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的规制:精神卫生法与刑法(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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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第一部精神卫生法

法国大革命非但没有终结反而加强了对精神病人的禁闭,使之进一步制度化。

福柯曾经这样总结法国大革命与精神病院、精神病学的关系:“在革命后,过去的庞大控制体系遭到动摇和破坏,怎么才能重建既不以监禁的形式出现、而又要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控制呢?精神病学立刻发现自己具备维持固定的社会秩序的功能;并利用精神病院发挥两个作用:首先,治疗最激烈、最恼人的病例,同时,通过把监禁的地方改造成某种医院的模样,提供某种抚慰人心的保证和科学的形象。把监禁的地方改名为医院,用这种办法向世人申明精神病学是一种医学实践。”[32]

第一,对精神病院的需求,首先来自社会和政府。

1789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第七条宣布:“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依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拒绝则构成犯罪。”[33]1790年3月26日,密札制度被国民议会正式废除。1790年3月12~16日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令,进一步落实《人权宣言》,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对确有精神障碍的疯人做了特别规定。例如:“由此令下达开始,六个星期内,所有因王室逮捕令或行政官员命令而被拘禁在城堡、宗教收容所、警所或其他任何监牢里的人,除非已经审判定罪、下令逮捕或涉及重大的罪行、受人身刑罚,或因疯狂被监禁,都将获得释放。”“在本令发布三个月内,所有因为心神丧失而遭监禁者,由检察官督导,由法官以惯常方式询问,并且在地区主管监督下,由医生检查,以便查明病人的真实状况,作出其状况判断,或者将其释放,或者送往专院治疗。”[3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医生的作用。《无理智者之入院规章计划》规定:“在整个巴黎行政区内,疯人或无理智者进入现今及未来的专门机构时,必须要有合法医生或外科之报告书陪同。”[35]

然而,当时并没有专门的疯人医院或者救护院(hôpitaux pour aliénés)。就在法律允诺的医院还未建立之时,各方面人士向国民议会提出要求,希望通过法案,保护人们不受疯子侵害。因此又有新的法律。1790年8月16~24日的法律规定:“市政单位有权防范释放出来的无理智者或狂怒者、恶狂野兽的游荡所可能造成的灾害。”1791年7月22日的法律进一步规定家庭有责任看守精神错乱者,并且允许市政当局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精神失常者们之亲属必须监视他们,阻止他们到处游荡,防止他们造成骚扰。市政当局必须预防私人因为忽略责任,而可能造成的不便。”[36]随之,建立专门收容疯人的收容院更为迫切。内政部长德莱萨尔(Antoine Claude Nicolas Valdec de Lessart,1741~1792)认为:“如果我们可以不断地建设救护院,以供应下层精神错乱者一个隐居的场所,这将是何等有益……由于这一类的房舍并不存在,精神失常者便要被强迫散布在各式各样的监牢之中。这些地方和他们的状况实在风马牛不相及。但要让他们离开那儿,我只有一条计策,就是把他们尽可能临时性地转送,集中于比塞特院。”[37]于是,巴黎原有的比塞特院成为收治男性精神失常者的机构。同时,萨佩提耶院成为收治女性精神失常者的机构,被称为“妇女救护院”[38]。但实际上,这些机构的收容性质没有根本变化,收治的人员很复杂,里面还关押着贫民、政治犯,隐藏着被通缉的嫌疑犯;卫生条件极为恶劣,许多人被锁链禁锢。

