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创建及其路径
蒋传光[1]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之后,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成为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在目前我国主流话语体系中,“文化”概念的使用,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看,是一种狭义“文化”概念,[2]与此相应的文化建设,“是相对于经济、政治等而言,特指精神生活领域的文化,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范式、过程及其成果”的文化建设,[3]其范围主要包括意识形态理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和科学新闻、文艺、出版、广播影视、文化体制和文化产业等领域,无论从广义上还是从中义上看,表现为与一定理念相适应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的相关制度和组织机构的法律文化,没有包含在这种文化建设范围之内。
有学者考察,从文化概念的内涵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总体上把文化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来理解。[4]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献的解读也能证明这一点。[5]我国主流话语体系中的“文化”建设,虽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体现综合国力的文化建设内容绝不仅仅限于上述范围。这种过于狭窄的文化解读,不仅不利于我国法律文化或法治文化的建设,不利于提高我国文化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而且也与国家“软实力”的内涵不完全相符。提高我国文化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增强我国软实力,必须要对文化的内涵,以及什么是软实力,进行正确的解读。
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来看文化这一现象,法律文化也应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关于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相对起步较早,也有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本文在对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内涵解读的基础上,拟就法律文化在文化建设中的意义、法律文化的优劣比较、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样式及其构建等,作一些宏观性的探讨,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 法律文化是文化结构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
(一)文化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文化?确实很难给出一个全面准确的定义。英国人类学家马凌诺斯基在《文化论》一书中曾说:“文化,文化,言之固易,要正确地加以定义及完备地加以叙述,则并不是容易的事。”[6]自文化人类学创始以来,人们一直试图给文化一个界定,据统计,迄今为止,关于文化的定义已达500多种,而另一些人则称这个数字已近千了。[7]数百种定义的角度各有不同,每个定义既有科学合理之处,也有各自的偏颇。
据说最早给文化下定义的是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他在《原始文化》(1871年版)一书中对文化的定义是:“文化,就其在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言,是个复合的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和习惯。”[8]其他的有代表性的文化定义还有,如马凌诺斯基认为:“文化是指那一群传统的器物、货品、技术、思想、习惯及价值而言的,这概念实包容着及调节着一切社会科学。”[9]他在《文化论》一书中还阐释了文化的各方面如物质设备、精神方面、语言、社会组织等,并认为社会制度是文化的真正要素。美国学者奥格本认为:“文化可以被认为是人类社会产品的积累,包括物质对象的使用、社会制度和行为方式。”[10]英国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指出,文化是“一个共同体的‘社会遗产’:由一个民族在他们特殊生活条件下不断发展的活动中创造并且从一代传向下一代的物质手工艺品,集体的思想和精神制品,以及各种不同的行为方式的总体”。[11]上述定义实际上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他们的思想观念,也包括他们的行为以及人类活动有组织的体系——社会制度。
当代一些人类学家认为以往关于“文化”的定义外延过于宽泛,因而提出了较为狭窄的、强调其精神方面的文化定义。如墨菲(Robert·F.Murphy)认为:“文化意指由社会产生并世代相传的传统的全体,亦即指规范、价值及人类行为的准则,它包括每个社会排定世界秩序并使之可理解的独特方式。”[12]还有其他类似的定义。这些定义倾向于强调文化是知识、规范、准则、价值观等精神上、观念上的东西,被称为“观念上的文化定义”。
我国一些著名学者对文化的内涵也曾有过不同的揭示,如周一良先生曾经将文化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狭义文化,指的是哲学、文学、美术、音乐、宗教等;二是广义文化,包括典章制度、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而隐藏在五光十色文化现象背后的若干共同的东西,叫深义或深层文化。正是这种深义文化才充分彻底地表现了民族性。深义文化难以言明,大讲特讲出来的恐怕都不算深义。深义文化是民族的核心,无形胜有形,任凭近代化、现代化和外来文化怎么冲击、洗刷、折腾,都奈何不得。深义文化最怕的是自己在自己的精神深处反复根除,在灵魂里面彻底销毁。[13]梁漱溟先生认为:“所谓一家文化不过是一个民族生活的种种方面。总括起来,不外三个方面:(一)精神生活方面,如宗教,哲学,科学,艺术等是。宗教,文艺是偏于情感的;哲学,科学,是偏于理智的。(二)社会生活方面,我们对于周围的人——家族,朋友,社会,国家,世界——之间的生活方法都属于社会生活一方面,如社会组织伦理习惯政治制度及经济关系是。(三)物质生活方面,如饮食,起居种种享用,人类对于自然界求生存的各种是。”[14]还有各种文化定义,不再一一列举。
综合以上各种文化定义,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文化是指一个民族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生活方式的总和。它包括知识、观念、社会意识形态等精神现象,以及外在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仪式、行为规范及一切物化形态的东西。文化的结构包括在文化的价值和规范中被具体化的实体与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过程本身及其各个方面。它包括教育体系、科学、艺术、文学、神学、道德、政治、法律和宗教等。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
根据前述文化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的分析,法律文化是文化结构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如果把文化理解为美国学者克鲁柯亨(Clyd Kluckhohn,1905~1960,也有的译为“克鲁克洪”)所说的“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15]法律文化则是这个生存式样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同的学科分支对法律文化的研究有不同的方法,如历史学研究方法、人类学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等,但文化研究本身也是一种研究方法。从文化的视角来看,法律文化是人们用文化研究的方法来解读法律现象,同时又是法律对人的观念、心理、行为影响的一种模式或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文化是作为法律的文化和作为文化的法律相互影响和相互交融的产物。“把‘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方法,从文化的角度看待法律,我们可以对所有的法律现象进行文化审视和文化解释,它有助于我们克服传统的法律观中将法律视为工具性、阶级性或规范性等‘一属性’的社会现象,而赋予法律以一种内含人类价值符号、价值体现等目的意义在内的‘多重性’社会文化产物,有益于深化人类对法律本质属性的认识。”[16]
目前有关法律文化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内容和构成要素,有各种各样的表述和观点。对中外学者有关法律文化概念的各种观点,一些学者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概括,[17]本文不再赘述。由于法律和文化都是非常宏大和抽象的词汇,对这两者之间的界定和比较容易显得空洞,甚至有点在玩文字游戏的嫌疑。因此,在界定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有的学者采取一种功能分析的模式来进行界定,如刘作翔教授在界定法律文化的内涵时,就是在借鉴克鲁柯亨(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功能理论,[18]如果我们将制度性文化看作显型文化,把理念性文化看作隐型文化,法律文化亦可分为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19]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又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也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20]
目前达成共识的是,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的智慧。具体地说,它是指在人类法律实践中,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属于文化中的制度形态和观念形态的部分。
