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道德哲学的探索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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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命世界的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

如果说非生命的目标定向系统,其价值范畴还不是表现得十分充分,以至于严格说来,我们应该按李德顺教授的意见将它称为“准价值”的话,那么在生命系统中,价值的范畴,包括价值、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自我的利益、评价、目标、手段和选择,好与坏,行动者(agents)这些范畴就已经有了其充分明确的意义以至于我们完全可以称之为自然价值了。那么生命系统有什么基本特征而使得生命系统具有价值呢?分子生物学家雅克·莫诺曾经指出,生命系统有三大特征:(1)生命是赋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的客体。这个目的性是在结构中显示出来的,并决定了它的行为与行动,其目的是指向维护自己及其物种的生存和繁殖。(2)自主的形态发生。不是依赖外力,而是从内部自己构造自己,能自我维持、自我更新、自我生长和自我修复。(3)繁殖的不变性,即物种特有的内容(由遗传信息决定)世代相传。[17]因此生命系统的自我调节(self-regulation)不仅是调节到维持自己的一定稳定的状态变量(如体温、血压、体积等),而且是指向一个中心目的或最高目的,就是维持自己的生存与繁殖,它的整个结构、行为和活动都是合乎这个目的的。其次生命系统的自我维持(self-maintenace)不仅是一种普通的自我调节,而且是自我维持、自我解决燃料供应,即物质、能量的供应,并且这种自我维持是自我定向的不依赖于外界命令信号而取得的。这些都是生命系统与非生命系统或机器系统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因此生命系统就存在着“自我”:自我利益(self-interest),自我目的(purpose in themselves),即它是自己为了自己的“自为”(being-for-itself)存在,即具有自己的内部价值。保护自己,实现自己的生存与繁殖这个目的本身是生物所追求的,我们就将它看作生物内部的“善”,或内在价值。

从现代系统哲学和生态伦理学家们关于内部价值的论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内在价值有三个特点:

(1)生命系统的内在价值是目的定向的而不是手段定向的。所谓目的定向,就是生命系统维持自身生存与繁殖这个最高目的,自身就是自我利益,就是价值本身,就是自己赋予自己存在的价值(to be valuable to oneself)或是自己派给自己存在的价值(valueswhich assigns its own existence),并不是维持自己的生存利益或是为了别的什么目的,成为其他目的的手段价值,而是目的本身就是价值。生态伦理学家P.泰勒(Paul Taylor)认为,有机体是生命目的论中心的系统,它旨在努力保护自身,以自己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善。他说“它的内部功能和外部活动都是目的定向的,它在所有时间里总是趋向于维持自己的有机体的存在,并依靠繁殖同类和不断适应变化着的环境成功地实现这一点。正如这个有机体固有的统一的功能,即指向实现自身的善,使它成为活动的目的中心”,它就是生物的“内部的价值”[18]。我们能否从这种自然的“内部价值”中导出某种伦理结论?生态伦理学家F.玛菲斯(Freya Mathews)认为,一旦一个系统有了内部价值,它就有一种要求,要求“它的存在不应受到破坏而应受到保护”,“一旦我们认识到它具有自我自为存在的内在价值,我们就必须是在我们的注意力中将它与其他事物分开对待,不论我们是否高兴,我们已进入了一个价值场。用康德的话说,它是一个以自身为目标的存在,而不仅是作为我们目标的手段,这样我们就有一种道德责任来对待它”。“这是我们要尊重自然这种态度的基础。”[19]对于“内部价值”对于人类伦理的意义,我们在这里暂且不加评述。在后面的讨论中,我们将会逐渐展开这个问题。

(2)生命系统的内部价值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所谓客观的,就是自身固有的,不以任何外部观察者、评价者和行动者的需要、愿望、利益为转移,它是与人类评价主体分开的。它可以不需要别的评价者与行动者,它自身就是评价者与行动者。例如某种细菌,就是有评价周围环境和自身行为的能力。它能区分有利还是有害的环境刺激,趋向对它有营养的物质,而避开对它有害的物质。根据科什兰(Koshland)于1977年的研究,这种评价与行动的能力来自分子记忆机制。所以生态哲学家罗尔斯顿说“自然界不仅是价值的载体,而且是价值的源泉”[20]。因此,自然的非人类的内在价值以及后面所说的工具价值对于人们的语言表述来说,“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二分法失效。或者明确一点说,对于这种自然内在价值,可以用事实判断来表述。

(3)内在价值,依其价值主体从低级到高级发展,也有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问题。用罗尔斯顿的话说,自然界“有计划地”“朝向价值进化”,“一门更加深刻的环境伦理学,穿越整个地球连续统一体,探索真实的价值。价值在自然演替的等级中增加,而且是不断地出现在有顺序的价值序列中。这个系统是有价值的,能产生价值,人类评价者也是其产物之一”[21]。因此生态伦理学认为,不同生命系统的内在价值的大小,原则上是可以比较的,可以排序的。如果找到测量标准,也是可以计量的。例如可以按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者按它们的自我维生的能力,或者按照它们的复杂性,来比较不同生物个体的内在价值之大小等。