就在这个时候(1793年9月11日),菲利普·皮内尔(Philippe Pinel,1745~1826)被雅各宾派(Jacobins)政府派到比塞特院。传统观点认为,皮内尔医生受到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激励,于1793年(还有1792年、1794年之说)在比塞特院解除了疯人身上的锁链,他在世界上是第一个如此做的。但现今的一些研究显示,皮内尔第一个解除疯人锁链这个事情的真实性是有问题的,是其儿子(Scipion Pinel,1795~1859)的夸大和编造。[39]在皮内尔之前,1785年,意大利医生基亚鲁吉(Vincenzo Chiarugi,1759~1820)就在位于佛罗伦萨的一家医院为他的患者解除了锁链。而且,比塞特精神病院解除疯人身上的锁链,是当时的院长让-巴蒂斯特·普辛(Jean-Baptiste Pussin,1746~1811)下的命令。普辛从1784年起就在比塞特院工作,他和妻子在皮内尔到来之前,已经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普辛自己也得过精神病,也曾经被锁链束缚过。普辛发现,多数被关的人在解开锁链后易于管理而且比较平静。皮内尔深受他们的影响。皮内尔做主解除疯人身上的锁链,是他成为萨佩提耶院的主管(1795年5月13日)之后。另外,他虽然解除了疯人的锁链,但又使用了约束衣。然而,皮内尔在精神病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今天仍然被视为精神病学史上的一座丰碑。这个地位除了他是最早解除疯人锁链的医生之一,主要来自他的精神病学著作《疾病的哲学分类法》(Nosographie philosophique ou méthode de l’analyse appliquée à la médecine,1798)、《精神错乱或躁狂的医学哲学论文》(Traité médico-philosophique sur l’aliénation mentale ou La manie,1801)和他创立的精神疗法(法文traitement moral)[40]。他批判了过去占统治地位的精神障碍是魔鬼引起的学说,认为疯人是因为脑病而失去理智,只能实行精神治疗。在一次演讲中,他概述了精神治疗原则:“首先,没有残暴,没有羞辱。运用身体控制只是为了防止病人伤害他/她自己或者其他人,但不是为了惩罚。其次,尽可能准确地记录病历。再次,鼓励患者参与工作和改善社会关系。最后,也是最有效力而又最不那么科学的,尽力把病人当作个体的人去理解。”[41]他还认为,将精神病人安置在收容院加以隔离,可以使他们接受一种发展和加强他们的理性能力而设计的精神治疗。[42]皮内尔以及其他人的改革,把传统的收容院改造成治疗性机构,从而产生了精神病院。而近代精神病学和精神卫生也从此开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08年,中国就有杂志载文详细介绍了皮内尔的生平和贡献。[43]

福柯对皮内尔的评价是消极的。最令福柯反感的是皮内尔认为精神病院的隔离有益于精神病人的治疗。他认为,当局任命皮内尔这样一位在精神病知识上有一定声誉且在政治上相当拥护共和政体的人主管比塞特院,是为了把监禁演变为一个医疗上的问题。皮内尔的精神疗法就是惩戒加治疗。在皮内尔的主持下,精神病院既是整肃道德的工具,又是进行社会谴责的工具,是一个整齐划一的立法领域,一个道德教育场所。皮内尔所憧憬的精神病院就是一个小型的司法世界。精神病院作为一个司法机构是完全独立的。它直接判决,不许上诉。它拥有自己的惩罚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加以使用。福柯指出:把医学变成司法,把治疗变成镇压——这种转换在皮内尔的“慈善”和“解放”事业中并非一个无足轻重的吊诡。应当说,福柯对皮内尔的评价是不公正的,他不恰当地将皮内尔当作了体制的一个象征。

福柯认为医生的证明书成为监禁疯人的必要条件,是医生角色神话的标志。在过去的禁闭中,医生起不到任何作用。而现在他们成为精神病院中最重要的角色。因为他们掌握着决定病人入院的权力。医生并不是以学者身份,而是以智者身份在精神病院中取得权威地位的。如果医疗这项职业被需要,那并不是因为它被当作科学,而是作为法律和道德上的担保。医疗工作只是一项庞大的道德任务的一部分。医生的权力就其属性而言,乃是社会性和道德性的权力。医生之所以能够在精神病院世界发挥绝对的权威,因为他们就是“父亲”和“法官”、“家庭”和“法律”。