(三)法律文化与文化软实力
先进文化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当今世界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不仅包括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等方面的竞争,也包括文化方面的竞争。经济、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决定综合国力的因素分为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两部分,即硬实力与软实力。过去我们在衡量综合国力时,很少包括软实力的重要指标。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构成,不仅仅是经济力、政治力、军事力或国防力,也应包括“文化力”。[21]目前学界把这种“文化力”称作软实力。软实力所强调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一国文化的影响力。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前助理国防部长、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约瑟夫·奈教授提出了“软实力”的概念。这一概念目前正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国际关系的看法。软实力是与经济增长等硬指标相对应的,它是一个国家在科学、教育、文化、法制环境等各方面发展程度的标志。软实力对内表现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对外表现为一个国家在意识形态、发展模式、民族文化、外交方针等方面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程度。简言之,所谓软实力,是指一国的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制度、发展模式的国际影响力与感召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软实力的魅力源自该国的文化、政治理念、政策。一个国家的政策在别国眼里看起来合法合理,那么该国的“软实力”就会得到提升;一个国家的文化、价值体系有吸引力,那么其他国家就会追随;一个国家能够用自己的文化和价值体制塑造世界秩序,那么它的行为在其他国家眼里就更具有合法性,它也可以通过自己的价值和制度力量来规范世界秩序,而不需要诉诸武力和经济制裁。[22]
有学者在谈到中国的和平崛起问题时,强调要把构建和强化软实力放在重要位置。[23]和平崛起,增强综合国力,不应单纯是经济的增长,还应包括政治文化方面。构建和强化软实力,主要是提高本国文化的竞争力。肩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我们不仅要努力发展经济,为实现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还要努力提升国家的软实力,提高文化竞争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国家的发展和强盛,民族的独立和振兴,人民的尊严和幸福,都离不开强大的文化支撑。有了强大的文化支撑,一个民族才能挺起自己的脊梁,百折不挠、众志成城,迸发出巨大的创造活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发奋图强、蓬勃向上。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民族文化的构建过程中,保持民族文化的先进性,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不断进行民族文化的创新。
通过前述对文化和法律文化概念的界定,以及对“软实力”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提升中国软实力意义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的先进文化理所当然地应当包括中国的先进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方面。民族文化的创新也同样包括法律文化的创新。法律文化创新主要体现在法学理论、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创新。法学理论的创新就是面向中国的实际,对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和理论探索,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和法律观念的创新。法律观念的创新主要指包括诸如对法治精神的弘扬、法律至上观念和公民意识的确立等,以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意识形态的创新。制度创新主要指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政治体制的创新。
二 法律文化的共性与个性及优劣评判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在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作为人类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遵循一些共同的价值理念,具体体现为法律文化具有一些共同的东西,即共性。但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即个性。法律文化所表现出的共性和个性,是由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决定的。
(一)文化的共性与个性
1.文化的共性
文化这一概念表示的是社会发展、人的创造力和才能的某种历史水平,它体现在人类生活与工作的组织类别、形式以及他们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上。它的产生是人类不断探索自身生活、活动的意义以及完善自我和完善所生存的世界的结果。[24]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共性,表现在不论何种文化,它们都是各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智慧。这种智慧体现在,人类在生存发展的实践活动中要处理三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观念的关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活动中,促进了工具、技术和科学的发展进步;在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实践活动中,确立起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而不断创新的秩序、规范和制度安排;在处理人与观念的关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逐步摆脱愚昧,走向程度越来越高的文明,在处理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渗透着理性精神、科学精神。就文化而言,作为人类处理这三类关系的产物,形成了三个层面的文化,即通常人们所说的物质层面的文化、制度层面的文化和观念层面的文化。
卡西尔说:“人类文化的不同形式并不是靠它们本性上的统一性而是靠它们基本任务的一致性而结合在一起的。”[25]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共性,不仅表现在它们都是生存和发展的智慧,而且还表现在它们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有着共同的发展方向和遵循共同的发展规律。尽管各民族文化由于发展的起始条件不同,在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多样性,甚至相互之间的差异很大,但在多样性中隐藏着共同的东西。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共同的东西不断地显示出来,表现为各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接近性,从而体现出人类文化发展的规律性。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所显示出的这些共性,为各民族文化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提供了前提条件。
2.文化的个性
人类文化的个性表现为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各民族的文化虽然有着本质上的共同性,但其差异性也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前述文化的定义可以看出,文化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它是民族间相互区别的标志。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独特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表现在或者某种文化因素是其他文化所没有的,或者文化的某个方面优于其他民族文化的相应的方面,或者具有互补性。文化作为实践活动的智慧,是一个民族在其独特的条件下的独特创造。
由于文化是人们生产和生活实践的智慧,这就决定了文化总是以民族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区别于其他民族文化的特殊性。民族文化的特殊性是由民族所处的特殊的生存环境造成的,文化与实践的关系决定了任何文化都与创造该文化的民族所遭遇的生存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民族的生存环境包括它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和生态条件。自然环境的不同,决定着人们在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及其发展的方向,决定着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结合方式,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决定着人们的世界观和思维模式,造就着不同的文化。正是生活在不同自然环境中的不同的民族,在因地制宜的实践活动中创造和发展的智慧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
