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自1986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出版《风险社会》一书建立起风险社会理论体系后,该理论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和广泛的运用。其根源在于该理论揭示出了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从而使得其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发轫于西方、起源于启蒙时代的现代性曾经是甚至依旧是国家成长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其中蕴含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于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实现人类美好生活的愿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将人类从农业文明带到了工业文明社会,产业经济在急速发展之时却始终与风险相伴。这不仅仅表现在现代社会的风险无处不在且具有整体性,还意味着原本旨在控制风险的技术手段本身亦有异化为新风险之可能。因而,欲实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就必须往返于规范与实践之间,在导入技术理性的基础上建构适应风险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环境风险和弱势群体大量出现是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现代性风险最为突出之表现,在此意义上,环境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便是现代工业社会。作为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其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特点,即其需要融合法律规则和生态科学法则两种逻辑。概而言之,环境法既需要遵循法律规范以人之行为为基础的固有逻辑,又必须尊重规制过程本身的科学理性逻辑。具体到制度建构中,即需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作为整体社会制度设计的基础性考量因素。作为保障环境法与环境标准有效融合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也就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工业社会之下的环境风险的整体性、潜在性,加之环境法本身的特质,催生出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而体现法律规范内在逻辑的环境法与彰显科学规律的环境标准在价值追求的一致性、认识基础的同质性以及作用方式的耦合性,使得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可能性。
骁然博士的专著《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正是在该领域进行的初步探索。纵观全书,问题意识明确、结构合理、论证充分、新见迭出,值得推荐。首先,以风险社会相关理论为起点,详细论证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生成基础。工业文明的推进使得现代社会在整体上和普遍意义上受到风险的威胁,而环境风险便是其应有之义,并进一步从理论上证实了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有力地论证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是保障环境法与环境标准实现有效融合的制度路径这一观点。其次,从环境标准兼具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特性,论证了其在环境法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环境标准的双重特性使其成为区分“环境危险”和“环境风险”的客观依据,从而明确了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之边界,由此决定其在环境法中的基础性地位。并进一步论证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为核心价值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本身需要具备形式正当性、内容合理性以及实施有效性。最后,结合前文的理论分析和我国现行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症结所在,讨论如何具体建构“三位一体”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以环境标准的定位、体系以及援引方式三个方面来确立实现形式正当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从完善制定程序、构建修订程序以及建立环境标准诉讼程序三个方面来建立实现内容合理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从权力制约效力、行为管制效力和侵害矫正效力的体系整合来实施实现有效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法适用法律制度。
当然,本书依然存在一些“不掩瑜”的“瑕”。在形式上,作为制度研究的著作在域外文献的掌握和运用上显得单薄和一定程度上的流于形式;在实质论证上,将风险社会作为论证的起点,在具有相当新颖性的同时也存在结合不够紧密导致说服力不够的问题,并由此导致环境法和环境标准之间逻辑差异以及对风险社会的融合之论证也存在不足。这有待于骁然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挖。
骁然是我指导的博士生,为人谦逊,勤奋好学。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的一致好评,被评为优秀论文,并以此为基础申请获得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本书便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而成的。为人师者,看到学生能够著书立说,心中不由多了些自得甚至些许骄傲。更为重要的是,希望骁然能够进一步凝练研究命题,游走于理论与现实之间,从而在环境法研究方面取得更多的成果。
是为序!
徐以祥
2020年2月于山城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