授意钱小慧以钱小慧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 用于接收借入的资金, 该银行卡由钱小慧与公司出纳共管。
宝诺公司与友前投资公司间的借款流程为: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大金额借款由郝仁与友前投资公司高层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达成一致意见后, 友前投资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将款项转入钱小慧在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私人账户; 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借款, 均由钱小慧直接与友前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 然后该工作人员将款项转入钱小慧在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私人账户。
以上两种方式的借款, 待宝诺公司收到款项后, 钱小慧都会向友前投资公司出具一张借条, 借条内容为: 因公司经营需要, 现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钱小慧的银行账户收到赢海市友前投资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出借的人民币××万元,借期为壹年, 年利率为15%。该借款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立此为据, 借款人, 赢海市宝诺陶瓷有限公司。 “赢海市宝诺陶瓷有限公司”处盖有宝诺公司的公章。
宝诺公司盖章流程没有审批程序, 仅需盖章的工作人员在“加盖公章登记表”里面登记后, 即可在马小虎那里办理盖章事宜。
一天, 钱小慧与几位闺蜜一同前往澳门购物, 在其中一位闺蜜的建议下,一同进入某赌场试试手气, 结果其运气还不错, 盈利几万元人民币。后来, 钱小慧经常在周末单独或与闺蜜一同前往澳门试试手气, 但接下来的手气越来越差, 家里积蓄已输得所剩无几, 又不敢告诉家人。为了不被家人发现, 她就想到了友前投资公司。
2012年6月12日, 钱小慧与友前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 说公司需向友前投资公司借款80万元用于支付原材料款, 但这次款项转入钱小慧在招商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中。
宝诺公司每次借款均由钱小慧办理, 大家比较熟络, 于是此次借款的细节友前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在意, 就按照钱小慧的要求当天将80万元转至钱小慧的招商银行卡中。
随后, 钱小慧按照以往流程以宝诺公司名义向友前投资公司出具了盖有宝诺公司公章的借条。借条内容除了金额及借款日期不一样, 其他内容与以往出具的借条内容完全一致。
2012年6月13日, 钱小慧将其招商银行卡中的80万元转入其用于家庭支出的银行账户中。至2012年8月底, 钱小慧先后2次利用同样方式让友前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其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共转入160万元。
2013年7月初, 友前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宝诺公司2012年6月12日的借款逾期未清偿, 遂将这一反常情况报告给公司主管。
直至这时, 宝诺公司才发现友前投资公司向钱小慧的招商银行卡中转入的240万元是钱小慧私自借入, 其中200万元已被钱小慧挥霍一空。
接下来协商还款事宜双方分歧很大, 宝诺公司一直不承认上述240万元为其向友前投资公司的借款。
因协商未果, 2013年10月, 友前投资公司向赢海市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宝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中, 宝诺公司抗辩称: 讼争的240万元发生于原告与第三人钱小慧之间, 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的上述借款。
2013年12月底, 赢海市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支持友前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对员工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
事件中钱小慧虚构宝诺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事实, 私自使用宝诺公司公章,宝诺公司应对其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重要工作岗位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的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 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承担责任。
事件中, 友前投资公司提交的3份借据上均加盖宝诺公司的公章, 每份借据均注明“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钱小慧的银行账户收到赢海市友前投资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出借的人民币80万元” , 且友前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已将240万元汇至钱小慧名下。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宝诺公司与友前投资公司之间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事实, 至于宝诺公司借款之后款项如何使用并不影响对借款事实的认定。
因此, 法院判令宝诺公司偿还友前投资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公司应完善印鉴管理制度, 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应按法律规定至公安机关备案, 且应委派诚实可靠的工作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