福柯还指出,精神病学在18世纪末特别是在19世纪初建构起来的时候,并没有被规定为整体医学的一个分支。在19世纪初也许几乎直到19世纪中叶,精神病学与其说是作为医学知识或理论的一个专业而毋宁说是作为公共卫生的一个专门分支来运转的。在成为医学的一个专业以前,精神病学被制度化为社会防护的一个特殊领域,针对的是一切由于疾病或由于所有可以直接或间接当作疾病的东西而进入社会的危险。正是作为社会的预防措施,作为社会整体的卫生学,精神病学才得以制度化的。精神病学一方面作为医学使公共卫生的一个部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它把对精神疾病的知识、预防与可能的治疗作为社会预防来发挥作用。[44]精神病院之内的精神病学的权力可以成为精神病院之内和之外的普遍裁判权,它不仅仅针对疯癫,而且针对不正常的人和所有不正常的行为。[45]

有其他学者表达了类似看法。美国学者杰克·普莱斯曼(Jack David Pressman,1957~1997)针对皮内尔的改革评论道:人们发现医生最好的武器就是医院本身,其严格的管制恰好就是管理者的工具,借助它管理者向被监管者灌输内心行为准则、情感和谐与有益的公民行为。一方面将渐进改革与医学进步连接在一起,另一方面将病人内在精神环境的稳定与外在医院环境的适当管理联系在一起。皮内尔推动了以公共机构为基础的精神病学的发展。人们被送到精神病院,不只是因为医疗措施被认为是必要的,更多的是因为他们被认为很危险或无行为能力。[46]

即使在普辛或者皮内尔的改革之后,比塞特院和其他精神病院也拘禁过并非精神错乱而只是思想、行为过于自由不羁的人士,例如因嗜好和描写性虐而声名狼藉的萨德侯爵(Donatien Alphonse François,Marquis de Sade,1740~1814)。萨德还是国王密札的受益者和受害者。

1768年4月,萨德因为性虐一名失业的纺织女工而受到警方侦办。萨德的岳母(曾与萨德通奸,但后来终生与萨德为敌)和岳父经过运作,求得国王密札,使萨德关入国王的一个城堡,以避免丑闻传开来,并利用这段时间销毁证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1777年,萨德因为“淫乱和纵欲”被逮捕审判。1778年7月14日法庭轻判萨德接受教养和罚款,但是警方根据国王密札将他监禁。在押解路上,萨德逃跑,39天后被抓获入监。监禁长达十二年,先是在樊尚监狱(Vincennes),后是在巴士底监狱。1783年萨德在给妻子的一封信中谈到自己因何与众不同:[47]

您说人家不能同意我的思想方法。这有什么关系?给别人规定思想方法的人,岂不是疯子!我的思想方法是我深思熟虑的结果,它是我生命的一部分,是我气质的一部分。改变它非我力所能及,纵使我能够改变它,我也不会那样去做。您所指责的这种思想方法是我生命中的唯一慰藉,它减轻我在狱中的一切苦恼,它产生了我在人世上的一切欢乐,它比我的生命更加重要。造成我不幸的原因,不是我的思想方法,而是别人的思想方法。[48]

法国大革命发生后,1789年7月2日这天早晨,萨德站在窗前高声喊叫,呼吁外边的人进攻巴士底监狱,把他救出去。保王派历史学家嘲笑成千上万的巴黎人冲向巴士底监狱去释放犯人的情况,因为当时里面只囚禁有七个犯人,“他们不是疯子就是品行恶劣的坏人”。[49]这七个人中有一个是疯子[50],也有人说是两个[51]。不过,萨德并不在其中。其中一个是叫怀特的英国人,一把长胡子使他看起来很像刚从棺材里挖出来的活死人;于是人们把他高高举起,欢呼胜利,但不久只好把他送进了一家叫作“沙朗通”的疯人院(Asile de Charenton,亦译“夏朗东”“厦伦顿”)再关起来,因为他是疯子。[52]当群众在7月14日攻占巴士底监狱时,萨德已经不在里面。原来在7月2日当夜,狱方就把他塞进一辆马车送到了沙朗通疯人院。1790年4月2日,根据有关废除密札制度和因密札而被拘捕的人应恢复自由的法令,萨德走出了沙朗通院。离开沙朗通后的几年里,萨德除继续创作外,还从事政治活动。1793年12月8日,因为政治观点与雅各宾派冲突,他被捕入狱,1794年10月15日获释,这时离雅各宾派领袖罗伯斯比尔(Maximilien François Marie Isidore de Robespierre,1758~1794)被处死不久。1801年3月6日,因为作品淫秽,萨德又被拿破仑执政府逮捕监禁,但没有受到正式的审判。1803年3月15日,由于被指控在监狱与几个被监禁的男青年关系不正当,萨德被转移到比塞特疯人院。萨德夫人和子女担心萨德被监禁于如此臭名昭著的地方败坏家族的名誉,因而请求当局将萨德转往别处。一个月后,萨德作为“警方的病人”被送往沙朗通院,并在那里度完十一年的余生。[53]

