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1]
余清良
明代的钞关在行政上隶属于户部,主要由其下属十三清吏司中的贵州清吏司管辖,[2]同时,明代的都察院也派出巡漕、巡关等巡按御史,即所谓的“钞关御史”[3]进行监督。在管理钞关的过程中,最为主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对各钞关进行委官监收船料钞,即通常所谓的差官,或称收钞官,俗称为榷使,它是一钦差,由其督理、主持各钞关关务,“差官有专摄”。[4]但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制定好一个成熟的蓝本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无定制,各钞关的差官方式不断进行调整和变革,其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迁过程,主要有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大的发展阶段。
一 明代前期钞关差官制度的创制和发展
在明前期的发展阶段,钞关的差官制度主要经历了宣德、正统、景泰这三个具体的历史时期。从明代钞关差官制度的整体发展层面来看,这是一个草创、探索、发展的时期。
(一)宣德年间的初创
明代在创建钞关制度之初,同其建置一样,诸钞关的具体差官方式,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在宣德四年(1429)六月创制钞关制度时,各钞关施行的是差遣巡关御史和户部官共同监收的差官方式。
(宣德四年六月壬寅)委廉干御史及户部官于缘河人烟辏集处监收(钞关船料钞)。[5]
宣德四年……设立钞关,差御史及本部官照钞法例监收船料钞。[6]
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客商辐集处所设钞关。……各差御史及户部主事监收。[7]
查得宣德四年……钦定收钞事例,本部差官公同监察御史于崇文门等九门,并河西务、淮安、扬州、临清等处监收船料。[8]
宣德四年……钞关之设自此始。……各差御史及户部主事监收。[9]
宣德中,令天下沿河商旅辏集处所设立钞关,岁遣御史及户部官监收船料钞。[10]
可见,在钞关的初创时期,钞关中的差官主要由都察院派遣在外的御史和户部所派官员共同担任,即所谓“御史、曹郎分遣监收,有专官而无定员”,[11]其中主要以御史为主,称为“钞关御史”或“船钞御史”,[12]乃专为监收钞关船料钞所设。[13]
从明代税课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明政府在创建钞关之初实行的这种由钞关御史和户部官共同监收船料钞的差官方式,是对以后钞关差官方式的一种开创性探索,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草创性,并未形成定制,可以说是明代钞关差官在制度上的一种滥觞。
(二)正统年间的调整
从明代钞关的整体发展过程来看,正统年间是其差官方式调整最为频繁的时期,在短短的十余年中就三度变更。
先是,因御史、户部两者共同监榷钞关,产生了“榷之权犹[尤]散”的问题,故在正统初年明政府就取消了钞关御史的监榷权,改由户部所差遣的主事官单独监收船料钞,但并未完全废止钞关御史,而只是令其负责对户部官监收钞关船料钞进行监督,这是明代钞关差官方式的首次调整,这一调整使得各钞关之榷权归于统一,“自别员不再委,而权不散矣”。[14]
接着,到正统四年(1439)时,明政府开始全面变更钞关的差官方式,取回了所有派至各钞关监收船料钞的钞关御史和户部官,其中临清、淮安二处钞关改由先前所派至的收粮官兼管,而漷县、扬州、南京上新河三处钞关则由“原设官员”收受,史载:
(正统四)令取回监收船料御史,止令原设官员收受。又令差出收粮官兼管临清、淮安船钞,原差收钞官取回。[15]
正统四年,令取回监收船料御史,止令原设官员收管。临清、淮安,令差去收粮官兼管,原差收钞官取回。[16]
(各钞关)初用御史,正统间取回,令原设官员收受。[17]
正统四年,令取回监收船料御史,止令原设官员收管。又令原差收钞官取回。[18]
关于这种“原设官员”具体为何种官职,文中未予言明。笔者以为,明代的钞关是在原有商税制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有的就是由当地的税课司局改制而来,因此,这里所谓的“原设官员”,当为原先设税课司局中征收商税的收钞官。这种由“收粮官兼管”或“原设官员收受”的差官方式实行的时间很短,仅为一种过渡性的、临时性的举措,不久就予以废止,终明一代未再启用。
最后,自正统六年(1441)开始,明政府再一次变更各钞关的差官方式,改由户部单独差遣主事官监收,并对其任期做了明文规定:“每岁一替。”这种差官方式起初只施行于漷县、扬州两处钞关。
(正统六年闰十一月戊辰)命户部官于扬州、漷县等处收钞者,每岁一替。[19]
到了正统十二年(1447)时,明政府将这种由户部单独差官监收船料钞的方式陆续扩大到当时尚有建置的临清、淮安二处钞关。
(正统十二年二月壬子)增设户部主事二员于临清、淮安监收船料钞课。[20]
(正统)十二年,令差主事二员,于临清、淮安监收船料钞。[21]
正统十一年,差主事二员监收临清、淮安船料。[22]
(正统十二年二月壬子)增户部主事收临清、淮安船钞。[23]
正统中……而监收船钞御史皆撤回,独于临清、淮安设主事董之。[24]
根据上引材料,我们可以知道,自正统十二年开始,明政府对钞关的差官全面改行派遣户部主事官。
通过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在正统年间的短短十余年间,其具体的差官方式就经历了三次临时性调整,这说明了当时钞关的差官制度,尚处于一种摸索和不完备的状态中,也未形成定制。不过,自三次调整之后,明代钞关则在制度上初步建立起了单独由户部派遣主事官前往各钞关监收船料钞的差官方式。这种差官方式在历经演变之后,成了明代钞关差官制度中的主体差官方式。换言之,明代钞关差官制度中的主体差官方式在正统末年时得到了初步建立。