地理生态环境对文化无论是形式方面还是内容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环境能力的提高,人类文化创造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人们自己所创造的社会条件,地理环境对文化的制约性越来越小。这就是一种文化可以超越特定的地理生态环境,可以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地理生态环境中落户的原因。正是这种文化的超越性,才使文化之间的学习、交流、借鉴甚至移植成为可能。
(二)法律文化的共性和个性
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前述对文化共性和个性的揭示对其同样适用。
1.法律文化的共性
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实践活动的智慧,以及人类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的法律制度和与其相关联的基本法律价值观念,必然包含着一些共同的东西。
世界现有的各种法律制度,无论是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是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产生的文化背景不同,但作为法律制度,总有一些共同之处。这就如同当代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我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26]
具体而言,不同民族法律文化的共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从法律的外部特征上看,任何社会的法律都表现为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从法律的精神或所体现的价值层面看,现代法律制度都把安全、自由、秩序,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法律面前的平等、公正,道德标准的维持等,作为追求的理想和目标。
2.法律文化的个性
前已述及,一个民族就意味着一种文化。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类社会生活的手段,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因而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知道,现代市场经济是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同,最具效益和活力的经济运行载体,现今除个别国家外,世界各国和地区都纷纷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但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市场经济的模式却有多种多样。[27]在治国方式的选择上也是同样。法治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已被证明的最佳治国方法,并为人们所推崇。但不同的国家,由于其传统法律文化、国情不同,其模式也不应是单一的。事实也是如此。从中西比较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下特征: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沟通;法的公平要求与权利等差;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重刑轻民,律学是法学的主要形式;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援法定罪与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法典编纂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等等。[28]西方法律传统则表现为明显不同的特征,诸如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有较为明显的区分;法律的施行由法律专家来进行;法律职业者要受专门的训练;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共存和竞争,等等。美国学者伯尔曼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概括为十个方面。[29]以法律文化传统来划分,目前世界上就有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混合法系等不同模式。在同一法系内部,各国又有很大差异。[30]
(三)法律文化的优劣评判
关于文化的优劣评判,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从人类文化学的视角来看,文化的价值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先进、优秀的文化,也没有绝对落后、劣等的文化。即使那些通常被人认为是最“先进”的文化,也不是哪一个民族或哪一代人的孤立的“发明”,而是在长期文化积累和播迁中逐渐产生的,是许多人和许多代人思想和劳动的结晶。人们虽然有权利认为自己所在的文化传统是优秀的,但不应当仅仅依据自己所在文化中的价值标准武断地对其他文化传统作出否定性的评价,更不应当不顾别人的意愿把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念强加于人。[31]人类文化学对与自己的文化不同的异种文化的评判往往是以一种相对的、比较的观点和同情的、宽容的态度去看待的。
既然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独特环境中的独特创造,彼此存在巨大的差异,一般说来是可以相互进行比较的,存在一个优劣评判的问题。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既然世界上存在形形色色的法律,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很大的差异,那么,法律文化间就可以进行优劣的比较。从法律文化的现状及其比较来看,总体上说,世界现有的法律文化间是有先进与落后、强势与弱势、中心与边缘之分的。梁漱溟在对东西文化进行比较时就曾认为,从文化的三个方面,即精神生活方面、社会生活方面和物质生活方面看,西方文化都要比东方文化先进。
但在具体到每个民族的法律文化,以异种法律文化为参照系进行评判时,则要有科学的态度。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完美无缺的,纵然目前处于强势的所谓“先进”文化也是如此。世界文化的发展史也证明了这一点。毛泽东曾说过:“应当承认,每个民族都有它的长处,不然它为什么能存在?为什么能发展?同时,每个民族也都有它的短处。”[32]民族文化有长处有短处,毛泽东主张在看待其他民族的文化时要坚持两点论。这也是对包括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在内的法律文化进行评判时应有的态度。
(四)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其表征应当是充分体现人类社会价值理念追求的一种法律文化形态,也就是目前法学界所讨论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近年来出现频率越来越多的一个概念。法治文化的提出有其特定的背景,正如徐爱国教授所分析的那样,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进入了法制建设的时代。其间,我们讨论了法治和人治、法制与法治、法治与德治,讨论的每一步,都使我们对中国法律的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当下,中国法律的发展,是坚持中国固有的文化,还是吸收西方法治的经验?在此背景下,人们更愿意使用法治文化来谈论国家治理和权利保障等法治实践中存在的观念和理念上的问题。[33]法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其内涵是什么,它与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法律文化是何种关系,两者有何联系和区别,这些都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概念及结构比较来看,法治文化的结构与法律文化的结构并无实质性的差异。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都包括表层(显型)结构和深层(隐型)结构两个部分。从逻辑关系上看,法治文化应归属于法律文化的范围之内,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治文化的外延,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一种形态、一个阶段,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除了正面的法治文化以外,还包括非法治文化。
什么是“法治文化”?法学界和其他学科领域的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解读。有的学者认为,从中义文化观解读,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其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前者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后者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34]
有的学者基于对文化和法制的一般理解,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法治文化进行了界定,认为“广义地讲,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地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35]
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与法治紧密关联,体现着法治的精神与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进步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一种现代人的法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36]
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具体而言,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37]