不过,萨德在沙朗通的日子并不十分悲惨,由于得到院长弗朗西斯·库尔米耶(François Simonet de Coulmiers,1741~1818)的庇护,他成为一个享有特权的患者,与院内外保持广泛的联系,甚至写作、导演戏剧。而沙朗通的主任医生鲁瓦耶·科勒德(Royer-Collard,1768~1825)十分厌恶萨德,认为留着萨德会败坏沙朗通的声誉,因而极力想把萨德驱逐出去,由监狱监禁。1808年8月1日,他写信给警察总长说道:“这个人并非精神错乱。他惟一的狂妄乃是恶魔引起的狂妄,而且,一所献身于精神错乱的医学性治疗的疗养院,一点也不能克制这类恶德。犯了这种恶德的人,应该遭到最严厉的隔离。”[54]

第二,对精神病院的需求还来自家庭。这一点为一些研究者所忽视,往往单方面强调精神病院的禁闭是政府为了维护秩序。

福柯指出,由于大革命废除了在不恰当监控程序下拘禁个人的权利,家庭成员不再享有拘禁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男人不再有权拘禁他的孩子和妻子,妻子不再有权拘禁她的丈夫(两种情况几乎一样多),这导致了一些人的不满。在整个大革命期间,人们不断地呼吁:必须找到一种方法,使家庭可以合法地拘禁行为不轨或者令人头痛的家庭成员。[55]

在废除密札制度几个月之后,1790年8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建立家庭裁判团制度的法律。家庭裁判团的目的是用合法的手段来把年轻人控制在父亲或者监护人之下,这些年轻人有意忽略权威并滥用他们对自由的理解,从而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警惕。在不至于声名狼藉的情况下平息夫妻不和或近亲之争也是必要的,不然的话,这种争论不仅使社会蒙受耻辱而且使整个家庭毁灭。根据家庭裁判团制度,争议的双方可以各指定两名仲裁人,如果双方票数相等,可以请一名不在家庭裁判团中的法官加入进行裁定,如果有一方对裁决不满,可以向地区法院上诉。这个制度在实施中遇到困难,因为各个家庭并不是总能找到相当公正的人来做法官。于是,将家庭裁判团改成作为一种公共机构的家庭裁判所(家庭法庭)。[56]福柯指出:“对于家庭过去直接向王权要求的一些措施,现在要由这些法庭来为它们提供司法形式和地位:挥霍无度或放荡不羁的父亲、浪子、无能力治理其所分得遗产的继承人,所有这一类的缺陷、错乱或行为失检,过去如果不是由禁治产的完全法律程序来制裁,便是由王室逮捕令来制裁,现在,它们全归家庭法庭管辖。”[57]

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进一步应对了这个问题。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有巨大的影响。“作为理性立法的产物,法国民法典已成为世界上除盎格鲁萨克逊法(法律实践的结果)、罗马法(法学家的理论结晶)之外的第三大法系。它也已经成为东欧、中欧大多数国家法典化的基石。”[58]《法国民法典》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成年人的亲属会议制度。根据第406条、第407条和第494条的规定,亲属会议基于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成年人的血亲、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召开,或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治安审判员依职权自行召开。亲属会议除治安审判员外,由男女两性血亲或姻亲六人组成;另从父母两系亲等最近的亲属中各邀请三人。