(三)景泰年间的扩展
明代钞关差官制度行至景泰年间,其内容又得到了极大的扩展,这种扩展主要体现为差官方式的丰富,诸钞关不再实行单一的一种差官方式,而是同时施行两种以上的不同差官方式。
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在行至景泰六年(1455)时,各钞关的具体差官方式再一次进行了变革,其变革的内容主要是中止了原先的由户部单独差官监收船料钞的方式,实施了由地方委官和南京户部差官这两种新的差官方式。
第一种是由地方委官监收钞关船料钞。景泰六年初,明政府对当时建置的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浒墅、北新、九江、金沙洲八处钞关的差官方式进行了全面变更,下令取回了所有的户部差官,将钞关船料钞的监收之权全面下放到了各钞关所在地的地方官府手中,并由当地的巡河御使或巡按御使提督兼管。
(景泰)六年,又令河西务、临清、淮、扬、苏、杭及九江、金沙洲监收船钞主事俱取回,各府委佐贰官一员,每岁轮收,仍行各处巡河或巡按御史提督兼管。[25]
(景泰间)……差去各处河上监收船料钞贯官取回,来着巡河御史,无巡河御史的着巡按御史每年委官,仍有往来提督兼管。……本部已将收钞官员取回,就令各府佐贰官代管,轮流所收。[26]
根据上引材料可知,这种巡河御使或巡按御使提督兼管下由地方委官监收的差官方式,其实际操作是由地方所委的佐贰官具体负责监收各钞关船料钞,“每岁轮收”,而朝廷派出的巡河或巡按御史则对其提督兼管。[27]
这种由地方选委佐贰官对钞关进行监收船料钞的措施,无疑是开创了一种新的差官方式,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其制度内容。在明代最终确立起来的钞关差官制度中,将部分钞关交由地方官府管理的做法,即肇端于此。
第二种是由南京户部差官监收船料钞。这主要施行于南京上新河钞。
(景泰六年十一月乙未)复命南京户部遣官于上新河等处监收船料,从本部(北京户部)请也。[28]
(景泰)六年,差南京户部主事一员于上新河监收船料钞。[29]
(景泰六年十一月)乙未,复南京户部官于上新河监收船料。[30]
从上文的记载来看,景泰六年,上新河钞关开始实施了由当时的南京户部差官监收的差官方式。这种由南京户部差官监收和由户部差官监收的差官方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属于户部差官,只不过分属南、北两京户部而已。
对上新河钞关差官方式的这种变更,说明了至景泰六年,明政府对钞关的差官之权,不仅将其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中,而且还从其北京户部扩展到了南京户部。这种由南京户部差官监收船料钞的差官方式的出现,意味着又一种新的差官方式的创立,明代钞关差官制度的内容再一次得到了丰富。在明代最终确立起来的钞关差官制度中,将部分钞关交由南京户部差官监榷的做法,其制度原型就源于此。
就明代钞关差官制度的整体内容而言,景泰六年差官方式的这一次大规模变革,意义重大,因为在明政府先后施行的派遣钞关御史和户部官共同监收、由“收粮官兼管”或“原设官员收受”以及单独由户部差遣主事官监收这三种差官方式之外,明政府于此时又创立了由地方官府选委佐贰官监收和由南京户部差官监收这两种新的差官方式。也就是说,至景泰六年时,在钞关差官制度中,明政府先后尝试、施行了五种不同的差官方式。终明一代,明政府针对钞关差官方式进行的所有变更和调整,其基本形式都是建立在这五种差官方式的基础之上的,或是将其反复、轮流施行,或是将其综合在一起实行。在这五种差官方式当中,后三种差官方式便构成了明代最终所确立起来的钞关差官制度的全部内容。可见,明代钞关差官制度的构成要素自此已基本具备,只是在此时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差官体系和整体的制度框架。
二 明中期钞关差官制度的确立和成形
明中期钞关差官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成化年间的变革、弘治年间的确立及弘治末年至正德初年的巩固这三个大的阶段。
(一)成化年间的变革
明代钞关差官制度在成化年间的变革,是伴随着其建置沿革的大规模变动进行的,主要体现在其差官方式的反复和扩容两个方面。
1.差官方式的反复
成化年间诸钞关差官方式的变革和反复,是在两次大规模罢革后的再次复设过程中进行的。
第一次是在成化二年至三年间(1466—1467)。成化二年(1466)二月,明政府复设了于上年九月被罢革的临清、淮安、扬州等三处钞关。[31]对于这三处钞关在这次复设之后所实施的具体差官方式,诸文献未有直接的记载,但我们可以从相关的记载中间接得以确定。
(成化三年六月)今本部官奏称:“近年以来,各处钞贯[关],止差有司官员收受舡料,非惟有势要客船过关,不敢阻当[档]……乞仍差部属一员,照旧收受。”……奉钦依:“取回监收官员事例,若再添差部属一员,不无官多民扰……合无本部仍行各府着落原委佐贰官员……遇有船只往来,从丈量收受。”[32]
根据上引官员请求恢复由户部差官监收船料钞,而明王朝不允的记载来看,这三处钞关在这次复设后实行的仍是罢革之前的差官方式,即由地方官府选委佐贰官监收,同时由巡河或巡按御史提督兼管。
同年稍后,明政府接着复置了九江、金沙洲两处钞关,并对其实行了由户部差官和地方委官隔岁轮流监收的差官方式。
(成化)二年,差主事二员于九江、金沙洲监收钱钞,定为则例,候一年满日,该府各委佐贰官一员,照例轮收。[33]
可见,在当时的九江、金沙洲钞关中,同时施行了由户部差官和由地方委官两种差官方式,以隔岁轮收的方式进行更替,这在形式上无疑又成为一种新的钞关差官方式,进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明代钞关差官制度的内容。