有的学者从哲学的意义上将法治文化描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制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作为一个文化体系,法治文化有一个一以贯之的精神实质,即‘法治精神’或‘法治理念’,集中表现为对民主程序化、规范化的规则体系的高度重视、充分尊重、不懈追求、科学构建、自觉恪守、坚决维护。”[38]上述仅介绍了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他观点不再一一列举。
本文认为,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政体和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简言之,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法律文化类型,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目前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一切对法治内涵的揭示,对法治社会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在法治理念支配下的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诸如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治的实现状态等,都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法治文化更注重于法律文化中隐型文化部分,特别是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理念等层面及其背后的社会生活方式。
三 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的样式
上述法律文化的民族性特征考察,决定了创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这个命题是成立的,也是可论证的。何谓中国特色?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的意识形态引领
虽然意识形态不是法学的全部,其中也有独立于意识形态,甚至超越时空、体现客观规律性和具有普适性的内容,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是和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密切相关的,甚至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法学研究要关注主流社会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并将此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想主导。面对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西方文化的“强势话语”,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实践,予以冷静地分析,而不应该完全“依附”。改革、发展和建立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体现主流意识形态中的价值观,以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理念的价值追求,是我们今日社会建构的基础,也应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理念。只有如此,才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理论,也应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的创建内生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的创建是基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这具体表现为,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是根据自我需求,沿着自我设计的路线进行的,它既不是单纯的模仿,也不是完全的拒绝。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是基于国内和国际背景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的结果。
从国内背景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鉴于照搬国外政治发展道路的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失败,选择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作为我国的政治制度模式。
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在指导思想上“左”倾思潮泛滥,我们没有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法治思想削弱,人治思想上升,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遭受挫折,并导致了十年“文化大革命”这样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这个深刻的教训表明: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必然乱国。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总结历史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顺应历史的潮流,并根据新时期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自此以后,当代中国逐步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道路。
中共十五大报告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了出来。这不仅是我们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也是总结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战略决策的长期实践经验所得出的结论。
从国际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基于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衰成败经验教训的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我国也实行了“全盘苏化”的政策。苏联模式给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造成的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斯大林严重破坏法制的错误及其产生的根源,以苏联模式建立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以及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这一切,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如何从制度上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避免重蹈苏东国家的覆辙,不能不引起思考。这也可以说是当代中国选择法治道路的国际背景。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目标的确立,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内驱力。
(三)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创建的知识资源
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还表现在支撑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理论指导和知识体系是多元的。这是其他法治模式所没有的。西方法治文明是建立在古希腊古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基础上的,因而其知识体系和意识形态是单一的。中国特色法治社会构建的理论指导和知识体系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主要是国家理论)的指导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完成的。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创建的。这套法律制度在创建的过程中,其思想理论基础或者说指导思想,除在一定程度上受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和近现代传入的法律思想影响之外,主要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学说基础上的。尽管马克思的经典学说没有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阐述,却有许多重要的理论表达或提示,中国当时的新法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尽力挖掘其散布于各种著作中的法律观点来指导法治建设。
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治建设与探索。当然,这其中也有一些脱离中国实际的教条主义解释,以及过分强调阶级斗争等倾向,这种倾向在后来的法治建设中表现出了很大的消极作用。在目前建设中国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主要是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
2.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