对精神病成年人,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禁治产制度。第489条规定:“成年人经常处于痴愚、心神丧失或疯癫的状态者,即使此种状态有时间歇,应禁止其处理自己的财产。”前面提到过,法国的禁治产制度是在18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的。在此之前,疯人甚至在被关起来以后,都不会丧失任何民事权。最高法院1711年8月30日的一份判决曾详细说明,即使监禁是法律主体精神错乱的“事实性”证据,但这对他的法律能力也毫无影响。[59]根据1804年《法国民法典》,血亲或者配偶如果认为其血亲或者配偶无能力管理财产,应提出请求宣告禁治产之诉,然后经法院判决宣告。痴愚、心神丧失或疯癫的事实以书面列举。诉请宣告禁治产之人,应提出证人与证物。禁治产人由其配偶、父母等作为监护人。监护人为禁治产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保护禁治产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但是,监护人并没有自行处理禁治产人住院问题的权利。这个问题,由亲属会议决定。第510条规定,将禁治产人留居家中疗养或送精神病院、医院治疗,须由亲属会议按照禁治产人疾病的性质和资力决定。另外,第495条规定,宣告禁治产请求人不得为亲属会议成员。[60]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法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涉及并且规定非自愿住院的法典,尽管非自愿住院只是它的一个很小的问题。它允许家庭成员之间的非自愿住院,但提出了条件和程序,并且将这种权利限制在亲属会议。应当说,二百年前的《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比我国曾经实际存在的一个家庭成员可以把另一家庭成员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做法稳妥许多。当然,它也是问题多多,容易被人恶意利用。

对禁治产规定的恶意利用,法国作家巴尔扎克(Honoré de Balzac,1799~1850)的小说《禁治产》(L’interdiction,1836)有所描述,值得作为一个案例加以介绍。巴尔扎克揭示,精神病学和禁治产制度可以被利用来进行财产的争夺,而一个人一旦被指控精神错乱就很难摆脱这个名声。巴尔扎克笔下的特·埃斯巴侯爵是一个人品高贵的贵族,笃厚宽宏,知恩图报。他酷爱中国文化,投入巨资出版《插图本中国史》。他的这个嗜好不为他人理解,且由于他不喜与人交往,因而被认为是个偏执的怪物。他的妻子是巴黎社会的时髦红人,生活奢靡,讲究排场。她为了侵吞侯爵的财产,与特·埃斯巴侯爵的弟弟合谋,指控特·埃斯巴侯爵精神错乱,向法院申请对其实施“禁治产”处分。诉状写道:

事缘具呈人之夫特·埃斯巴侯爵,一年以来精神与智力大为降落,已达于民法四八六条所谓精神错乱与痴愚不省人事程度[61];故为保障其自身及财产之安全起见,保障在其身畔之儿童之利益起见,亟须将民法四八六条所规定的措施付诸实行。

特·埃斯巴数年来处理家事及产业之作风,已令人对其精神状态深致疑虑,而最近一年智力衰退尤为可怕。特·埃斯巴之意志首先感受影响,至于意志之低落使其遭受因丧失行为能力所致的种种危险,可以下列事实为证……

为证明上开事实,具呈人可提出与特·埃斯巴侯爵经常见面之人作证,彼等之姓名及身分已见上文,其中不少人士并向具呈人建议向法院状请予侯爵禁治产处分,认为唯如此方能使其财产及二子不致因侯爵行动乖张而蒙受危险。

以上所述既证明特·埃斯巴侯爵已陷于精神错乱之痴愚状态,具呈人自当请求钧院为执行禁治产起见,迅将本案咨送检察长,并指派推事克日办理……

初级法院法官包比诺负责此案。包比诺法学深湛,善于把法律条文放到事实中去琢磨,在拿破仑改组司法机构的时候,成为巴黎高等法院最早的法官之一。他不会耍手段,因而遭到排挤,屡被降职,但他从不叫屈,依然勤恳工作。他深知禁治产案件往往存在家庭之中的阴谋诡计,根据诉状的内容,他怀疑侯爵夫人请求对侯爵加以禁治产处分涉及个人的利害关系。于是,他拜访侯爵夫人,并且讯问侯爵本人,发现侯爵夫人的指控不属实,侯爵也不是一个疯子,且教子有方,侯爵夫人请求实施禁治产是为了谋取财产,来偿付自己的债务。就在包比诺把审理报告做好之时,侯爵夫人通过司法部长向法院施加压力,使得法院院长作出了撤换包比诺法官的裁定,理由是包比诺在拜访侯爵夫人时,曾经和她一起喝过茶,这样就应当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不得在诉讼当事人家中饮食,但实际上,那天在侯爵夫人家,当仆人端茶来时,包比诺就告辞了。[62]

