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行为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
什么是人们行为正当或不正当、善恶、正邪的最高原则?什么是人们行为准则的终极根据呢?古代哲学家和现代哲学家处理这个问题的思想进路有所不同。古代哲学家径直讨论这个问题:什么是人们生活的“根本目的”、什么是“终极的善”。例如古希腊的昔勒尼、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都认为快乐和幸福是最高的善,是人生的目的。不过昔勒尼主张的快乐主要是感官的享受,而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则认为快乐主要是内心的满足和灵魂的高尚与快乐。伊壁鸠鲁说:“当我们说快乐是一个主要的善时,我们说的并不是放荡的人的那种快乐,并不是沉溺于感官享乐的人的那种快乐。”“除非一个人谨慎、诚实、正直地生活,否则他不可能生活得幸福。”[14]这就是古代的快乐主义即功利主义。至于他们怎样从人生的目的和最高的善使所求快乐与幸福过渡到增进人类的幸福与快乐是人们行为的标准这件事是很不明确的。这种思想进路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讨论的人生幸福的内部结构时的思想进路一样(见第二章第三节)。而现代思想家的进路则不同,他们主要从分析道德的事实和道德的观念,一步一步地企图分析和追溯出它的最终原则,就像爱因斯坦从为什么我们不应该说谎分析追溯到最大限度增进人们的幸福和减少人们的痛苦为道德的公理一样。这里爱因斯坦说的“道德公理”就是以边沁(J.Bentham,1748—1832,英国哲学家)、J.S.穆勒(J.S.Mill,1806—1873,英国哲学家)和H.西季威克(H.Sidgwich,1838—1902,英国哲学家)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原则。
功利主义就是将普遍的人类幸福(general human happiness)看作道德基础的一种道德哲学。它的基本原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是人类活动的终极目的,是人类行为的指导原则和道德标准。人们行为及其准则是否正当拿什么做标准、拿什么去判别它呢?就以它是否有利于提高“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结果为转移。所以功利主义总体上说是一种效果论,以行为的效果论善恶。而这里“幸福”(happi-ness)一词,常被看作“快乐”(pleasure)、“福利”(well-being或welfare)等与人们利益攸关的同义语。根据我们的价值理论,这里“幸福”与“快乐”一词是人们需要的满足,它不仅包括感官上的享乐,而且包括理性上满足,如求知欲的满足和艺术审美上的享受。我们在上一章讨论需要与价值时已经指出,不能将快乐与幸福理解为享乐主义,也不能理解为禁欲主义。它是多维的,包括“物质生活的享受、精神生活的满足和文化生活的充实等等”。功利原则(the principle of utility)是边沁首先提出来的,穆勒接受这个原则,称之为“最大幸福原理”或“最大福利原则”。现代功利主义者特别是功利主义经济学家则径直使用“效用”(utility,又译为“功利”)的概念,称功利主义原则为“最大效用原则”,并且力图以定量的语言来加以说明。
为了理解功利主义的一般特征,我们最好引述其创始人边沁的下面一段话:
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这里,我说的是指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因此这些行为不仅要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也要包括政府的每一种设施。
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benefit)、利益(advantage)、快乐(pleasure)、善(good)或幸福(happiness)(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
社会利益(the interest of community)是在伦理词汇中可能出现的最为普遍的用语之一。这就难怪它的意义常常把握不住了。如果它还有意义的话,那就是这样: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所组成。那么社会利益又是什么呢?——它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
不了解个人利益是什么,而侈谈社会利益,是无益的。一件事情如果趋于增大某个人的快乐之总和,或者(也是一回事)减少他的痛苦之总和,那么我们就说它是增进那个人的利益或者有补于那个人的利益的。
从而有一种行为,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我们就说这个行为是符合功利原则的,或者为简短起见,就是符合功利(意思是泛指社会而言)。[15]
而为了理解古典功利主义“快乐”“幸福”的含义以及边沁与穆勒之间的细微差别,我们最好还引用穆勒下面一段话,它和上面一段话一样,反复为现代伦理学家们讨论着。穆勒说:
每一个持功利学说的作家,都不曾把功利一词认作与快乐有别,而认“功利”就是快乐的自身,和痛苦的消除……
如果有人问我,我所谓快乐的质上的差别是什么意思,或者问,只就快乐论,一种快乐除了在量上较大以外,还有什么使之比其他快乐更可贵,那么,只能有一个可能的解答。对于两种快乐,都具有经验的人,或几乎是都具有经验的人,都断然宁愿不顾任何道德义务感觉而择取其中之一,那么,所择取的一个就是更为可欲求的快乐。
