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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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律令研究的纵深发展

自2001年《二年律令》刊布后,《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体系的关系颇令人关注。自秦律出土后即引起人们思索的秦律与《法经》的关系、秦律的性质、法律的编纂、律篇的功能等问题,同样也为《二年律令》所诱发,人们围绕《二年律令》的制作年代、法典性质、九章律辨析及正律与旁章等秦汉律令体系的重要问题展开全面探讨。相关研究成果笔者可见笔者所撰《近年来〈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体系研究述评》一文。该文以“《二年律令》的制作年代”“《二年律令》的性质之辨”“九章律及正律、旁章解析”为题,评述了自《二年律令》问世后学界对于秦汉律令体系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在年代问题上,诸家虽有高祖二年(或汉王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二年、吕后二年、少帝二年之说,持论各异,但在一点上倾向于共识,即《二年律令》的沿革应是萧何袭秦“次律令”,其所定律令奠定了基础,惠帝、吕后时期又有所增补修订。如果基于此点动态地观察《二年律令》,则无论高祖二年还是吕后二年,都是在某个时间与空间上体现了汉律令体系的现实形态。言高祖二年,不意味着遮蔽以后修订律令的动态事实;言吕后二年,亦不能割裂萧何“次律令”以来的律令体系。有关《二年律令》的性质探讨,由对抄本的性质判断及与律典关系的辨析而引发,论者主要对《二年律令》是否为法典见解不同。其分歧又将问题归结至学界长期关注的一个焦点上:秦汉之际是否具有如魏新律那样改革体例,区分性质,“都总事类”并统一称谓的法典。新出法律文献再度将人们引向律令典的探索。有关九章律及正律、旁章的解析,论者仍见解不一,歧见纷出。有关九章律的产生有儒学分科说,律学传承说,九字泛指说,二级分类说;对正律与旁章的理解又有正副二法说,措辞价值判断说,无正旁之分说。[34]

令作为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法源形式之一,自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始即为学者关注。以沈家本、程树德为代表的早期辑佚复原、考证研究,开启了秦汉令的研究领域,为秦汉律令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此后中田薰又将汉令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百年来出土简牍的不断问世,丰富了秦汉令的资料来源,人们对汉令的形式、结构、性质及令的分化、律令转化、令的立法程序予以全面探讨,秦汉令研究呈现一个新局面,成果迭见。对此,笔者于《百年回顾:出土秦汉法律文献与秦汉令研究》一文中,以“‘法典’意识下的秦令之有无”“王杖简与汉令研究”为题,梳理了学界对令的存在样态与性质、令对律的补充作用的不同见解。[35]由此可见,伴随着出土文献的不断增加,一些问题的解析呈现出活跃的状态。然而由于对出土文献的认识及基本概念的解析各不相同,有关秦汉时有无令典,挈令的形态究竟如何,干支令、挈令、事项令的关系如何,令分甲乙丙的标准为何,令篇名是预设立法还是整理编纂的结果,整理编纂是官方行为还是私人行为,对秦汉令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判断,如何定位它在中国法律史发展过程的作用,这些问题的解明仍有待新资料的披露及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秦汉律令体系研究的最新成果,为广濑薰雄的《秦汉律令研究》(汲古書院,2010)。是书第二部专论秦汉律令。作为立论的前提,他对晋志等有关法典编纂的记载予以彻底质疑,认为自文帝废除肉刑后,《法经》与《律经》成为法律学的经书,《律经》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事律三篇,二者内容基本相同;至东汉初期,《律经》的作者已不能确定,在萧何之外又有假托皋陶之说,不过自汉志以萧何为《律经》作者后,萧何作《律经》遂成为定说;至魏,《法经》以其为《律经》的原型而被视为秦律,其作者假托为商鞅;又据晋志,李悝《法经》被附加于商鞅《法经》之上;至唐《永徽律疏》,李悝六法改为商鞅六律。由此他强调,有关法典编纂的记载不是法制史的资料,而应视为法律思想史的资料。[36]他否认秦汉时期存在律典,对秦汉律的存在形态的认识是:1.律通过皇帝的制诏(或王命)逐条制定,因此其程序与诏令完全相同;2.诏令中的“其定律”以下或“臣请”以下的规定是律,令是帝令本身,律则是令中具有规范效力的部分;3.律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其通过皇帝的诏令而获得强制力,在秦汉帝国,唯有皇帝的诏令才是强制力的根源;4.秦汉律令本各无名称,如今人们所知晓的律名、令名,基本是个人基于规定内容而取用的略称,不是由中央政府确定的、全国统一使用的官方的称谓,因此同一律文会出现复数的名称;5.目前所出土的律不是由中央政府编纂、公布的,而是由个人随意选择若干皇帝诏命而汇总为一条律,这便是同一律文而形式各异、律文先后关系各异、字句有所出入及律文断句各异的原因所在;6.违反律,即意味着违反了定律之“令”,因此称其为“犯令”“不从令”。[37]广濑薰雄的研究对象,几乎包括了自秦汉律令研究以来的所有关注点:如何认识汉志、晋志的有关记载,《法经》、律经的指称对象,律的制定程序与存在形态,出土法律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律令关系及如何认识出土法律等等,其鲜明的观点必将引起学界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探讨。[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