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道德哲学的探索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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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道德推理的特征

以上从唯象理论、半唯象理论和数学模型理论上讨论了道德的根源与本质,说明最低限度要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最大限度要促进社会成员的最大福利是道德规范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而一种行动,一种道德的判断与规范是否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成员的最大福利的提高是判断人们行为与道德规范甚至社会制度好坏的最高标准。以上观点我们称之为功利主义的观点,或准确地说,称之为系统功利主义的观点。当然功利主义有许多种类,而对“功利”一词又有许多不同的理解,为了具体讨论这些问题,我们还有必要研究一下人们道德推理的形式,看看从这些推理的形式中是否可以帮助我们寻找道德判断的终极原则。建立一个道德价值体系的形式系统,这就是本节的任务。

道德推理是一种决定人们行动的实践推理,所以我们首先要研究实践推理。实践推理与一般推理的区别就在于它包含了主观目标或价值判断的命令表达这种前提。这里主体目标是行动或行为的指导,用一系列诸如“想要”“愿望”“应当”“必须”等词来表达。例如下面的推理就是一个实践推理:

(1)我要提高我的批判能力         (一般命令前提)

(或人们必须提高自己的批判能力)

(2)研究哲学是提高自己批判能力的最好方法 (事实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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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以,我要(或必须)研究哲学     (命令结论)

一般实践推理的前提既包含命令前提也包含事实前提,才能得出命令的结论。当然这命令的前提可以由更一般的命令前提推出,通过一系列命令推理链,可追溯到基本的命令,但这命令前提不能单纯由事实前提推出。这就是休谟最早提出的包含“是”(is)的实然判断(事实陈述)不能推出包含“应当”(ought to)的应然判断(规范陈述)的原理,已经成为逻辑学和道德哲学的基本常识了。例如从吸烟有害健康这个事实陈述是不能推出我们不应吸烟这个命令陈述或规范陈述的。因为如果从吸烟有害健康这个事实前提加上我愿意提高一点死亡率来满足我吸烟的爱好,是可以得出我应该吸烟的结论的。

事实陈述之所以不能单独推出规范陈述的本体论根据是:前者陈述的是事物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后者陈述的是事物的第三性质。

道德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它所包含的命令前提不是一般的主体目标(主观偏好、决定、兴趣、倾向等),而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下面就是一个道德推理的例子:

(1)我们必须信守诺言         (道德价值判断)

(2)我与A君约好今天指导他写毕业论文    (事实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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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以,我今天必须指导A君写毕业论文 (道德判断结论)

道德价值判断与其他一般命令陈述不同的地方,就是它包含了“正当”(right)、道德上的“善”(good)、“应”(ought)和“有责任”(obligate)等的断言。它是在社会道德规范下,以社会主体的目标和要求为标准做出的,并不是以一般的个人倾向、愿望或主体目标为标准做出的。道德价值判断同样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出,例如我们不能单纯从“核武器的杀伤力非常巨大”这个事实陈述前提推出“我们应当裁减和销毁核武器”或“消灭一切核武器就是善的”这样的道德价值判断。因为这后一结论必须有一种国际伦理准则的前提再加“核武器杀伤力巨大”的事实判断才能推出。

在道德推理链条中,向上追溯,最终必然终止于某些基本的价值判断,道德上基本的价值判断是最后的前提,它被接受并不是由更基本的道德原理推出的,而是作为公理被接受的。关于这一点,爱因斯坦有过一个很好的论证,我们不妨详细将它转引出来,看看科学家们怎样做出与道德哲学家相一致的结论。

爱因斯坦说:“关于事实和关系的科学陈述,固然不能产生伦理的准则,但是逻辑思维和经验知识却能够使伦理准则合乎理性,并且连贯一致。如果我们能对某些基本的伦理命题取得一致,那么,只要最初的前提叙述得足够严谨,别的伦理命题就都能由它们推导出来。这样的伦理前提在伦理学中的作用,正像公理在数学中的作用一样。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根本不会觉得提出‘为什么我们不该说谎?’这类问题是无意义的。我们所以觉得这类问题有意义的,是因为在所有这类问题的讨论中,某些伦理前提被默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于是,只要我们成功地把这条伦理准则追溯到这些基本前提,我们就感到满意。在关于说谎这个例子中,这种追溯的过程也许是这样的:说谎破坏了对别人的讲话的信任。而没有这种信任,社会合作就不可能,或者至少很困难。但是要使人类生活成为可能,并且过得去,这样的合作就是不可缺少的。这意味着,从‘你不可说谎’这条准则可追溯到这样的要求:‘人类的生活应当受到保护’和‘苦痛和悲伤应当尽可能减少’。