至成化三年(1467),明政府又接着复设了苏州浒墅、杭州北新两处钞关,但对其差官方式没有进行变更。
(成化)三年,令苏、杭二府各委佐贰官监收钱钞。[34]
可见,苏、杭两处钞关在这次复设之后,实行的仍是原先在巡河、巡按御史兼管下,由地方选委佐贰官监收船料钞的差官方式。
第二次是在成化六年至七年间(1470—1471)。成化六年(1470),明政府复设了在成化四年时遭以罢革的金沙洲钞关,[35]同时对其差官方式再次进行了变更。
(成化)六年,复设金沙洲钞关,令该府官轮收。[36]
可见,再次复设后的金沙洲钞关,其差官方式从之前的由户部差官和地方委官两者轮流监收再次改为单独由地方委官每岁轮收,并不再由巡河、巡按御史对其进行提督、兼管。
次年(成化七年,1471)二月,明政府又复置了九江、苏州、杭州三处钞关,同样对其差官方式进行了再次变革。
(成化)七年,复设九江、苏、杭三府钞关,并河西务各差主事一员监收。[37]
成化七年,本部为照各处委官不得其人,多通同……已经奏准差官前去各处监收,比之往年,钞数颇多……[38]
与金沙洲钞关不同的是,九江、苏州、杭州这三处钞关在这次复设后,连同当时未遭罢革的河西务钞关一道,改行的是由户部差遣主事官监收的差官方式。
在经历了上述两次的局部变革之后,成化年间诸钞关的差官方式便基本上都稳定了下来,不再有新的变更,浒墅钞关例外。
成化八年,罢各处钞关差官,令府委官监收船料钞。浒墅关苏州府委官监收,至弘治五年止。[39]
成化九年,是年起至弘治五年,俱府委官收。[40]
可见,浒墅钞关在第二年时(成化九年,1473)就遭到了反复,重新改行由其所在地之苏州府委官“每岁轮收”的差官方式,并一直延续到弘治五年(1492)。
2.差官方式的扩容
在成化八年(1472)十一月和十三年(1477)十二月时,明政府又增建了凤阳府的正阳、广济两个钞关。随着这两个钞关的增设,明代钞关差官制度的内容也再次得到了扩展。
关于这两个钞关在创建后所实行的差官方式,我们仅见有广济钞关的记载。
(成化十三年十二月丙申)今凤阳府广济关、寿州正阳镇及亳县俱滨河客商聚集,舟行不绝,请令所在各委佐贰官于此量收税钞。[41]
可见,广济钞关在创置后,所实行的是由其所在地之凤阳府选委佐贰官“量收税钞”的差官方式。
对于正阳钞关的差官方式,文献中未有明确记载,但笔者以为,应是和广济钞关的差官方式一致的。在明代的钞关制度中,正阳、广济两处钞关一直都是一种具有一定地方性质的钞关,其具体的征课主要是由所在的凤阳地方官府负责,实行的也都是由地方官府选委佐贰官监收的差官方式,终明一代都未有变更,这可以从明人所撰的有关商书中得到印证,“正阳、湖广(金沙洲),亦是钞关,不是钦差,却原抚委”。[42]
(二)弘治年间的确立
弘治年间明代钞关差官制度的变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钞关的差官布局再次扩容;二是弘治元年(1488)主要钞关差官方式的全面变更;三是弘治六年(1493)诸钞关差官模式的最后确定、成形。其中尤以后者最为重要,是判定明代钞关差官制度正式确立及成熟的主要依据和标志。
1.差官布局的再次扩容
弘治年间钞关差官布局的扩容主要是针对崇文门宣课分司这一特殊性质的钞关而言的。弘治元年(1488),明政府将原先隶属于顺天府宣课司,并纯粹征收商税的崇文门宣课分司改制成为一个由中央直辖的特殊形式的钞关,并实行由都察院巡察御史和户部主事官共同监榷的差官方式。
(弘治元年二月辛丑)户部请两京各差御史及主事一员监收崇文门宣课分司……商税。[43]
弘治元年,令差御史主事各一员,于崇文门宣课分司监收商税。[44]
(弘治元年十二月)崇文门旧设宣课分司,止收商税,近差御史、主事往监其事。[45]
(弘治二年九月)见[现]崇文门外宣课司虽天下客商之辐辏……近年以御史、主事各一员收之。[46]
明政府在差遣御史和户部主事共同监收崇文门宣课分司商税的同时,还规定各地进京的各色商税都统一专由崇文门负责征收,“京师九门,皆有税课,而统于崇文一司”,[47]故一时号称“天下第一税关”。
自此以后,崇文门宣课分司尽管名义上所征收的仍是传统的各色商税,但事实上已将对进京商船所征收的船料钞(即钞关税)也包含在内,成为一个特殊形式的钞关,这从时人的文献记载中可得到印证,常将其与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扬州、北新、淮安七处钞关一道并称为八钞关。[48]
2.主要钞关差官方式的全面变更
弘治元年,在经历了自成化七年以来一段相对稳定的发展之后,明代诸钞关的差官方式再次发生了全面的变更。
(弘治元年二月辛丑)两京各差御史及主事一员监收崇文门宣课分司……其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九江、金沙洲钞关……各委府州佐贰官一员监收。[49]
成化七年,本部为照各处委官不得其人……已经奏准差官前去各处监收……后(即弘治元年时——引者)因各官有例取回,仍行各府委官照依本部委官收过钞额收解……[50]
根据上引记载,除崇文门宣课分司外,自弘治元年开始,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再次发生了全面的变更,各钞关全面改行由地方委官这一差官方式。[51]换言之,至弘治元年,除个别钞关外,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在整体上都是实行由地方选委佐贰官监收的差官方式。
3.差官模式的最后确定
弘治六年(1493),各钞关的具体差官方式又一次遭到了全面的变革,并最终确立了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模式。
(弘治六年四月庚戌)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九江七钞关,往年尝差部官司其事,后止责成彼处有司……请于河西务、苏州、九江户部差属官各一人,淮安、扬州、杭州南京户部差属官各一员。[52]
弘治六年,令河西务、苏州、九江、临清钱粮多处,户部各差官一员;淮安、扬州、杭州钱粮少处,南京户部各差官一员,俱一年一更。[53]
