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法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将以体现人类社会行为逻辑的法律规则与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科学法则相结合,以真正实现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有序。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之所以生成的基础,在于在环境法律体系内部形成一种常态化、稳定化、体系化的制度支撑,以保障体现社会理性的环境法律规范与体现科学理性的环境标准规范之间的融合,以在环境法内部实现社会理性与科技理性的协调、互动。
构筑能够实现环境法与环境标准有序融合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需要在理论上全面阐释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体系地位、价值目标、功能定位以及结构体系,并结合我国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提出构筑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具体实践方案。首先,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在现代环境法治国家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其在根本上决定了国家应对和解决具体环境问题的具体方式。其次,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作为基础性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其价值目标的确定应当与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基本法的目标保持一致,即“保护和改善环境”。再次,构建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环境法与环境标准的有效融合,故而应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于保障环境标准的形式合法性、内容合理性以及实施有效性。最后,在功能定位的指引下,确立由实现形式正当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实现内容合理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以及实现实施有效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法适用法律制度,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存在援引法律制度缺失、制定修订法律制度残缺以及适用法律制度混乱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确立以构建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完善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以及整合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为内容的回应方案。首先,通过明确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优化环境标准的体系结构以及确立环境标准援引方式,构建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其次,通过完善现有残缺的环境标准制定法律制度、落实现有处于虚位状况的环境标准修订法律制度、建立环境标准诉讼制度,完善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最后,通过强化环境标准权力制约效力和重塑环境标准侵害矫正效力,整合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最终使以保障环境标准形式正当性、内容合理性以及实施有效性为功能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最终形成,进而实现对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全过程的制度性支撑,以保障在风险应对过程中社会理性与科技理性的有效互动与配合,确保环境法能有效地回应风险社会中的环境风险。
关键词: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保护并改善环境;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