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巴尔扎克讲的这个故事来看,诉请与判决禁治产即认定一个人是否精神错乱,并不必须有医生的证明,也可以根据经常见面之人作证,也就是说,该人精神错乱是公认的。

但是,仅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管理显然是不够的。现在来看,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非自愿住院的规定比较简单,而在当时,有些人可能觉得过于繁琐。根据它的规定,家庭要将一个患病成员送入精神病院,应先提起请求宣告禁治产之诉,然后经法院判决宣告,再由亲属会议决定。政府和精神病院,以及家庭,应当不会满足于这个制度。因而,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解决家庭如何更方便地将患病成员送入精神病院的问题越来越被关注。

1810年,颁布《法国刑法典》。该法第64条规定:“精神错乱(démence)中所为之犯罪行为,不构成重罪与轻罪,因被不得抗拒之力量,强制实施犯罪行为者,亦同。”[63]那么,应当如何安置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犯罪人呢?《法国刑法典》没有作出规定。但是,社会显然是不会允许曾经犯罪的精神病人继续自由行动的。尽管最高上诉法院几次作出决定,重申对精神错乱者不能判处轻刑,甚至不能作出赦免判决,而应撤销立案,但是普通法院认为,一个人可以既是罪犯又是疯子,他们是很危险的人,应当用刑罚以外的方法来处置,送入精神病院。变通做法是,刑事法庭的陪审团宣布精神病犯罪人有罪,同时又要求,虽然他已被判决确定有罪,他仍然因病应当被放入精神病院。“要么监狱,要么医院”,“要么赎罪,要么治疗”。[64]然而,与住院有关的问题毕竟还是需要法律加以规定。

另外,对于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可能性,而家庭不愿送往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的管理,也需要加以明确规定。

此时,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的专门法律呼之欲出。

1838年6月30日,法国颁布了一项法律,专门对精神病院收治病人的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这部法律的主要设计师是法国另一位杰出精神病学家让-艾蒂安·多米尼克·埃斯基罗(Jean-étienne Dominique Esquirol,1772~1840)。埃斯基罗是皮内尔的同事和弟子。1810~1817年,他自费考察了法国几乎所有的收容精神病人的机构。1818年他向法国的内政部长提交了调查报告——《法国精神病院现状和如何改善这些不幸者的命运》。他的调查表明,在巴黎进行的精神病院改革并没有影响到其他各省。他说:“我看见他们赤身裸体,盖着破布,躺在地上,只有草秆抵御地上的寒冷潮气。我看见他们吃得很差,没有空气呼吸,没有水解渴,没有生活的第一需要。我看见他们落在真正的狱卒的手里,听任他们粗暴监督。我看见他们关在小室内,肮脏,腐臭,没有空气和光线,戴上镣铐关在洞穴里。”[65]他认为,对疯癫应当在专门的医院由专门的医生给予治疗,疯人收容院应当是治疗的机构,对疯癫必须采取医学的方法治疗,医生是疯人收容院的至关重要的主体,应当决定一切。调查报告后来公开发表,埃斯基罗名声大噪。1820年埃斯基罗接替皮内尔成为萨佩提耶院的主任,1825年接替鲁瓦耶·科勒德,担任曾经监禁萨德的沙朗通院的主任。[66]法文“精神病院(精神病医院)”(hôpitaux psychiatrique)一词即是埃斯基罗首创的——不过,该词到1937年才成为官方术语并取代“疯人收容院”(asiles d’aliénés)一词。