对于两种快乐是同样认识,并且能同样欣赏享受的人,都显著地择取那是以发展他们较高级的官能的一种,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极少数的人会因为允许他尽量享受禽兽的快乐,就肯变成任何一种较低等的动物,有知识的人都不肯成为傻子。受过教育的人都不肯成为无知无识。有良心有情感的人,即使相信傻子、白痴、流氓比他们更满意于他们的运气,也不会愿意自私和卑鄙。他们不会因为他们与傻子同具的一切欲望可以满足,就会愿意舍弃他们比傻子所多有的东西。
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总比做一个满足的猪要好些,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比做一个满足的傻子要好些。如果傻子或猪有不同的看法,那是因为他们只知道自己一方面的问题。苏格拉底一类人,则知道问题的两方面。[16]
在现代,功利主义又分为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着重用功利原则直接判别人们的行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它从行为的直接效果或它的直接价值来计算这些行为是否给相关人们带来的幸福超过痛苦来判定哪些行为是正当的,是道德的。例如某人救死扶伤的行为之所以是正当的,有道德的,因为它增进了相关人们的幸福,减少了他们的痛苦。从边沁上边的那段话,可以看出他是个行为功利主义者。与行为功利主义不同,准则功利主义则着重用功利原则来作为判别社会的道德准则是否正当的标准。换句话说,一种行为是否正当,只要看它是否符合道德的准则;而道德准则是否正当,要看它是否导致人们的最大幸福。例如白求恩的行为是正当的,有很高的道德的,因为他处处遵循医务人员要救死扶伤的道德准则,而救死扶伤这个道德准则是符合最大利益原则或最大功利原则的。尽管在他最后一次为伤员治病中,救了病人,但自己受感染中毒身亡。单看这次行动因自己的牺牲虽然没有带来总量的幸福超过总量的痛苦,从行为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看是得不偿失的。但从准则功利主义判断它,仍然是而且更加是一种有道德的行为,因为他所依照的准则,他的精神和德行是符合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所以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是相互补充的东西,不过准则功利主义对于行为功利主义来说有它的明显优点,因为通常一个最高的原则用于解释或证明某一项具体行为的正当性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要通过许多中间环节甚至要排除许多表面上相互矛盾的现象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和解释,就像几何学的公理要通过由它证明的许多定理和命题,才能具体解决某些几何问题一样。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上一节关于道德价值系统结构的论述中已经讨论到了。在上一节的伦理价值结构图中,我们已经看到终极原则与行为后果之间联系的复杂性。在这方面,准则功利主义有它的优势,因为世界上有些道德行为孤立地来看可能是有悖于功利原则或得不偿失的(例如1938年某人在贝尔希特公园附近跳水救起了希特勒就是一个例子[17]),但整体来说,从该类行为的整体效果来说则是有利于人民利益的。反之有些不道德的行为孤立地来看可能是符合于功利原则的(如怀有不良动机办好事或所谓“歪打正着”),但它的原则精神或准则精神则是对人民不利的。准则功利主义因为在这类问题上有解释力,能消除行为功利主义不能消除的许多反例,所以是比较有说服力的,但是,准则功利主义也有它的弱点。他们固然通过“道德准则”将功利原则与行为的正当性联系起来,但因此又将功利准则与行为的正当性隔离开来。难道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只根据它依据的准则而完全不依据它的直接后果是否增进相关的人们的福利吗?准则功利主义会导致J.C.斯马特所说的“准则崇拜”[18],或者只注意行为动机而不注意行为的效果。而我所主张的功利原则,可以称之为系统整合功利原则,整合和兼顾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二者,它的要点将在下一节加以说明。准则功利主义的原始思想可以追溯到穆勒,因为他说过,所有在正义名下的各种道德准则“都是在功利原则的制裁(sanction)之下的”。准则功利主义在20世纪中叶开始流行起来,J.奥斯汀(J.Austin)在1954年将准则功利主义概括为一句话“我们的准则建基于功利,而我们的行为建基于准则”[19],而R.布兰德(R.Brandt)在1959年出版的《伦理学理论》中正式区分为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20]
功利主义有着非常明显的优点,就是用统一的原则来解释道德的行为和道德的准则,以及一切社会制度、政治措施和社会运动的标准,说明人类行为的目标、根源与动力。它指出人们的行为与社会建制的目标应走向最大的福利状态。所以功利原则对于其他道德原则来说常常具有优先的地位。所有这些颇与人们的要求与常识相吻合。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从根本上说也是功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一切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合理性应该视它们是否适合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为转移。这个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标准,也就是是否促进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标准,即可以用劳动生产率或社会平均总效用来衡量。