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源于对风险社会中环境风险生成路径的反思,形成了以回应环境风险、应对环境问题为使命的环境法。环境法将保障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和谐、有序作为其制度目标,而这一制度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将反应自然生态规律的环境标准融入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中,以形成能够维护社会理性与科技理性之间互动、配合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环境法与环境标准之间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认识基础上的同质性以及作用方式上的耦合性,能够在理论上证明两者具有融合的客观基础;诚然,两者的融合存在技术效力互为支撑的内部驱动以及强化环境法律规范实施效果的客观作用,但两者在外在形式与内在结构上的根本差异,决定了两者只能够通过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建立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方式,实现两者在相互独立前提下的有机融合。可见,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是保障环境法与环境标准实现有效融合的制度路径。
[1] 参见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7页。
[2]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原文表述为:“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性是盲目的”,笔者根据本书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3] [英]查尔斯·狄更斯:《双城记》,宋兆霖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2页。
[4] Piet Strydom ed.,Risk,Environment,and Society:Ongoing Debates,Current Issues,and Future Prospects,Buckingham:Open University Press,2002,p.75.
[5] 参见[英]彼得·泰勒-顾柏等《社会科学中的风险研究》,黄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6]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判》,孙相东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7]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云红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8] 参见薛晓源、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9]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云红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10] [德]乌尔里希·贝克等《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页。
[11] 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云红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12] [德]乌尔里希·贝克等《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9页。
[13] 谈珊:《弥合与断裂:环境与健康风险中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1页。
[14] 参见杨冬雪等《风险社会与秩序重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15] See Maurie J.Cohen,“Risk Society and Ecological Modernisation:Alternative Visions for Post-Industrial Nations”,Futures,Vol.29,No.2,1997,pp.105-119.
[16]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7] 郭红欣:《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页。
[18] 郭红欣:《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页。
[19]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上篇)——关于人类生存、社会结构和生态启蒙等问题的思考》,王武龙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
[20] 谈珊:《弥合与断裂:环境与健康风险中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2页。
[21] 参见郭红欣《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页。
[22]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3] 参见郭红欣《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22页。
[24] 谈珊:《弥合与断裂:环境与健康风险中的环境标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3—44页。
[25] 参见郭红欣《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26] 参见郭红欣《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页。
[27] 郭红欣:《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28] 参见陈德敏、杜辉《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的基础与导向》,《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29] 参见柯坚《事实、规范与价值之间:环境法的问题立场、学科导向与实践指向》,《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30] 参见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4—115页。
[31]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32] 参见高中华《环境问题抉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33] 参见《辞海》(第六版彩图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1页。
[34] 参见中国百科大辞典编委会编《中国百科大辞典》,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870页。
[35]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36]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37] See P.S.Cohen,The Modern Social Theory,New York:Basic Books,1968,pp.18-19.
[38] 参见柳经纬《标准与法律的融合》,《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
[39]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40] See Abraham H.Maslow,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Harper & Row,Publishers,inc.,1954,p.40.
[41] 参见冯彦君《论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拓展与保障之强化》,《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
[42] 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页。
[43] 《环境保护法》第1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44] 参见《标准化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1—2002)第2.3.2项。
[45] 参见李春田主编《标准化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46] 相关概念的界定可以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75页;曹明德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黄锡生、李希昆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6页;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3页;陈泉生主编《环境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常纪文、王宗延主编《环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周训芳、李爱年主编《环境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王社坤编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5页;黄明健《环境法制度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史学瀛主编《环境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窦玉珍主编《环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张明顺主编《环境管理》,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徐芳等编著《现代环境标准及其应用进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47]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4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48] 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页。
[49] 参见蔡守秋《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66页。
[50] 参见蔡守秋《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67页。
[51] 参见蔡守秋《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65页。
[52] 《环境保护法》第7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53] 徐芳等编著:《现代环境标准及其应用进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54] 参见陈伟《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适用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55]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56] 参见李清伟主编《法理学》,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57] 参见《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1—2002)第2.3.2项。
[58] 参见陈历幸《法律规范逻辑结构问题新探——以现代西方法理学中“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不同内涵为背景》,《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59] 参见蔡守秋《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454页。
[60] 参见侯佳儒《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
[61] 参见[德]尼古拉斯·卢曼《法社会学》,宾凯、赵春燕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25—426页。
[62] 参见蔡守秋《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65页。
[63] 参见柳经纬《标准与法律的融合》,《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
[64] 参见柳经纬《标准与法律的融合》,《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
[65] 参见周骁然《环境标准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效力重塑——基于环境物理学定律的类型化分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66] 参见王春磊《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问题梳理及实践动向》,《中州学刊》2016年第11期。
[67] 参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69页。
[68] 参见刘宗德《认证认可制度研究》,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7页。
[69] 参见王文革《我国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70] 参见刘宗德《认证认可制度研究》,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71] 参见蔡守秋《论环境标准与环境法的关系》,《环境保护》1995年第4期。
[72] 参见宋华琳《论行政规则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中心的初步考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73] 参见王伟《浅析我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化——以农业环境标准为例》,《生态经济》2012年第10期。
[74] 参见刘三江等《强制性标准的性质:文献与展望》,《学术界》2016年第2期。
[75] 参见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
[76] 参见柳经纬《标准的规范性与规范效力——基于标准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视角》,《法学》2014年第8期。
[77]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78] 参见李晓林《法律与标准关系简析》,《标准科学》2009年第11期。
[79] 参见柳经纬《标准的规范性与规范效力——基于标准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视角》,《法学》2014年第8期。
[80] 参见巩固《环境法律观检讨》,《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81] 杨朝霞:《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对主流观点的反思与补充》,《行政与法》2008年第1期。
[82] 有学者指出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应当由环境标准文件、管理性环境标准法律规范以及准用性环境标准法律规范三个部分构成。参见杨朝霞《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对主流观点的反思与补充》,《行政与法》2008年第1期。但笔者认为,根据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就应当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所有涉及环境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故而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为法律规范。环境标准文件本身不具备法律规范的性质,即使其融入环境法规范体系后,其也只能作为环境法规范的组成要素,不能成为具有独立性环境法规范,故而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中不应包括纯粹的环境标准。同时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和适用二元划分的观点也为部分环境法学者所支持。参见施志源《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对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解读与展开》,《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