有了内在价值的概念,工具价值的概念就比较清楚了。一个系统的目标是维持自己的生存,就对其周围环境和自己的行为与特征产生一种需要(needs),凡有助于维持自己生存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它的生存的目标是内在的,也是最高的价值,而达到这种目标的手段便具有工具价值。一块石头不是自我维生系统,它被保全起来或者它被加热了、熔解了或被打碎了对它无所谓好与坏、善与恶、是否满足了需要,因为它没有自为的目的。一个电冰箱要调节温度“需要”电源,指的是没有电源它不能继续运行,但继续运行不是它自身的目的或本质,因此这个需要不是它自身的而是外在于它的人的需要。因此周围环境的因素对它来说也不区别得失、善恶、好坏,但生命自维生系统由于有了自维生的需要,所以一些环境要素或它自己的一些行为如果有助于它维持自己生存,提高自我实现的利益,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具有了正的工具价值;反之不利于它自维生的利益需要,就具有了负的工具价值。前者对于它来说是善,后者是恶。例如植物自身的光合作用以及环境中的空气和水对于植物来说有正的工具价值,而光合作用机制的破坏以及空气和水源被污染对于植物来说有负的工具价值。这样,正是作为目的价值的内在价值作为标准,决定了一切与生命系统有关的事物的价值或效用(utility),它们具有多大的价值视它与生命系统的利益和需要的关系如何而定。它们的价值是相对的,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生命有不同的价值,氧气对于动植物来说有正的(工具)价值,可是它对于厌氧细菌来说有负的(工具)价值。大量砍伐森林,对于人类的暂时利益来说具有正的价值,而对于生态系统或野生动物来说具有负的价值。就这样,我们便可以谈论营养价值、光合作用的价值、基因突变的价值、昆虫的保护色的价值等。因为它们对生命维持和发展有价值,这些事物的功能因而具有了工具价值。一般说来,工具价值如同经济效用一样,原则上也是可以计量的。这是技术性的研究而不是原则性的研究,不属于本书要讨论的范围。

工具价值可以是客观的,关于这一点,著名哲学家卡尔·波普尔早就说得非常清楚。他说:“价值同问题一道出现;没有问题,价值就不可能存在;价值和问题都不可能从事实推出或获得,虽然它们往往与事实有关或与事实相联系。”波普尔在这里所说的问题,正如大家熟知的可以是个理论问题,也可以是个动植物的生存问题,都可以通过不断的尝试性的试探和消除错误来解决这些问题。“价值的情况也像这样。可以猜想,一个事物、一个观念、一个理论或者一个方法是由于有助于解决一个问题,或作为一问题的解决而具有客观的价值。不论那些努力解决该问题的人们是否有意识地评价其价值。……人们常常提出,价值只有同意识一起才进入世界。这不是我的看法。我认为,价值同生命一起进入世界……所以即使没有意识,也存在客观的价值。”[22]波普尔在这里所说的价值,显然是指工具价值。

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是可以互相转化的。罗尔斯顿说:“当延龄草为捕食者所食,或枯死被吸收进土壤腐殖质,延龄草的内在价值被毁灭,转变为工具价值。系统是价值的转换器。在那里,形式、本质、过程的真实性、事实和价值不可分割地连接着,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穿梭般地来回在整体中的部分和部分中的整体中运动,局部具体的价值嵌入全球结构。”[23]

价值不是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范畴吗?怎么会有离开评价主体——人类评价者的事物的客观“内在价值”?这不是与公认的传统价值概念背道而驰吗?不依赖于人类评价者的自然价值概念难道不是生态伦理的困境吗?刘福森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上刊登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一文中就是这样提出问题的。其实,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然价值与人文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所蕴含着的广义的价值概念,是可以将传统的价值概念作为一个特例而包含进来的。一般公认的传统的价值概念,是可以这样表述的:所谓价值属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范畴,它是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函数。价值的实在性就是评价主体与评价对象之间的关系实在性。一物因其满足人们的需求与愿望,所以就有了价值。主体(个人、集团或社会)则因其对某物或某种行为的偏爱或厌恶而具有价值标准与价值尺度。价值(包括经济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等)就是依着这种尺度去测定对象的性质,即对象的关系性质。正像人们通过自己的感官所看到世界现象性质可以称为物质世界的第二性质一样,人们通过自己的价值尺度所判定的对象的价值可以按照英国著名哲学家S.亚历山大(S.Alexander)的说法,称为物质世界的第三性质(tertiary qualities)。如果用S表示评价主体,O表示评价对象,则价值V的形式定义可以表述为:

这里VH表示人文价值即以人类评价者为评价主体的价值。S表示人类评价者的需要、欲望和要求,O是被评价对象,可以是任何的事物、事件与行为等。现在我们在本节中所说到的自然价值,主要是生命系统定位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并没有改变上述的价值定义的一般形式,只是在这里我们扩展了价值主体,它不仅包括人类,而且包括一切生命形式、生命系统、生物群体和生态系统在内,都可以成为价值的主体。生命自维持系统或生命自维生系统,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它有自己的自我,有自己的目标、需要和利益,它们完全可以作为价值主体的,我们将它记为Sl(the Life Self),小写英文字母l表示生命,这样生命系统定位的工具价值可以定义为:

Vl.I=VlSlO

这里符号Vl是instrumental value(工具价值)的简写。至于生命系统定位的内在价值,不过是生命系统自身的自我关系、自我维持、自我维生,自己给出自己存在以价值。它可以定义为:

Vl.i=VlSlSl

这里符号Vi是intrinsic value(内在价值)的简写。

用关系逻辑的语言来说,这不过是说价值关系对于价值主体类S来说,关系是自反的。传统的价值论讨论价值定义时没有明确考虑到价值关系的自反性,甚至排除了这个自反性,是一个严重的疏忽。所以广义的价值概念,V=VSO)仍然指的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性质,不过这个主体推展到生命系统,这个客体的类也可以包括主体自身。所以广义的价值概念并没有脱离传统的价值概念,而是推广、发展了传统的价值概念,从而可以包含或推出传统的价值概念。正是在这里使广义价值概念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论与伦理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