从纯逻辑看来,一切公理都是任意的,伦理公理也如此。但是从心理学和遗传学的观点看来,它们绝不是任意的。它们从我们天生的避免苦痛和灭亡的倾向,也从个人所积累起来的对于他人行为的感情反应推导出来。”[11]

在这里爱因斯坦采取了伦理学的功利主义立场,将人类的生活应当受到保护,最大限度增进民众的幸福和减少民众的痛苦视作最高的道德原则和道德公理。这个公理并且有心理学的、遗传学的和社会学的根据。

现在我们结合伦理世界的实际情况沿着爱因斯坦将科学推理体系和伦理价值体系的类比想下去,看看能否类比出一个伦理价值体系的形式结构。

爱因斯坦说,关于科学推理的“那个认识论问题”可以用图3—1来说明:

图3—1 科学推理结构

(1)ε(直接经验)是已知的。

(2)A是假设或公理。由它们推出一定的结论来。

从心理状态方面来说,A是以ε为基础的。但是在A同ε之间不存在任何必然的逻辑联系,而只有一个不是必然的直觉的(心理的)联系,它不是必然的,可以改变的。

(3)由A通过逻辑道路推导出各个个别的结论S。S可以假定是正确的。

(4)S然后可以同ε联系起来(用实验验证)。

这一步骤实际上也是属于超逻辑的(直觉的),因为S中出现的概念同直接经验ε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12]

类比于科学推理结构,伦理价值结构大致可以用图3—2表示:

图3—2 伦理价值结构

(1)在这个伦理价值结构图中,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终极的道德原则是“最大幸福原则”或“最大效用原则”。而从生态主义的观点看,这个终极原则就是“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优美”原则(见第一章第四节)。而从康德主义看,这个终极原则就是“绝对道德命令”。就本书作者见解来说,首要的原则应该是最大幸福原则。但是它并不能覆盖所有道德领域而成为唯一的终极道德原则。而终极道德原则无论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都只是一种背景理论或道德形上学预设,它只能用来为基本道德原则辩护而不能逻辑推出基本道德原则。基本道德原则就是道德系统的公理。在我们的道德理论系统中,它就是上节所说的四项基本原则:功利原则、正义原则、环保原则和仁爱原则,或者说它就是四个基本道德公理。

(2)由基本道德原则推导出来的道德准则,如尊重他人的个人自由与权利、平等待人、负责任、守信用、讲真话、相互帮助、相互尊重、孝敬父母、爱护子女等准则是人们各种具体行动与行为的指南。不过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各种道德准则对应于一定的德行或品德,它起源于各种风俗习惯或宗教信条,政府的提倡和教育的范畴。例如儒家道德就主要停留在道德准则层次的研究上,是现代道德哲学家们将它们加以分析追溯到基本道德准则与最终道德原则,因而在伦理价值理论结构中从后者推出前者。顺便说一下,儒家伦理正是缺乏这种追溯的功夫,因而它的伦理价值体系的形式结构是不够成熟和完整的。

(3)行为与行为的后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讨论的行为是道德行为,即至少与一个道德准则有关的行为。这种相关对于行为者的决策来说可以受这个道德准则的指导,遵守这个道德准则,也可以不遵守这个道德准则,这种相关可以是“正相关”或“负相关”。至于行为后果,除了受指导行为的那种准则支配外,还受到环境条件和各种随机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的功利原则,在提出某种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时,主要依据的是我们对这一行为或行为准则期望后果的计量。而在检验某种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时,则主要从实际后果来计量。这里存在着准则与行为、动机与效果的矛盾,以及不同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常会导致的价值冲突,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因此研究道德行为绝不能简单化,在下一节中我们将会看到行为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都有某种简单化的情况。请注意这里的伦理价值结构图是对上一章价值图的一种具体化。[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