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犯罪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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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市犯罪分子的变化

传统社会的犯罪以成年男子为主,但从发达国家的犯罪经历来看,这种以成年男子为主体的犯罪分子特征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发生了重要变化。青少年犯罪和女性犯罪从根本上改变了各国犯罪的人口学特征。“在许多发达国家,当少年和妇女的犯罪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时,长期是犯罪者缩影的成年男子的犯罪率实际上在下降”(谢利,2002:119~120)。中国的犯罪分子在城市化过程中也悄悄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既有与世界各国相同的趋向,也有中国自身的特点。相同的方面是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白领犯罪和老年人犯罪都有较大的增长,而流动人口犯罪,特别是进城农民的犯罪则是中国特有的犯罪分子学现象。

(一)青少年犯罪的迅速增长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青少年犯罪的增长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所不同的是,青少年犯罪在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偷盗,而在发达国家主要是暴力滋事和“肆无忌惮地破坏”。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喜欢以团伙作案的形式出现。即使是发达国家中犯罪率较低的国家,如日本、瑞士等国,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也是突出的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社会历史背景是工业化、城市化延长了社会成员受教育的过程,并推迟了其进入社会的时间,从而造就了一个所谓的“青少年群体”。这样一个数量庞大的青少年群体的存在,一旦和家庭解体、教育失衡和失业率增长等一些特定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使青少年犯罪不可避免地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正如谢利所说,由于缺少传统的家庭环境和有效帮助青少年适应社会环境的学校教育,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青少年难以成长为受社会欢迎的人。

中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同样出现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的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率极低。1956年,青少年犯罪仅占全部罪案的18%,1957年增至32.3%。这个百分比一直维持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少年犯罪率大约为总犯罪率的40%~50%。1979年,全国青少年犯罪在总犯罪数中占47.6%。改革开放以后,青少年犯罪进一步上升。到1988年,青少年犯罪已经达到75.7%。18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1977年在总犯罪率中仅占1.4%,到1985年达到23.8%,并且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初次犯罪年龄急剧下降。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率处于较为稳定状态,并在整体上出现了下降趋势(鞠青,2007)。其中1993年、1997年和2002年出现了三次波谷。青少年罪犯占全国罪犯的比重从1990年的57.35%下降到2000年的36.7%,下降幅度超过20个百分点。进入21世纪以后,这一比例进一步下降到2002年的31.05%。但2003年以后开始逐步回升,到2008年达到这一阶段的高峰,2008年以后又开始下降。但是,在青少年犯罪总体呈现下降趋缓过程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却有一定的增长。1994年,全国法院判决未成年罪犯38388人,2004年达到70086人,10年间增长了83%,增幅远远超过青少年犯罪及全国罪犯的总体增长情况(鞠青,2007)。2008年以后,未成年犯罪也出现了下降的趋势,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总体在减少。2008年判处88914人,2009年判处77604人,同比下降12.7%,是1997年以来的首次下降。2010年判处68193人,同比又大幅下降12.13%(冯树梁,2009)。但是,对于青少年犯罪下降的解释却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近年来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结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近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下降主要是人口结构变动造成的,青少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下降是青少年犯罪比例下降的根本原因(鞠青,2007)。其实,除了这两方面因素外,还有一个因素值得重视。青少年的“犯罪”很多都属于数额较小的盗窃行为,由于立案标准的提高,这些“犯罪”便被排除在立案范围之外,从而导致青少年犯罪比重的下降。

(二)进城农民犯罪的快速增长

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常常关注的是移民犯罪问题。但是,大量研究表明,移民的犯罪普遍低于当地居民,无论是客籍工人还是永久性定居者,虽然他们不同种族的移民群的犯罪率有一定差别,但总体上都低于当地居民。通常人们所关注的文化冲突并没有导致他们在新移居的国家发生更多的犯罪。谢利特别提醒人们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发达国家,司法官员由于普遍的敌视,更倾向于愿意逮捕那些有外国背景的人;二是移民中大部分是青年男子,这是一个更容易犯罪的年龄群体。但是,这两大类因素都没有影响移民群体保持着比当地居民更低的犯罪率。另外,移民群体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是更容易导致犯罪的,如居住条件十分拥挤,不能和家人生活在一起,干的是最不愿意干的工作,劳动报酬上常常受到歧视,等等。然而,所有这些都没有影响移民的低犯罪率(谢利,2002:132~133)。