弘治六年,令河西务、苏州、九江、临清钱粮多处,户部各差官一员监收,一年一更。[54]
弘治六年……淮安、扬州、杭州钱粮少处,南京户部各差官一员。[55]
同以往的历次变更不同的是,根据上文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在弘治六年所进行的钞关差官制度变革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根据各钞关所征钱粮的多寡来选择实施何种差官方式,即确立了因关而异的多元差官方式。可见,这是明代钞关差官制度的一次全面性的、根本性的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上文所载主要是针对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九江、苏州、杭州七大主体钞关而言的,除这七钞关外,当时还建有崇文门宣课分司、金沙洲、上新河和正阳四个钞关。其中崇文门宣课分司的差官方式在此时也取消了原先的御使巡察,随之一道变更为由户部单独差官监收。
弘治六年,令崇文门宣课司,商税止差主事监收,不必御史巡察。[56]
(弘治六年六月)宣课司商税,只着户部主事监收,不必御史巡察。[57]
不过,与其他钞关不同的是,此时崇文门宣课分司尽管也改行由户部差官监收的差官方式,但其差官的任期不是“一年一更”,而是“止于三月”,[58]即“每季一更”“按季轮差”,直到到万历三十二(1604)时,才开始照各钞关例,改行“一年一更”的差委方式。[59]
除崇文门宣课分司外,金沙洲、正阳和上新河这三处钞关的差官方式,未见有变革的明确记载,其中前二者自成化三年后,一直都是由所在地方官府选委佐贰官监收,“近无部差”;[60]而后者则自景泰六年(1455)以来由南京户部差官监收式。
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在经历了宣德至成化年间(1429—1487)的一系列调整、变革之后,在全面权衡各种差官方式各自利弊的基础上,至弘治六年时,明政府终于摸索出了一套有效、可行的差官方式,其主旨就是对诸钞关不再实行单一的差官方式,而是根据其钱粮税额的多寡,因关而异,由户部、南京户部及地方官府三者分别差官监收船料钞,具体是:崇文门宣课分司、河西务、临清、苏州、九江五处钞关,由户部差官监收;淮安、扬州、杭州、上新河四处钞关,改由南京户部差官监收;金沙洲、正阳两处钞关,则由所在地方官府委官监收。这种由户部为主导的,因关而异的差官模式的确立,标志着明代钞关的整体差官制度,终于得以成形。
(三)弘治末年至正德初年的巩固
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尽管在弘治六年时就得以确立、成形,但并没有马上完全固定下来,其后又经历了两次短暂的变动和反复。
第一次是在弘治十四年至十六年间(1501—1503),临清钞关所进行的个别变动。弘治十四年(1501)闰七月,明政府对临清钞关再次改行由地方委官监收。
(弘治十四年闰七月)乙酉,户部……请裁革临清钞关主事,而以府州佐贰官领之,仍令管仓主事监督其出入之数。从之。[61]
(弘治)十四年,取回临清收钞主事,令委府州佐贰官管理,仍令管仓主事监督。[62]
(弘治十四年闰七月)乙酉,裁临清钞关主事。[63]
根据所引记载,在这次变革中,明政府对临清钞关实行了管仓主事监督下由地方委官监收这种新的差官方式。
不过,这仅是临时性的,到弘治十六年(1503)五月时,临清钞关就重新改回由户部差主事官监收。
(弘治十六年五月己卯)复设户部主事一员,监督临清钞关。[64]
(弘治)十六年议准,临清州钞关,照旧差主事一员,监收船料、商税。[65]
(弘治十六年五月)己卯,复临清钞关户部主事。[66]
从明代钞关差官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这仅是一次局部的或个别的调整,是对户部、南京户部、地方官府三者分别所差的具体钞关进行一次微调,并未改变其制度本质的或整体的内容。
第二次是在正德元年至四年间(1506—1509),钞关差官制度有一次全面反复。正德元年(1506),明政府下令全面中止实行于弘治六年时所确定的因关而异的差官制度模式,全部改由各府委官管理。
正德元年,取回各关监收主事,仍令各府州佐贰官管理。[67]
正德元年,裁各钞关主事。[68]
上引记载尽管没有明言所变更的具体钞关,但仅据所载的“各关”和“各钞关”之语来看,似乎是针对当时所有钞关的,但实际上,其是仅针对当时的七大主体钞关而论的,其中崇文门宣课分司仍是“专委主事”[69]监收,而上新河钞关也是由南京户部差官;至于金沙洲和正阳二钞关,由于本来就是由地方委官监收,故并不存在所谓的变更问题。
正德元年对钞关差官制度所进行的这次全面变更,持续的时间并不长,至正德四年(1509)时,明政府就再次下令全部恢复实行弘治六年的差官方式。
(正德)四年,复令河西务、临清、浒墅、九江四钞关,各差户部官一员;淮安、扬州、北新三钞关,各差南京户部官一员监收船料钞。[70]
(正德)四年,复命户部官领河西务、浒墅、九江,南户部官领淮安、扬州、北新各钞关。[71]
也就是说,到正德五年时,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浒墅、北新、九江七钞关又重新回归到弘治六年所确定的制度模式,根据所征钱粮多寡,分别由户部或南京户部差官监收。
从明代钞关差官制度的整体发展过程来看,正德元年至四年间七大主体钞关差官方式的全面变革,仅是其在制度上的一次反复,并不是一种新制度的重建。
其后,又曾有个别官员在隆庆二年(1568)时再次请求变革诸钞关的差官方式,建议实行由巡按御史总理,每岁轮委府推官监收的差官方式。
(隆庆二年正月辛亥)……今欲清税课,莫若更易部臣,敕巡按御史总理,轮委府推官一员验收,一季一易……[72]
但明政府并未予以采纳,因而也就没有影响到其制度的实质内容。