而正是这部法律,后来被称为“世界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美国著名医学史学家欧文·阿克内希特(Erwin Heinz Ackerknecht,1906~1988)在其著作《精神病学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psychiatry,1968)中指出:“法国1838年关于精神卫生管理的法律是这个领域第一部全面的立法。”(The French legal code of 1838 relating to mental health administration…is the first comprehensive legislation in this field)[67]《欧洲精神病学杂志》(The European Journal of Psychiatry)2007年第3期刊登的一篇保加利亚学者的论文也指出:“通常认为,第一部精神卫生法是法国制定的,虽然也有一些作者指出一些欧洲国家更早出现关于具体问题的法律。”[68]

国内有些人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产生于1938年[69]或者1930年[70]的法国,这最初应是笔误或者印刷错误,之后则是不求甚解或者想当然之下的以讹传讹。

《古典时代疯狂史》所考察的“古典时代”是以皮内尔来到比塞特收容院作为终结的,因而福柯没有在该书中提到1838年6月30日颁布的这项法律,但在被收入《不正常的人》(Les Anormaux)一书的演讲中,福柯对其有所评论,称之为“1838年法律”(la loi de 1838)[71]。福柯这样称呼它,不是出于蔑视,因为其他人也是如此。但是难道它没有名称吗?有,但不是“精神卫生法”,而是Loi sur les aliénés n° 7443 du 30 juin 1838,即《1838年6月30日关于精神错乱者的第7443号法律》。这就是“世界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名称!在法国,“精神卫生法”可以表述为Loi sur la santé mentale,但其并不是一部法律的正式名称。而在法国之外使用法语的国家或者地区,例如加拿大的安大略、魁北克,Loi sur la santé mentale则有可能是指一部法律。

1838年法律共有三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是关于精神病院(établisse-ments d’aliénés)的规定,有七条。第二章是关于在精神病院的安置(placements faits dans les établissements d’aliénés)即非自愿住院的规定,为该法的主要部分,从第八条至第四十条,分了四节。第三章是附则。

第一章规定各省必须有一个为接收和治疗精神错乱者而专门设计的公立机构(établissements publics),也可以为此目的设立私立机构(établissements privés)。公共机构必须接受公共权力机关的指导,私立机构必须接受公共权力机关的监督。设立公共机构或者私立机构应经内政部长的批准。省长或其任命或内政部长任命的主审法官、检察官、裁判官、市长负责检查公立或私立精神病院。他们接收住院的精神错乱者的投诉。检查不定期,私立机构至少每季度一次,公立机构至少每半年一次。任何人不得设立脱离监管的私立精神病院。治疗其他疾病的私立机构不得收治精神错乱者,除非将他们安置于独立的病房。

第二章的前两节规定了两种住院安置。(1)自愿安置(placements volontaires)。这个名称具有误导性。其实,“自愿”并不是指病人本人的意愿,而是指病人亲属的意愿。“自愿安置”的申请由亲属提出。申请有一个必需的条件:有一位医生开具医学证明书,说明病人的疾病和精神状态,提出拟安置的机构的名称。这位医生应与病人和病人家庭无利害关系,并且不在病人将入住的精神病院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公共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免除医学证明书。医学证明书应在医生签署后的15日之内交付。之后由接诊精神病院的医生决定是否住院。自愿安置可以由病人亲属(丈夫或妻子,没有丈夫或妻子则为长辈,没有长辈则为后代,以及家庭会议授权的任何人)和医院的医生决定终止,但如果医生认为病人具有危险性,可以拒绝病人亲属的申请。(2)根据行政命令实施的安置(placements ordonnés par l’autorité publique)。这是指根据省长的请求,把对可能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l’ordre public ou la sûreté)的精神错乱者安置在精神病院。省长的请求应附有医生提出的被安置者精神状况的医学证明。在即将发生危险的情况下(en cas de danger imminent),对医生证明或者众所周知的病人,巴黎的警察局长或其他城市的市长可以决定对精神错乱者采取一切临时措施,并在24小时之内报告省长。已经被自愿安置的病人如果具有这种危险性,将转入第二种安置。

