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广义价值论”批判
掠过文中“机制论”部分,我们来看本文论述的另一重点:价值哲学。既然旨在打造“系统哲学”体系,当然首先要清理出,或不如说是“发现”从本体论到价值论的内在线索,从而打破传统的“是”与“应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截然二分的壁垒。文中如此沟通的途径,再次是由“扩展思维”或“概念泛化”法来担当的。
如前所述,“系统主义”为拓展疆域、构造体系之需而“扩展思维”时的一个法宝,是玩弄概念游戏、泛化概念的定义域,常见为“广义”法。这里也不例外。通过在事物运行的第三种机制——目的性和意向性机制中引入“广义目的性”概念,再把这种“系统按一定程序,通过负反馈调节以指向一定目标”的广义目的性指定为该系统的“内在价值”,然后再拓展“主体”概念,泛化“关系”范畴,从而建立起形式上满足了“表示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这一“价值定义”的所谓“推广和发展了传统价值概念”的“广义价值概念”,普适于从无机界、生命界到人类社会的整个世界。
由上述程序可见,“广义价值”的导出依赖于三个推广:“广义目的性”“广义主体”和“广义关系”。其中关于广义目的性,尽管有维纳之言在先,但也只能说是一种启发性的比喻。人工物的目的性无疑体现的是人的目的性。人工智能也是一种人类智能的展现,至少迄今为止是这样。说它是客观的,内在于机器的,当然是可理解的,但绝不是在独立于人这一主体的意义上。用建立在“人工物”基础上的“广义目的性”概念,来作为“自然物”的“内在价值”的依据,显然有偷梁换柱之嫌,也不免过于急功近利。至于以“人的目的也是被文化或社群所赋予的”来类比,这里显然忽略了人毕竟还有自主选择、“自我决定”和改变的余地,而机器的“目的”则是预设的和命定的。排除了人工物后剩下的自然系统,如原子的趋于基态和原子间的共价结合,则完全是由科学已说明了的事实,即在所谓“因果决定性机制”和“随机性机制”辖内,再引入“广义目的性”,则既有侵害“三大机制”的“三权分立”之嫌(还原为目的性一元论机制),也有叠床架屋之虑,当与亚里士多德目的论和神学的目的论解释一样,同属应由奥康姆剃刀剿除之列。
“广义主体”,即将主体“从人推广到一切生命”,当然甚至于推广到一切自然系统,这无论在认识论还是价值论领域中,都是一个根本性的“推广”,应当是需要详加论证,而不可轻松随意,一笔带过的。如同论证本体论的“科学性”一样,靶文此处也很潇洒地把哲学上有严格界定的“主体性”自如地“广义”到了人类之外的自然界。而既为主体,于是“生命自维持系统或生命自维生系统有自己的自我,有自己的目标、需要和利益,它们完全可以作为价值主体的”(见靶文),只可惜动植物们缺乏自我意识和表达能力,于是乎仍需人类的认识和表达——但君非鱼,安知鱼之乐?“私人语言不可交流”。对于某种自然“主体”的“目标,需要和利益”之类的“价值”内容,要么保持沉默,则等于没说,而当你一旦开口,就不仅如前所言,代科学言自然,而且在这里是代自然言其自身价值,何以知此言不是出于人类,或是其某一族类,甚或其中某个人一己之见,甚至于一己之利?这种代言骨子里不仍然体现了一种“人类中心”或“科学的”狂妄?
“广义关系”说,是指为满足“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范畴”这一概念,而自然此时既是主体,又是客体而引入的“自反性关系”。但这里在“广义主体”推广到生命系统的同时,“客体的类也可以包括主体自身”,从而使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关系“上升”为“主体对主体的自反性关系”的“广义价值”的(“广义”?)“逻辑”(游戏),实在是如我等脑钝笔拙之辈所难以理解和追寻的。不过我倒是从中“悟”出了张先生“实体一元论”的一个论据:既然有“自反性关系”这样的“广义关系”撑腰,又何惧“关系实在论”张狂?须知实体中原本包含有“自反性”这样的“广义关系”,至于“过程实在”等自然也不在话下,顶多再“广义”一下罢了。
有了“目的”,成了“主体”,再与自我接上“关系”,“广义价值”当然应运而生,“系统价值哲学”就此奠基。只是立足于如此泛目的性、泛主体性、泛关系性之上的“泛价值论”难免有“泛灵论”和“伪价值”之嫌。我们的一个初步判断是:这个“广义价值”说实在像是一个为了反“人类中心”,或体系构造等“狭义目的”而作出的“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现实的问题,是如此得出的自然价值、内在价值,或客观价值显然是一元论的。张先生在实体一元论,“广义目的性”的机制一元论之后,又奉献给我们一个广义价值的“价值一元论”。但这个“元”实际上是不能说的,谁敢自命“知道”自然“客体”对于自然“主体”自身的价值?而关于自然客体对于人类主体的价值,则众所周知,显然是多元的。
在价值哲学部分的最后,作者确实给出了这么一个多元的“伦理价值系统”,并认为他所提出的环保、功利、正义、仁爱“四项基本原则”,“构成了既协同又竞争的社会系统的四个序参量,决定着社会的自稳定和自组织的状态”,并给出了判别一种行为的“总伦理价值公式”。但只怕面对极为复杂的伦理世界,张先生提出的这一“四项基本原则”的概念“系统”,依然是一个过于理想化的“广义系统”,或者说“伪系统”。因为人们不免要质疑为什么是这四项基本原则,而不是别的,或其他数目的原则?这些原则何以构成一个“系统”,其判定规则是什么?面对具体案例,各项规则何以加权,抑或如文中所举思想实验那样,每家代表平等,各有一票?如我们所知,至少在生命伦理学现行通用的原则体系中,在正义(或公平)原则之外,单有一自主性原则,诸如人权、知情同意等都体现在这一原则中,而且常被西方学者置于生命伦理学原则体系中仁爱、不伤害、自主性和平等四原则之首,以凸显其重要性。而如果加上这一项,即考虑到当事者的自主权,则明显会改变其两个思想实验中的投票结果。至少从程序上说,会避免出现2∶2议而不决的投票结果。当然,这都是较真格的话了,如果张先生当真认为他的“价值系统”是一个相关的“事实判断”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