西法东渐,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大规模传入中国,是从鸦片战争开始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当时的爱国志士都有变法图强的要求。当权的洋务派、主张实行君主立宪的维新派、资产阶级革命派,都曾对中西两种法律制度和思想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研究。这些思想对中国人民产生了巨大的启蒙作用。与此同时,清政府迫于国内外的压力,开展了变法修律活动,伴随着20世纪初期中国的大规模立法,以及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开展,催生了中国的近现代法学,促进了西方法学理论的传播。
1949年废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后,向西方的学习中断。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邓小平南方谈话后,突破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些理论禁区,大量引进了西方的法学理论,启迪了中国人的思维,开阔了人们的视野,繁荣了法学理论。
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法制文明源远流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历代法律典章、制度,以及流传下来的体现这些思想、制度的文物,内容非常丰富。这种传统法律文化,随着始于清末修律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其整体法律制度体系已经中断,但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影响仍然存在。从当下文化继承的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评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能一味肯定,也不能一味否定,其中有积极的因素也有消极的方面。
四 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创建的路径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构建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的过程。建设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必须进行原创性的创新,而一切原创都应以本国的实践为基础。本国的实践一方面是对社会发展变化提出的新问题的回答和对一些解决方案的探索与创新;另一方面则是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一切优良的文化传统。构建当代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的路径,简言之,就是在学习国外一切有益的法律理论、借鉴甚至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的同时,一是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实践活动所提出的问题,二是重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
(一)学习借鉴世界法律文化的有益成果
建设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就是要建设一个既能够适应中国现代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能够反映时代潮流,把中国推向世界、带向未来的法律文化。因此,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的建设之路,应当是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加强与世界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交往,充分汲取世界先进法律文化营养,为我所用,融合创新,推进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建设。
前述对文化属性的分析表明,文化的共性为各民族文化的学习、交流、借鉴提供了可能。文化是以民族文化的形式而存在,并不意味着文化总是各民族人民自己的创造。由于文化的学习和交流,每个民族的文化都包含着其他民族的创造,凝聚着其他民族的智慧。这在法律文化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制度、规则、概念、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因素完全是自己独立创造的。结合我国的实际,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法治经验,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是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才建立起来的,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了尽最大可能减轻模式转换过程中的无序程度,避免和限制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应当直接学习、借鉴世界市场经济的现代模式和与其相配套的成功法治经验,根本不必也不可能一切自己从头探索。因此,学习借鉴国际通用的法治经验,对完善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经验,不能机械地照抄照搬,一定要根据我国的客观现实,考虑到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及传统法律文化、道德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兼收并蓄,博采百家之长,不能局限于某一种模式;要更加注重对国外先进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学习、借鉴,防止片面强调制度引进的倾向;在法治模式上,根据中国的国情进行创造性的建构,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
(二)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实践提出的问题
建设当代中国法治社会,走中华民族的创新之路,如何面对中国的问题,是我们应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应着重从中国的内部寻找变革的动力。这种动力就是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实践面临的问题,就是法学最前沿的问题,并非只有国外学者研究的问题才是最前沿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难点和热点问题,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建设来说,必须关注这些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然后进行理论概括和总结,实现法学理论体系的创新,一方面丰富法学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学理论支持。中国在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不能用现有的某种理论来解释,而必须提出新的理论。只有通过实践基础上的法学理论体系创新,才能做到不仅仅局限于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诠释并将其奉为圭臬,才能同西方法学对话,中国自己的法学才能出现,才能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法律文化。
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实践提出的问题,在操作层面上,就是要重视具体法治。法治社会建设可分为宏观法治和具体法治。[39]所谓宏观法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和理想,它包括法治社会的理念、遵循的原则、法治社会的衡量标准和条件等一系列理论体系。宏观法治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因而没有宏观法治的指导,法治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也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所谓具体法治,是宏观法治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法治的实践和法治的实现。在法治目标已确立的情况下,具体法治就显得更为重要。否则,法治的目标实现只能是一种空想。
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理论的指引,但法治的目标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法治社会建设没有捷径可走,法治的参天大树必须有一层层枝干的成长,法治的摩天大厦必须有一层层楼层的搭建。这“一层层枝干”、“一层层楼层”就是具体法治。我们不乏法治社会建设的各种方案,但是如何把它实现出来,有许许多多具体的工作要做。我们有太多的方案因为缺少具体制度落实而束之高阁。我们太满足于“想到”了,其实“想到”通向“做到”有十分漫长的道路要走,在这个过程当中,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抽象的宏大目标,而是具体的制度设计。
重视具体法治,关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宏观法治原则的具体化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外国政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但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我国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时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如何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如何做到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等,对此,在理论指导和制度设计上,应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2.具体制度的完善,即关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重宏大价值而轻具体制度可能是我们悠久传统的一部分。”宣言不等于现实,“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实际上是由许许多多细微的甚至琐碎的‘小制度’合理构成的,仿佛滚滚长江本是由无数支江细流汇聚而成。离开了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40]