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在经历了弘治末年和正德初年的两次短暂变动和反复之后,其差官模式便最终完全巩固和稳定下来,在之后的一百多年间,诸钞关的具体差官方式,基本上都是按照弘治六年所确定的差官模式来进行差官。
从整体史的视野来看,明中期是钞关差官制度整体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是其制度最终得以成熟、确立并成形的关键时期,在几经反复、变革之后,终于在弘治六年确立了根据征收钱粮多寡,因关而异的差官制度模式,正式构建起了其制度的最终蓝本。
三 明后期钞关差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明后期时,钞关的整体差官模式已经完全固定下来,对诸钞关的差官方式,明政府不再像前期和中期时那样不断进行调整和变更,而是着力于改进和完善钞关差官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更加丰富和完备,主要表现在进一步完善钞关差官的整体布局、优化钞关的差官方式两个方面。此外,在明王朝覆灭前夕的崇祯十四年(1641)九月时,钞关的差官制度又经历了一次彻底的变更。
(一)完善钞关差官的整体布局
明后期钞关差官方式整体布局的调整主要体现在新增的芜湖钞关上。明末崇祯三年(1630),明政府以“军饷告绌”“度之益绌”“议增关税”为由,从南京户部尚书郑三俊所请,在芜湖地方又增建了一个新的钞关。[73]对于这一新增的芜湖钞关,明政府先后施行了两种不同的差官方式。
在其创置之初,明政府规定芜湖钞关同当时淮安、扬州、杭州三处钞关一道,隶属于当时的南京户部。
……崇祯三年五月初五日……榷芜湖,……合芜即令南都监督移驻芜湖征收……[74]
芜湖、淮安、杭州三关皆隶南户部。[75]
也就是说,芜湖钞关在建关之初,实行的是由南京户部差官监收钞的差官方式。
但到崇祯七年(1635)五月时,明政府就将原属工部的芜湖抽分厂归并到芜湖钞关,两关合二为一,其差官方式也随之进行了变更。
(崇祯七年五月丙戌)芜湖榷关改北户部司官,从太监张彝宪之请。[76]
崇祯八年乙亥(芜湖工部抽分厂)改归北户部主事雷应乾。[77]
可见,自崇祯八年(1636)起,芜湖钞关就改由北京户部差官监收了。
由于芜湖钞关是明代最后一个建置的钞关,因此其差官方式的新增也就是明代钞关差官制度整体布局的最后一次调整。自此,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在其整体布局上也就得到了最后的完善和固定。
(二)优化钞关的差官方式
明后期,明政府对诸钞关的差官方式不再进行制度上的变更,但对其进行了优化,具体做法是:汲取户部差官和地方委官两种差官方式各自优点,将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在由户部和南京户部差官的各钞关中,又同时选地方佐贰官一员进行协助监收,目的是起“公同验收,互相察觉”的作用,即不再实行任何一种纯粹的、单一的差官方式。在实际的施行过程中,先后有由各钞关主事自行选委、由钞关巡按御史选委和由钞关主事官会同抚按官共同选委三种不同的选委方式。
第一种是由钞关主事自行选委佐贰官,最早施行于嘉靖四年(1525),并在嘉靖七年(1528)得到再次重申。
嘉靖四年,户部题奉钦依,始设委官与同检钞人役查收钱钞。[78]
(嘉靖四)各钞关自文到日为始,委附近府州县佐贰官一员,同役查收钱钞。[79]
(嘉靖七年六月壬寅)户部复议:“……今第行各关,自委附近府州县佐一人,公同验收……”上从部议。[80]
(嘉靖七)该本部议行各钞关委官,自文书到日为始,于附近府、州、县内行委佐二[贰]官一员,与同检钞人役,查收钱钞……[81]
从上引“自委”等语来看,这种辅佐户部主事官公同监收钞关船料银的地方佐贰官,最早是由各钞关主事自行从附近府、州、县中选委的,即其选委权是交给各钞关的户部或南京户部差官的,选委时间是“自文书到日为始”。
第二种是由钞关巡按御史选委佐贰官,自嘉靖九年(1530)时开始实行。
(嘉靖)九年议准,各处钞关巡按御史,按季选委属内佐贰官一员,每日赴厂,听钞关主事督同公平秤收。[82]
(嘉靖九年)各钞关出纳官银,必须互相稽察,合行各该巡按选委府、州廉能佐贰官一员,每季一换,赴厂听主事督同秤收……[83]
(嘉靖九年,各钞关)合行各巡按御史,于所属府、州、县内选委廉能佐二[贰]官一员,每季一换。每日赴厂,听钞关主事督同公平秤收。……其所委府官,文书到日,即便离任……[84]
嘉靖初,……宜行巡按御史,于府、州、县选委廉能佐贰官,日赴厂为之贰。[85]
根据上引文献记载可知,到嘉靖九年时,明政府将这种佐贰官的选委权交由监督各钞关的巡按御史负责,并对这种佐贰官的职责、任期以及人选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其职是“每日赴厂,听钞关主事督同公平秤收”,任期是“按季更代”,自“文书到日,即便离任”,人选是所在地方的廉能“首领之属”。[86]
第三种是由钞关主事会同抚按官共同选委佐贰官,最早施行于嘉靖二十五年(1546)的浒墅钞关中。
嘉靖二十五年,令抚按衙门会同部官选委该府廉能佐贰官一员,太仓、长(洲)、吴(县)等县佐贰官一员,前来浒墅镇收钱钞,巡闸放船、稽查目进数目……[87]
到嘉靖四十三年(1564)时,开始推行到所有钞关,并在此后的四十四年(1565)、四十五年(1566)时两次重申。
(嘉靖)四十三年……每季抚按官会同差去主事,选委廉能府佐官赴关听主事督同经收……(嘉靖)四十四年、四十五年,节该户、工二部具题复申委官之制……止依九江钞关事体,每季抚按会同主事选委府佐贰官赴关,听主事督同监收。[88]
到了隆庆三年(1569)六月时,对各钞关所共同选委的这种佐贰官的具体人选做了进一步的改进,由原先选委各地廉能“首领之属”,改为选委知府“堂印官”或同知、通判、推官等府佐官。[89]行至万历四十年(1612)时,这种佐贰官的人选在北新钞关中又有了变动,改为选委地方三司(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下属的幕职首领官,[90]但其任期都是“四季轮差”“按季选委”。[91]另外,在万历年间的浒墅等个别钞关中,还出现了两名这种地方佐贰官,即“大委官”和“小委官”,俱由“抚按衙门定委,每季一换”。[92]