第二章还规定,被安置的精神错乱者和他的监护人,以及他的亲戚和朋友,可以向当地法院上诉。经过检查,如果有必要,应立即释放。

可以看出,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相比,1838年法律关注的重点不是精神错乱者的法律能力和禁治产问题,而是如何通过住院安置即禁闭防止他们对社会和家庭的损害,而在住院安置上起决定性作用的也不是家庭或者亲属会议,而是行政机关和医院。

福柯对1838年法律的评价可想而知。对于根据行政命令实施的安置的规定,福柯认为它以一种既清晰又模糊的方式确定了医生的角色,将医学功能与行政机关挂钩。精神病学将面对妨碍秩序或威胁公共秩序的人,被纳入行政体制中;精神病医生不是被看作医生,而是被看作公共卫生的官员,负责监督一切无秩序和危险的事。对于自愿安置的规定,福柯认为它改变了拿破仑法典规定的召集亲属会议并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才能由专门法庭决定拘禁的做法,使家庭向医生提出的不再是确定病人法律上的无能力,而是指出病人对家庭有危险的特征,而医生或者精神病学具有决定性作用,医生成为针对家庭内部危险的警探,精神病学作为矫正技术被纳入家庭。[72]

然而,如果不那么偏激,是可以看到1838年法律的积极一面的。第一,确定实施非自愿住院,注重医生的作用。当时,由于精神病学的进步,医生也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有利于避免政府和家庭对非自愿住院的滥用。将医生整体上看作政府和家庭的“帮凶”,是不符合实际,也是不公正的。第二,区分了两种非自愿住院安置模式。虽然“自愿安置”在名称上掩盖了其非自愿性质,并且赋予亲属的权利过大,但是它与根据行政命令实施的安置在作用和启动上确有不同。第三,将两种非自愿住院都置于法律规范之下,并设置了基本程序,包括鉴定、监督程序。例如,“自愿安置”的第一份医学证明只能由入住医院之外的医生开具,就是一个颇为巧妙的设计。有人评论:“由于是外面医生开的健康证明,也更为客观,这总是一件好事,胜过一个家庭成员和一个讨好的精神科医生串通一起,作出独断专行的决定。”[73]1838年法律后来被称为“世界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不仅因为它产生的时间早,以及比较系统(尤其是相对于英美法系而言),而且还因为它的一些积极性内容与当今精神卫生法的理念基本吻合。

1838年以后,人们一般不会把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留在家里。他们通常通过法定程序把病人移交精神病院,尤其是未婚的女士。1866年的时候,有58687名精神病患者是由家人照料的,323792名精神病患者住在精神病院。在公共精神病院里,不同级别的病人住在不同的地方。有钱的病人可以受到特殊的照顾。他们的房间比其他病人的要大,还可以随意挑选食品。医院还为这些病人配备了专门的佣人,这样他们就有了相对自由的私生活。等到他们恢复到一定的阶段,他们就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活动。1874年,住在特殊精神病院的40804名精神病患者中,有5067名患者被免除了一些常规的限制。还出现了大量的私家诊所,它们为物质上很富有的患者提供了比较舒适、轻松的生活环境。在这些诊所内,病人和医生之间保持着一种亲密的关系,这是公共精神病院所不具备的优势。[74]

1838年法律在整体上有一个相当长的寿命,直到1990年才被新的法律替代,但其间有关制度经过多次修订。1938年终止内政部参与精神病院的管理。1981年2月2日通过的《关于加强安全和个人自由保护的法律》(Loi n°81-82 du 2 février 1981 renforçant la sécurité et protégeant la liberté des personnes)[75],对1838年法律加以局部修订,补充规定了住院病人的权利:(1)被告知入院后的权利和义务;(2)自由接打电话和收发私人信件;(3)接受探望;(4)拒绝所有治疗,并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医生的意见作出决定;(5)在医院内自由活动,但须遵守有关规定;(6)有宗教自由,并不受歧视。[76]另外,1968年1月3日通过的《关于改革无行为能力法律的法律》(Loi n°68-5 du 3 janvier 1968 portant réforme du droit des incapables majeurs)[77],对《法国民法典》作出修订,废除了禁治产制度,重新确定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