在中国社会改革和法律运行进程中存在着许多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诸如如何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管理体制问题,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社会公平问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问题,等等;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诸如加强公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各个部门法在实施中的健全和完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关注,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制度设计上的解决方案。
3.立法的具体化
立法的具体化就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进一步细化,把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如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依宪法治国,亦即使制定的宪法得到实施,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并受其限制。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我们已经有了一部较好的宪法,如何确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使之得到实现、落实,确立宪政观念,是当前建立法治国家要着重解决的关键问题。
4.完善法律解释体系
法律解释技术对完善法律制度、弥补法律漏洞,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形成后,除了不断通过立、废、改等方式继续完善法律体系外,还要重视法律解释技术在完善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首先要重视立法解释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目前,中国立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解释制度不完善、立法解释数量较少、立法解释的主体混乱、对司法解释的监督力度不够等。
其次,要重视审判实践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实践表明,仅凭立法并不能创造出一个完善有效的法律体系,而且立法的完善也只是相对的。另外,法律法典化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法典的修改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发展历程已证明了这一点。鉴于此,审判实践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发展中完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不足的一条重要途径。审判实践就是具体运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除制定单行法规、修改法典补充完善法律体系外,法官通过审判实践在适用法律时,按自己对立法精神和公正性的理解进行逻辑推理,提出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解决办法,以填补法律空白。[41]对大陆法系的这种经验,我们是完全可以借鉴和学习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已具备相应的基础,完全可以通过总结、完善,作为我国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弥补法律不足的一条重要途径。
5.在整个社会确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
在整个社会确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法律手段应成为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主要手段。对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行政机关来说,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对社会组织来说,要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渠道,依法依规维护公民权益;对每个公民来说,要确立规则意识,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只有“闹”才能解决问题,并将此作为有效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不是法治社会对理性公民的要求。
确立契约意识,就是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种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确立行为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边界。这种既定的规则的产生,应当是通过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结果,是民意的体现,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任何社会主体都要受这种“契约”的约束。一旦出现纠纷和利益冲突,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按既定的规则办事,在规则面前地位平等,违背了规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确立契约意识,按规则办事,一些较难处理的事情也容易得到解决。如在信访工作中,重复缠访、闹访的事件虽属少数,却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上海探索了信访核查终结机制,在律师核查的基础上,依托第三方评议,终结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凡经信访终结备案认可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交办和不统计,引导信访回归理性之路。[42]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6.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最根本的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的客观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客观公正是法院裁判的灵魂和首要价值目标,也是增强司法社会公信力的基础。在司法过程中,各种司法机关如不能公正地执法,那么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有任何公平正义可言,什么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什么建立法治社会,都将是一句空话;法律制定得再多,也不过是一些规范条文的堆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司法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及法律的权威。人们对法的信任及信仰不可能只靠宣传和教育达到,而要靠对具体的法的经验。如果他们发现幕后活动比公开程序更重要,发现最后的判决取决于法律之外的诸因素,发现即使是公正的判决也无法执行,发现法官的学识、品格、能力和举止均不可信任,他们就不会产生对法的尊崇与信仰。[43]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并已导致部分群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要重视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和信赖是司法权威的基本要义,而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效率。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提高司法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就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并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审结案件。其目标是促使诉讼纠纷获得最完美的解决,司法权力运行符合法律的原则和规则,从而获得公众对司法的承认、信赖和尊重。