通过选委这种地方佐贰官作为“副使”来辅助各钞关户部差官监收船料银,是明后期对钞关差官制度所做的一个重大改进和优化,使得各钞关的具体差官方式更为完善,其整体的制度内容也得到进一步的丰富,这表明明代钞关的差官制度发展到明后期时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已完全成熟。自此之后,在各主要钞关中,事实上就存在着一关两使的现象,“正使”是南北两京户部所差之官,“一年而代”,[93]负责监榷;副使就是这种选委的地方佐贰官,“每季一换”,进行辅助,予以佐倅,“榷关之役,昔董以部司,而御史察之。继领以府倅,而部使监之”,[94]两者公同监收,同时又相互监察。
(三)崇祯末年钞关差官制度的再次变更
明后期钞关差官的制度内容主要着力于优化和完善,整体差官模式非常稳定,未有任何实质性的变革,但在明亡前夕的崇祯十四年九月时,再次遭到了彻底的颠覆。是年,崇祯帝下令以后各关(包括工部抽分)的差官在遇缺时,“不必拘定司属循例差委”。
(崇祯十四年九月)是月,谕吏部曰:“……以后各关差阙,南、北工、户二部,不必拘定司属循例差委,着两京大小九卿、翰林、科道及在外督抚、巡按,各举至清之官,在京如各衙门司属中行、评博等,在外如监司、府佐、推知等,但系行己端洁、清皭无染之人,听其保举,授以榷差。除临清、河西务照旧差委……另议外,其北新、浒墅、芜湖、九江、荆、杭等差,遇阙即另举拟用……”[95]
可见,自崇祯十四年九月起,再次全面变更了诸钞关的差官方式,不再遵循弘治六年以来所确定的制度模式,而是“遇阙即另举拟用”,差官的人选扩大至两京各衙门及各地方官员都可选任。换言之,只要有人保举获批,无论是京官还是地方官,任何官员都可以被委派各钞关的差官。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和以往的历次变更不同,由于此时的明王朝已濒临覆灭,故崇祯十四年所进行的这次钞关差官制度的变革,实际上未得到真正、严格的实施,其变革内容仅仅是停留在制度的文字层面,仅仅是一次名义上的变更,对于其整体制度内容而言,并没有产生多大的实际影响,随着明王朝的灭亡,其所谓的变革也就不了了之。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1] 基金项目: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明代钞关制度研究(1429—1644)”(09CZS005)、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明代浒墅关研究”(09YJC770009)、2009年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重点项目“明代北新关研究”(09WHZT028Z)、2011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二等资助项目“明代钞关制度与运河区域商品经济研究”(2011M5002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 详见《明史》卷72《志四八·职官志一·户部》。按:明代户部的内设机构直到宣德十年(1435)时才定制为十三清吏司。
[3] 详见《明史》卷73《志四四九·职官志二·都察院·巡漕巡关》。
[4] (明)申时行、赵用贤等纂修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
[5] 《明宣宗实录》卷55,宣德四年六月壬寅。
[6]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7] (明)张学颜等撰《万历会计录》卷42《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
[8] (明)戴金编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3《户部类·钞法·钞关收钞例》。
[9] 《明史》卷81《志五十七·食货志五·商税》。
[10] (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8《江南十六·扬州府·赋役书》。
[11] (明)蒋光彦:《重建杭州北新钞关题名记》,(明)王宫臻撰崇祯《北新关志》卷15《文词·记类》。
[12] 《明史》卷73《志四十九·职官志二·都察院》。
[13] 按:有学者认为明代钞关在官员的管理上,前期主要是由地方管理,后期则是实行户部直接委官管理(见廖声丰《清代常关与区域经济》,人民出版社,2010,第22页),显然并不完全符合史实。
[14] (明)蒋光彦:《重建杭州北新钞关题名记》,(明)王宫臻撰崇祯《北新关志》卷15《文词·记类》;(清)许梦闳纂修雍正《北新关志》卷15《文词·记》。
[15]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16] (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42《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
[17] (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99《工部十四·抽分税课》;(明)朱国祯辑《涌幢小品》卷2《钞税》。
[18] (清)凌寿祺纂修道光《浒墅关志》卷4《榷税则例·明》。
[19] 《明英宗实录》卷86,正统六年闰十一月戊辰。
[20] 《明英宗实录》卷150,正统十二年二月壬子。