而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原则的根本标准就是为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谋幸福,也可以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加以阐明。当然马克思主义的功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功利主义,这种阶级的功利主义之优点与缺点我们在此不加讨论。[21]不过无产阶级的功利本身就是全人类功利的组成部分,并且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所以应该将马克思的功利主义看作全人类功利主义的一种形态。同时,功利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自由与民主的理念总的说来也是支持的。因为只有自由与民主才能发扬个人的聪明才智,只有自由的批评与对政府的民主监督,才能消除腐败,促进社会的进步,即促进个人幸福的总量和社会福利总量的最大增长。反过来说,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就必须有充分的民主与自由。同时,功利原则在个人幸福和在整体的社会幸福的权重上是人人平等的。这表现在边沁与穆勒的格言中:“每个人只能算一个,任何人都不能算作一个以上。”[22]所以功利主义也是对平等理念的一种支持。
但是,功利主义有相当重大的缺点,它受到批评主要在两个问题上。(1)如何量度快乐、福利或幸福。因为既然有所谓“幸福的总量”就有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或对不同种类快乐幸福的比较与计量问题,例如今天晚上我参加一个音乐会所带来的福利与我和朋友沿着海边散步所带来的福利按什么尺度、什么单位对之进行比较或相加呢?至于不同的人之间,在宴会上我要的饮料是可口可乐,你要的饮料是啤酒,我又按什么单位和尺度来比较我所带来的满足比你的大还是小,并将它们加起来成为一种福利的总量呢?功利主义者的反对者通常用个人的不同性质与不同内容的快乐与福利不可通约性以及它们在人际之间的不可通约性来质疑“最大幸福总量”这个功利主义关键词。(2)幸福的分配问题。功利主义常常被指责为只顾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不顾这些福利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甚至容许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总量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甚至剥夺少数人的自由。它把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理解成放大了的个人选择原则。依我看来,情况没有那么严重,前面讲过最大幸福原理或最大效用原理包含了自由、平等的理念,而且根据现代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律,同样的社会的总效用,当平等地或公正地进行分配时,比起不平等、不公正或贫富悬殊的分配要大。这是因为同样的财富或价值分配给穷人的效用比添加给富人的效用大得多。如果一位实业家李先生捐出一亿元进行救灾,这一亿元对李先生的效用损失是微不足道的,而对广大灾民的效用的增加却极为可观。所以追求社会效用函数或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的功利原则,会支持和导致社会的公平分配。经济学的“新剑桥学派”福利经济学家A.C.庇古(A.C.Pigou)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指出,由于同量收入和货币对穷人的边际效用大于对富人的边际效用,因而采取诸如征收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扩大失业补助和社会救济等收入均等化政策,将会在同等国民收入总量的条件下,增进社会福利。[23]不过,幸福或福利的总量与福利如何分配、按什么原则分配毕竟是两个问题。财富与所得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来进行公平分配?这是功利主义原则所不能直接推出的。至于社会的基本善的其他方面的分配问题,例如,基本人权(生命权、生存权、自由权、安全权等)的分配问题更不是最大幸福原理所能直接推出的。这些基本善的分配问题,或者说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就是所谓正义问题。解决正义问题的原则称为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正义原则不能由功利原则直接推出,只能由功利原则对它作局部辩护,这一点正意味着正义原则是独立于功利原则的基本道德原则。这一点正是我们不同于完全功利主义的基本立场。不过我们又认为,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又是相容的,道义主义其实与功利主义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已在第三章第二节作了论证,我们在下一章中特别是在第五章中还要加以论证。在读下一章时,请读者特别注意我们对道义论的批判性的评价,这些批判性评价包含了我们吸收了道义论的一些什么问题又拒斥了它们的一些什么观点,并怎样将它们融入我们的系统主义伦理学的体系中。不过下一节我们着重讨论功利或效用的测量问题以及我们对功利主义的进一步的发挥。在此之后,我们再进入对道义主义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