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因素。司法机关对法律实施负有重要的责任。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则是能否保证客观公正执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适用法律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无论是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都要求司法人员运用他们的知识、才能、经验去解决问题。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重要的不是增加司法队伍的人数,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才是关键。司法人员素质不提高,法律制度再先进、再科学,在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手中,也不过是废纸一堆,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首先,要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司法人员法学素养包括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阅历和经验等方面。尤其要注重提高司法人员运用和解释法律的能力,确立衡平理念。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虽然已经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种完备也只能是相对的。只要实践在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仍将会不断出现。法律解释理论和衡平观念,就是为了解决法律的严格性与现实情况复杂性的矛盾,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以纠正法律中特殊规定的不足。因此,如果司法人员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好的法学素养,将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更谈不上司法能力的提高。
其次,司法人员要具有良好的品德。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曾强调一个国家应该有品德优良的法官,他们必须心地纯洁、头脑清醒、善于分析,能够对诉讼作出公正的审判。现在司法队伍中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与少数司法人员的品德低下不无关系。
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要确立司法的社会价值引领功能。司法是法治社会处于核心地位的纠纷解决机制。从社会秩序维护的意义上说,司法的最基本功能是对社会纠纷进行裁决,但并不仅限于此。司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确立、实现法律价值等方面的功能也不能忽视。鉴于南京“彭宇案”及类似案件的司法判决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影响,确立司法的社会价值引领功能,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法庭是人们伸张正义的地方。在西方人看来,法院在一切国家机关中是最受尊敬的,法官在所有官员中是最公正的。因此,受法庭的公正审判是人们申冤求护的一种权利,是人间疾苦的一种救济。[44]司法的功能不仅在于纠纷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更重要的是在司法过程中,秩序、公正、平等、安全和利益等法的价值得到了实现。为人们向善提供力量,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也是司法裁判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重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
在全球化的潮流面前,不应忽视本民族法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因为没有个性的法文化,是没有价值的。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应当正确对待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重视本国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割舍文化背景,当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文化就无法创建和发展。
在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的今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其整体来说已失去现代价值,但就其组成部分来说,仍有许多具有现代意义的因素。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糟粕,但无论在思想层面上还是制度层面上,也有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汲取的精华。
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在思想观念层面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要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在内容上,要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既要反映典籍中的法律,也要反映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法”;既要反映主流法文化,也要反映非主流法文化。同时,要把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和制度史的研究结合起来。通过上述措施,无论在思想层面上还是制度层面上,尽可能地把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全貌展现在人们面前,使人们据此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能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
其次,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进行弘扬和现代的诠释。这是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的一个有效途径。我们对在今天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仍有其价值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并不是机械地泥古不变,而要使其真正在现代社会中发挥作用,必须做到超越传统。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在内容、结构、功能等方面都具有时代的特点,具有特定的时代内涵。法律文化的这种时代性,决定了今天我们若要对其加以利用,使其在新的时代、新的社会现实中发挥作用,就必须超越其固有的历史内涵,对其在今天仍然有积极价值的内容,依据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新的诠释,为之注入新内涵,使之产生新功能,以适应新的时代需要。没有超越,就没有继承,就无法使历史上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这种诠释,既不是离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固有的内在精神作任意解释,也不是用西方文化去解释它们,而是立足于当今时代的需要,根据传统法律文化固有的精神,使其适应建设当代法治社会要求的部分得以发展,或者在诠释中对传统法律文化精神作出新的说明。
最后,在思想层面上和制度层面上,建设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具有超时代意义的内容,可以借鉴、吸纳,使之成为当代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制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内容经过改造以后,完全可以为建构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服务。
[1] 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 关于文化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从哲学的视角可概括为三种文化观。第一种是广义文化观。广义文化指的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第二种是中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把物质财富排除在外,单指精神财富,具体来讲,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第三种是狭义文化观。这种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参见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通过对各种文化概念的分析,有的学者归纳出内涵不同的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认为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主要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仅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即精神文化。(参见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新视野》2012年第3期。)
[3] 参见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创刊号),第7页。
[4] 参见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新视野》2012年第3期,第6页。