[21]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22] (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42《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
[23] (清)谈迁:《国榷》卷26,正统十二年二月壬子。
[24] (清)傅维鳞纂《明书》卷83《志二十·食货志三·商税》。
[25]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42《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
[26] (明)戴金编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3《户部类·钞法·钞关收钞例》。按:该史料尽管主要记载的是成化三年(1467)之事,但其内容反映的是自景泰六年以后由地方委官监收钞关船料钞的情况。
[27] 按:有学者认为,明代钞关的差官自景泰年间以后,“采取了各王府的佐二官替换户部管理钞关的事务,中央官僚派遣的巡按御史监督王府佐二官的方法”。参见〔日〕桥本英一《明代钞关制度初探——以天津关为例》,陈怀仁主编《第六届明史国际学术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97,第83页。根据上引材料,我们可知,事实上是由各钞关所在地方官府而不是王府差遣佐贰官。
[28] 《明英宗实录》卷260,《景泰附录》卷78,景泰六年十一月乙未。
[29]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30] (清)谈迁:《国榷》卷31,景泰六年十一月乙未。
[31] 关于成化元年钞关建置的罢革内容,详见《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癸亥;(明)申时行、赵用贤等纂修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42《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等文献记载,当时明政府罢革了除河西务、上新河两处之外的所有钞关,共有临清、淮安、扬州、浒墅、北新、九江、金沙洲七处。
[32] (明)戴金编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3《户部类·钞法·钞关收钞例》。
[33]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34] 正德《大明会典》卷32《户部十七·金科·库藏一·课程·事例·商税》。
[35] 关于成化四年钞关建置的罢革内容,详见(明)申时行、赵用贤等纂修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清)万斯同:《明史》卷104《志七十八·食货志十·课税》等文献记载,当时明政府共罢革了南方的浒墅、北新、九江、金沙洲四处钞关。
[36]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37]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42《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
[38] (明)戴金编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3《户部类·钞法·各处钞关收钞及山东、山西、北直隶纸札要行解京》。
[39] (明)张裕纂修、陈大咸校正嘉靖《浒墅关志》卷1《建置沿革》。
[40] (清)陈常夏、孙佩纂修康熙《浒墅关志》卷8《榷部·明》。
[41] 《明宪宗实录》卷173,成化十三年十二月丙申。
[42] (明)余象斗:《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卷21《商旅门·商税》。
[43] 《明孝宗实录》卷11,弘治元年二月辛丑。
[44] (明)徐溥等纂、李东阳等校正正德《大明会典》卷32《户部十七·金科·库藏一·课程·事例·商税》。
[45] (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99《工部十四·抽分税课》;(清)彭宁求:《历代关市征税记》。
[46] (明)戴金编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9《户部类·私茶·崇文门宣课司还着御史同主事监收例》。
[47] (明)史玄(弱翁):《旧京遗事》,北京古籍出版社,1986,第21页。
[48] 参见(明)赵世卿《关税亏减疏》,(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10《赵司农奏议》,《明史》卷81《志五十七·食货志五·商税》。
[49] 《明孝宗实录》卷11,弘治元年二月辛丑。
[50] (明)戴金编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3《户部类·钞法·各处钞关收钞及山东、山西、北直隶纸札要行解京》。
[51] 按:其中不包括上新河钞关,该处自景泰六年(1455)以来一直都实行由南京户部差官监收的差官方式,在这次全面变更中,亦未见有变动。
[52] 《明孝宗实录》卷74,弘治六年四月庚戌。
[53]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54] (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42《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
[55] (明)王宫臻纂修崇祯《北新关志》卷1《建置》。
