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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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意义

从前述对于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与分析中不难发现,现有关于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研究尚处于碎片化的状态,相关研究成果更多的是围绕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中的某一具体问题而进行,即使在某些相对较为宏观的理论研究中,也是围绕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中某几个具有关联性的问题展开。可以说,现阶段尚未形成对于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系统化、体系化的研究,这使得我国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处于一种“见招拆招”的状态,也使得至今为止尚未能够在立法中形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

(一)破解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碎片化的成因

法学理论研究是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中探寻出其内在的、具有一致性的规律,[91]欲真正能够破除现有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只能从现行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中寻找其内部的逻辑和规律,从而解决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理论和实践中的困境。本书通过对现有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成果和我国现行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分析与梳理,提炼出导致我国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理论和实践中困境的根源在于,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未能解决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缘起为何”“应为何物”以及“如何架构”三个根本性的问题。

(二)揭示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客观生成路径

针对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源起为何”的问题,通过风险社会理论的运用,阐明为了有效实现对环境风险的回应,需要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之间的互动和配合,作为科学理性代表的环境标准和作为社会理性代表的环境法律规范就呈现出一种融合的趋势。从环境法学的研究视角而言,环境法和环境标准根本上属于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因此,为了实现两者之间的融合,需要通过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使环境标准沿袭着环境法律规范的内部逻辑,成为环境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并得以有效实施,进而实现两者之间的融合;可见,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缘起为何”的答案在于:为有效回应环境风险而实现环境法律和环境标准的有效融合。

(三)全面剖析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理论架构

针对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应为何物”的问题,以宪法环境基本国策条款为起点,阐明环境标准作为现代环境法治国家体系中界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中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和环境风险预防义务的客观依据的地位,阐释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在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履行过程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并沿袭着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内涵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将“保护和改善环境”确立为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同时,在借鉴运用法律规则效力理论的基础上,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于确保与环境法律相融合的环境标准的形式正当性、内容合理性以及实施有效性;并在此指引下,证立了由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和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体系结构,进而得以明确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应为何物”。

(四)准确指引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完善实践

针对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如何架构”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分析阐释,针对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缺失、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残缺以及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混乱三大问题,分别提出:一是应当通过构建以环境标准法律性质、体系结构以及被援引方式为内容的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以解决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通过完善环境标准制定法律制度、落实环境标准修订法律制度以及建立环境标准诉讼制度的方式,完成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的完善;三是通过强化环境标准权力制约效力和重塑环境标准侵害矫正效力的方式,形成由权力制约效力、行为管制效力以及侵害矫正效力构成的环境标准效力体系,以实现对现有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的整合。上述方案对策不仅能够为未来完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所借鉴,也能为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现实运行中的自我完善提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