[5] 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为例,中共十二大报告提出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其内容大体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文化建设指的是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图书馆等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知识水平的提高。”(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2,第32页。)十三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任务,是“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要求,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努力形成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理论指导、舆论力量、价值观念、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7,第12~13页。)十四大报告在提出精神文明建设时指出,“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这里关于文化建设的内容和范围与十二大政治报告的表述基本相同。(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第36~37页。)中共十五大报告更加突出强调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把文化和经济、政治并列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构成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并将文化作为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包括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发展教育和科学,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参见《十五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1997,第18~20、36~38页。)中共十六大报告继续坚持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提法,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同时强调文化建设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建设的内容和范围,主要体现在要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参见《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第18、34~35页。)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同时,又增加了社会建设的内容。在文化建设方面,进一步突出了文化建设的意义;突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并首次把“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在文化建设的内容上又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主要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动力。(参见《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第32~36页。)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文化改革发展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公民素质明显提高;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完善;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文化繁荣发展的人才保障更加有力。(《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6] 〔英〕马凌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第2页。
[7] 参见〔俄〕安娜·尼古拉耶芙娜·玛尔科娃《文化学》,王亚民等译,敦煌文艺出版社,2003,第2页。
[8] E.B.Tylor,The Origins of Culture,Harper and Brothers Publishers,NewYork,1958,p.1.
[9] 〔英〕马凌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第2页。
[10] 转引自黄力之《先进文化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9页。
[11] 裔昭印主编《世界文化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2页。
[12] 罗伯特·F.墨菲:《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王卓君、吕乃基译,商务印书馆,1994,第20页。转引自周蔚、徐克谦译著《人类文化启示录》,学林出版社,1999,第5页。
[13] 顾土:《深义文化》,《新民晚报》2004年3月3日;转引自2004年3月8日《报刊文摘》。
[14]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载《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第7页。
[15] 参见庄锡昌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第119页。
[16] 刘作翔:《作为方法论意义的法律文化——关于“法律文化”的一个释义》,《法学》1998年第6期,第14页。
[17] 比较系统梳理的论著主要有,蒋迅:《法律文化刍议》,《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4期;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18]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即隐型文化)。参见庄锡昌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第119页。
[19] 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第114页。
[20] 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第三章第三节,商务印书馆,1999。
[21] 参见贾春峰、黄文良《市场经济呼唤“文化力”》,《光明日报》1995年7月27日。
[22] 参见丁元竹《“软实力”产生于文化吸引力》,光明观察刊发时间:2006-11-24,http://guancha.gmw.cn。
[23] 参见赵长茂《中国需要构建和强化软实力》,《瞭望》2004年第23期。
[24] 参见〔俄〕安娜·尼古拉耶芙娜·玛尔科娃《文化学》,王亚民等译,敦煌文艺出版社,2003,第3页。
[25] 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第282页。
[26]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Ⅴ~Ⅵ页。
[27]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1年《转换到市场经济》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成功的市场经济的三种主要模式:美国的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法国、日本等国的行政管理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参见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第284页。
[28] 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页及以下各页。
[29] 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第9页及以下各页。
[30] 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例,英国法和美国法都属普通法系,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两国法律的基本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但由于各自的社会条件不同,两国的法律也存在许多区别。分属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的各国法律也都有共性和个性。
[31] 参见周蔚、徐克谦译著《人类文化启示录》,学林出版社,1999,第2页。
[32]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第285页。
[33] 如徐爱国教授认为,“‘法律文化’一直是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法理学的热门话题,‘法治文化’则是法律人文学者和法理学者新近的时髦口号”。参见徐爱国《从法律文化到法治文化》,载文化中国网。
[34] 参见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问题》,《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第10页。
[35] 参见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新视野》2012年第3期,第6页。
[36] 参见孙育玮《“和谐社会法治文化”命题的理论与实践》,《法学》2006年第6期。
[37] 参见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的理论构想》,《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创刊号),第16页;《中国当代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6页。
[38] 参见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创刊号),第9页。
[39] 贺卫方教授出版了一本论文集,名为《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此处受该书的启发,使用了“宏观法治”和“具体法治”的概念。
[40] 贺卫方:《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第4页。
[41]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196页。
[42] 参见钮怿《引导信访回归理性之路》,《文汇报》2011年8月17日。
[43] 梁治平:《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东方》1995年第3期。
[44] 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第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