[56]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商税·差官》;(清)于敏中:《日下旧闻考》卷63《官署二》。
[57] (明)戴金编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9《户部类·私茶·崇文门商税不差御史监收》。
[58] 参见(明)赵世卿《司农奏议》卷10《考叙崇文门官主事疏》。
[59] 详见《明神宗实录》卷389,万历三十一年十月癸卯;(明)赵世卿《司农奏议》卷10《考叙崇文门官主事疏》。
[60] (明)劳堪:《宪章类编》卷19《户部·各处钞关》;(明)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1《钞关》。
[61] 《明孝宗实录》卷177,弘治十四年闰七月乙酉。
[62]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63] (清)谈迁:《国榷》卷44,弘治十四年闰七月乙酉。
[64] 《明孝宗实录》卷199,弘治十六年五月己卯。
[65]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三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66] (清)谈迁:《国榷》卷45,弘治十六年五月己卯。
[67] (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42《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
[68] (清)万斯同撰:《明史》卷104《志七十八·食货志十·税课》。
[69] 参见(明)赵世卿《关税亏减疏》,(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10《赵司农奏议》;《明史》卷81《志五十七·食货志五·商税》。
[70] (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42《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
[71] (清)万斯同:《明史》卷104《志七十八·食货志十·税课》。
[72] 《明穆宗实录》卷16,隆庆二年正月辛亥。
[73] 关于芜湖钞关的建置内容,可见《明实录附录·崇祯长编》卷34,崇祯三年五月辛丑;卷53,崇祯四年闰十一月丙寅;(明)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9《崇祯三年五月十六日题复芜关榷税疏》;卷15《崇祯三年十一月初八日题复芜关增设榷税司宜疏》;(清)张廷玉等:《明史》卷81《志五十七·食货志五·商税》等文献的记载。
[74] (明)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9《崇祯三年五月十六日户部题复芜关榷税疏》。
[75] 《明史》卷254《列传一百四十二·郑三俊传》。
[76] (清)谈迁:《国榷》卷93,崇祯七年五月丙戌。
[77] (明)刘洪谟纂万历《芜关榷志》卷上《履历考》。
[78] (明)王宫臻:崇祯《北新关志》卷7《责委》。
[79] 乾隆官修《续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一·征商·关市·明》。
[80] 《明世宗实录》卷89,嘉靖七年六月壬寅。
[81] (明)梁材撰《题钞关禁革事宜》,(明)黄训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24《户部·课程》;(明)王宫臻:崇祯《北新关志》卷3《禁令》;(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35《户部一·钞关》。
[82]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83] (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42《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
[84] (明)梁材:《题钞关禁革事宜》,(明)黄训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24《户部·课程》;(明)王宫臻:崇祯《北新关志》卷3《禁令》;(明)张裕纂修、大咸校正嘉靖《浒墅关志》卷11《禁令》。
[85] (清)黄叔璥:《南台旧闻》卷8《差判·监察御史·明》。
[86] (明)王宫臻:崇祯《北新关志》7《责委》。
[87] (清)陈常夏、孙佩纂修康熙《浒墅关志》卷9《员役·明》。
[88] (明)王宫臻:崇祯《北新关志》卷7《责委》。
[89] 详见《明穆宗实录》卷33,隆庆三年六月乙酉;《大明穆宗庄皇帝宝训》卷2《理财》,隆庆三年六月乙酉;(明)王宫臻撰崇祯《北新关志》卷7《责委》;《明史》卷81《志五十七·食货志五·商税》;(清)顾炎武撰《天下郡国利病书》卷80《江西二·九江府》等文献记载.
[90] 详见(明)王宫臻撰崇祯《北新关志》卷7《责委》。
[91]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设关差官》。
[92] (明)王之都纂辑万历《浒墅关志》卷1《部堂札付·万历三十一年七月三日户部为清滥役厘榷蠹以裕国课事札》。
[93] (明)王宫臻纂修:崇祯《北新关志》卷2,《命遣》;(清)许梦闳纂修雍正《北新关志》卷2,《命遣》。
[94] (明)王宫臻撰:崇祯《北新关志》卷7,《责委》。
[95] (清)谈迁传:《国榷》卷97,崇祯十四年九月甲戌;(清)孙承泽撰:《天府广记》卷13,《户部·钞关·保举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