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人文主义新史学在英国的出现与一位意大利学者分不开,他就是博莱多内·维吉尔(Polydore Vergil,1470—1555年)。他是1502年来到英格兰的,在此之前,他已经表现出对历史的关注,曾在1499年发表《论发明》,这是一部博学研究著作,由此确立了他的历史观。对维吉尔来说,摩西是历史的“发明者”,但是历史学本身完全是人的事业,关涉人的行为、事迹,以及事件的原因和结果。到1502年,他完成了《英国史》第一卷,并将其题献给亨利七世。维吉尔依靠的是与法国一样丰富的英国编年史资料,他受编年史传统的影响非常大,不仅是在编年框架,而且表现在对灾害、洪水、收获、奇迹一类修道士所热衷的主题上。除此之外,维吉尔是一个博学的人文主义者,他为自己雄辩的拉丁语和古典风格的演讲感到骄傲。他对英国历史的神话起源抱一种怀疑的态度,尤其是特洛伊起源说和亚瑟王传奇。他对英国的各种制度都感兴趣,如英国的大学、修道院和法律制度。该书以讨论地理背景开始,全书分成两个大部分,即征服前和征服后,每一卷写一个国王的统治时期。在全书出齐(他去世那年,1555年)前,它也像埃米利奥的《法兰西事纪》在法国一样,已经成为16世纪期间英国历史著作的权威。
维吉尔的著作的出版给英国学术界带来极大的震动,为了与意大利人文主义者竞争,许多人投身民族历史写作,产生了大量编年史著作,但是水平都不高。直到1586年,威廉·卡姆登的《不列颠志》出版,才改变了英国新史学落后的局面。该书标志着“中古编年史为近代历史所取代,其创造性的研究,尤其对公共档案的研究,使它成为优秀历史著作的典范。”[28]这部著作不是李维—布鲁尼风格的史著,而是瓦罗—比昂多风格的著作。全书有一个总的引言,概述不列颠的历史,然后是按地区排列,系统地对各地的地形、人物、习俗、制度等方面分别予以叙述。卡姆登追随的榜样是比昂多的《意大利详述》。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16世纪开始在英国出现的历史学与法学的交融深刻影响了近代早期英国的历史思想。英国普通法法学家通过追溯英国习惯法和国会的起源来主张英国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独特性,英国的封建法研究者和博学研究者更把英国封建法置于全欧背景下来考察,人文主义语文学方法应用于英国封建法研究,以便剔除英国历史解释中的神话因素,以期把英国历史学术建基于更真实可靠的历史学术的基础之上。这时期的普通法法学家和博学研究者既是新历史思想的阐发者,也是英国民族制度史和文化史的构建者。[29]近代早期许多著名的英国历史学家,包括托马斯·莫尔和弗兰西斯·培根都是法学家。三位杰出的英国内战史家托马斯·梅、布尔斯特罗德·怀特洛克、克拉伦登也是法学家。许多法学家是古物协会成员,该协会成员都从事历史和法学研究。在英国,“完美的”与“不完美的”历史也有区别。从文艺复兴时期到启蒙时代,最受人赞赏的“完美历史”是以政治、军事、法律和制度为主题的扩大的历史叙述,作者往往是有公共事务经验的亲历者。完美的历史所做的不只是叙述“事实”,它还提出教训和解释,讨论所述事件的原因。对于培根来说,完美历史聚焦于一个时期,值得记忆的个别人物,以及某种更高贵的“行为或功绩”。历史学与法学的交融对英国史学产生的最直接的结果是,对历史事实可信度的高度重视,以至于最博学的法学—历史家约翰·塞尔登用得自法学的关于历史证据的术语,将其处理资料的过程描述为“一种审讯”。[30]
文艺复兴时期德国人文主义民族历史写作的兴起与同时期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的发现和比昂多的《意大利详述》的出版密切相关。一方面,《日耳曼尼亚志》由意大利人文主义者埃尼阿斯·西尔维阿斯(1405—1464年,后当选为教皇,即庇护二世)传给德国人文主义者,书中塔西陀对古代日耳曼人固有的、纯粹的品性,他们的道德和经济关系的纯洁,以及他们政治制度的自由和民主的描述为德国民族史学提供了意识形态基础。另一方面,比昂多的《意大利详述》作为历史—地志研究的典范,为德国民族历史写作提供史著体裁的榜样,其中对德国人的贬低又形成对德国民族情绪的一个挑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人文主义者康拉德·策尔蒂斯(Conrad Celtis,1459—1508年)及其同事才试图创作《日耳曼尼亚详述》,以颂扬德国的传统,反驳意大利人的攻击。[31]
汪斐林的《德国史纲》是对策尔蒂斯建议的响应,它更接近布鲁尼的《佛罗伦萨颂》,而不是他的《佛罗伦萨史》,只是它按照编年顺序来叙事而已。他把日耳曼的历史追溯到荷马时代,以此来宣称他们的历史比罗马更古老。接着他颂扬日耳曼人的伟大事迹和人物;讲述日耳曼人对外族的各种胜利,以及从查理曼开始的日耳曼帝国的命运,最后结束于德国文化成就概述,特别提到印刷术的发明。更具批判精神,也更符合意大利人文主义模式的历史著作当数阿尔伯特·克朗兹的关于萨克森和温德人历史的著作。该书也提出了日耳曼人起源问题,它抛弃了特洛伊起源说,但保留了其他起源神话。由于受比昂多和埃尼阿斯·西尔维阿斯的影响,他出版了《斯堪的纳维亚史》。不久以后,德国人文主义历史学经历了宗教改革的洗礼,在激烈的宗教争论中历史写作更加繁荣。这一时期产生了约翰·阿文提莱的《巴伐利亚史》,以及贝亚图斯的《德国纪事》(1531年)等优秀的历史著作。
总之,直到16世纪,人文主义民族历史写作的成就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将各民族的中古过去古典化,即人文主义者对不文雅的、“野蛮的”的资料,依照古典散文风格进行加工润色。他们通过确定因果关系、利用虚构演讲和对话等文学手法,以及从重建的过去事例得出道德和政治教训的方法,来赋予中古材料某种一致性和连续性。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按照李维—布鲁尼范式重构各民族过去的叙事。其二是在民族历史写作中,倡导,常常是实践一种求真求实的学术标准,伊拉斯莫表述为真实而博学,阿尔齐亚托表述为语文学的真实[32],这就是把历史写作建立在世俗学术的基础上,而不是神学教义和随意的年表的基础上。同时,注重原始资料的考释,关心文化史、制度史,强调系统研究。这后一过程则是依照瓦罗—比昂多范式探究各民族的过去。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对历史研究有重要意义的结果,即两大历史研究范式融合的最初表现,即法国学者的史学新构想和史学新实践。两大范式的融合必然带来历史研究方法的更新,必然扩大历史研究的领域,拉长历史研究的时间跨度,历史不再只是以政治、军事为主线的叙事,而是一项具有“研究”和“分析”特征的严肃的理智活动。它既包括对历史的关键问题的理解,又有对纷乱不清的制度、经济、文化和宗教因素的分析。历史家既要重视变化,又要找出联系,把握结构。历史家技艺的最高境界在于把系统分析与编年叙述很好地结合起来[33]。如果说历史批判意识、注重原始资料考证、关注文化史等是西方近代史学的重要特征,那么,在构建民族史的过程中,15—16世纪西欧历史家的史学新构想和史学新实践就预示了西方近代史学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