1949年以来,中国虽然有过多次大规模的移民,但这些移民都是有组织的迁移行为,并没有引发突出的犯罪问题。与西方移民犯罪相对应的是中国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特别是流动人口的主体——进城农民的犯罪问题引起了犯罪学家的格外关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二元社会制度,改革开放以后,这一结构被部分打破,出现了一个庞大的进城农民群体,从而引发了我国特有的犯罪分子现象,进城农民的犯罪比例越来越大。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流动人口7000多万,流动人口在盗窃、诈骗、抢劫三类案件中已经占到70%以上,在流窜犯中,上述三类案犯占到90%(鞠青,2007:122)。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大城市及沿海城市外来人口的犯罪在全部犯罪中所占比例急剧上升。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均在50%以上,广州高达80%,深圳更达97%(中国警察学会,1996:264)。据天津市的统计,1984年新收犯中,农民犯的比例为27.5%,到1993年达到56.4%(熊一新,1997)。据公安部的统计,2004年抓获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作案成员60.4万人,占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总数的40%(孙春英,2005)。深圳市1980年外来人口犯罪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26%,1983年增长到50%左右,1997年达到95.1%。外来人口已经成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犯罪的最大群体。进入21世纪以来,外来人口的犯罪问题更加突出,并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据广州市社会科学院课题组2006年的研究显示,广州市每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近80%是外来人口,他们中90%以上的人在落网前居住在出租屋。这些外来人口的犯罪形式多为“两抢一盗”。外来人口犯罪占刑事立案的61.7%。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外来人口的犯罪占比由1979年的3.5%上升到2002年的85%。[3]

(三)女性犯罪分子的快速增长

在世界各国城市化过程中,女性犯罪的数量和种类都在增加,发展中国家妇女的犯罪率增长更快。根据国际警察组织提供的资料,在1960~1972年的12年中,法国妇女的犯罪率增长了155%,而同期的男子犯罪率只增长了51%(谢利,2002:129)。发达国家的妇女犯罪比例在20世纪相当稳定,在各国的犯罪总数中始终保持在1/8到1/5的比率(谢利,2002:128)。在中国,女性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女性的犯罪类型以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最为突出。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安机关查获的全部作案人员中,男性占绝大多数,通常在97%以上,女性约为2%~3%。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犯罪的绝对数一直在增长。1982~1989年,女性犯罪增长了72.82%,平均年增8.13%(冯树梁,2009:103)。在犯罪类型上,女性犯罪出现了男性化的趋势,女性杀人案比男性更加突出。据各地抽样调查资料,女性犯罪正在从过去的盗窃犯罪、性犯罪为主向参与或直接进行暴力杀人、结伙抢劫、诈骗及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向发展(冯树梁,2009:105)。由于女性犯罪的统计数据较青少年犯罪的数据更加不系统,我们无法找到比较系统的女性犯罪分子的资料,这里以监狱在押人员的数据来看女性犯罪的变化情况。2003~2009年,在我国监狱全部在押服刑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从4.3%上升到5.23%。

(四)上层阶级的犯罪大量增加

传统的犯罪被认为主要是下层社会所为,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中高社会阶层被卷入犯罪过程。上层阶级或白领犯罪的增加正是城市化进程中犯罪分子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白领犯罪是指“上层的社会经济阶层人员在其职业活动的过程中触犯刑律”。它包括协议压价、欺诈、贪污、偷税漏税、损害信托原则、行贿受贿、在广告和推销中弄虚作假,操纵股票交易等诸如此类的犯罪(谢利,2002:109~110)。白领犯罪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中盛行的然而又是“最被低估了的犯罪”,它已经对发达国家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繁荣构成了主要威胁。中国同样如此,在过去的30多年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快速增长。而这种犯罪主要是上层阶级或白领阶层所为。此外,白领还是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重要主体。在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大量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城市的建设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拍卖等部门和领域,项目审批、工程立项、土地征收、土地批准征用等环节,也是白领犯罪的多发领域。

除了以上几类犯罪分子外,大学生犯罪、老年人犯罪、残疾人犯罪等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这种犯罪分子的多元化趋势是和整个社会的变迁趋势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