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与地缘:以家、房、族、保为单元的宗族社会治理:以粤北福岭村陈氏宗族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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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研究思路与框架

本书虽然以宗族为研究对象,但并不是人类学或者社会学的研究,而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宗族作为一个悠久的治理单元,是如何实现自我治理以及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写作主线。本书主要贯穿了两条主线:一是分析家、房、族在单元的规模、功能以及结合机制上的异同,并分析国家无为时,宗族作为一个总体性单元如何自我治理。二是分析宗族与国家建制单元的关系。宗族社会治理不是无国家的自治,国家通过建制单元影响着宗族的治理。此部分接续以上章节,分析国家政权的嵌入对宗族的冲击以及宗族对此的回应。笔者希望通过两个线索分析影响宗族社会治理的因素、运转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交互关系。

结构安排。宗族最基本的标识是血缘。从中国的历史演进来看,在战国之前存在类似共同耕作、产权共有的氏族组织。但随着社会分化,家从氏族中脱离出来,即成为中国最核心的单元,这个过程既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的结果,也是国家加强行政控制、编户齐民的政治效果。笔者从家单元入手,分析宗族中的基础单元——家的功能以及运转机制;之后分析由众多家庭结合而成的房是如何调试、保护家庭单元;接着分析宗族是如何总体性地凝聚、调节、保护宗族内的家、房等单元。最后分析宗族作为血缘单元与地缘单元的结合,其治理的内在张力以及治理结果。

图1—1 研究框架和研究思路

具体的章节安排与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提出本书的研究主题——血缘与地缘:以家、房、族、保为单元的宗族社会治理,分别阐述了本书的研究缘起和选题价值、当前对于相关内容的研究、治理单元视角的提出以及研究方法与案例。

第二章,村庄概况以及宗族结构,本章重点介绍笔者研究的宗族乡村的地理环境、村庄情况以及陈氏宗族的结构特征。

第三章,“家:宗族社会的基础性单元”。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地缘单元取代血缘单元的第一步是个体家庭从氏族中脱离出来,获得相对独立性。在中国,宗族是同一祖先下若干家庭的集合,家是宗族形成的基础,是宗族中的核心单元。目前对于宗族的研究强调宗族的一体性,忽视了宗族内家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笔者以家单元为研究起点。家庭发挥着延续血脉、维持生计、生产秩序以及社会交往的功能。其中延续血脉是核心,家庭生产生活的一切策略都是以血脉延续为导向,它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责任单元,宗族中人与人的责任关系诞生于家庭之中。

第四章,“房:家、族的中间单元”。“房”是家与族的中间形态。个体家庭的相对独立是中国宗族不同于氏族等血缘共同体的主要原因。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个体家庭经济地位的确立炸毁了血缘共同体。在中国宗族中,个体家庭没有瓦解宗族,重要的原因在于在家庭之上存在一个过渡性的单元——房。房在功能上调适着个体家庭所产生的社会分化以及阶级对立,为个体家庭提供所需要的社会保护,使得个体家庭紧紧依附于宗族。

第五章,“族:宗族治理的总体性单元”。个体家庭以及房支本质都是一个血缘单元,不可避免地具有排他性,需要一个规模更大的单元来调节、平衡,宗族正是这样的存在。宗族是最高层次的血缘单元,它对于宗族内的个人、家庭以及房支具有总体性的建构、规制、调节以及保护等功能。血缘单元体系的稳定性正是由于家、房、族等不同单元功能的互补与配合。

第六章,“保:基于地缘的嵌入单元”。宗族治理并不是无国家的自治,而是在国家无为无力的前提下进行的。在国家形成的早期,国家通过对户编组控制基层社会,形成以户为基础的建制单位。秦汉以后的编户齐民,确立了户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户成为国家基本的征税单位。为了汲取赋役,国家以户为基础建构起保等建制单位。这些建制单位是国家划分民众、控制基层的基础。本章重点分析国家的建制单元是如何作为一个外在力量嵌入宗族社会,并在宗族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何种作用。

第七章,“讨论与结论”。本章是对前几章的总结与延伸。重点分析在国家供给不足的前提下,宗族是如何通过血缘单元和地缘单元进行治理的,治理的实际效果如何。从而进一步探讨血缘单元存在的条件、形式、功能以及其向地缘单元转换的可能性及其条件。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0页。

[2] 《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2页。

[3] 《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8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卷,第669页。

[6] 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102—123页。

[7] [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52—853页。

[9] 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102—123页。

[10] 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11] 至今学界对于宗族与家族的概念使用,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家族与宗族混用;一种认为宗族包含家族;一种认为家族包括宗族。在笔者调研的村庄,家族从属于宗族,所以宗族所具有的属性家族也同样具有,为了方便,笔者这里统称为宗族。当笔者分析宗族时,其中也包括家族。

[12] 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13] [美]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薛刚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8页。

[14]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15] 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页。

[16] 孙中山:《三民主义》,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17]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18]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5页。

[19] [美]葛学溥:《华南的乡村生活:广东凤凰村的家族主义社会学研究》,周大鸣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20]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于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21] 《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页。

[22] 潘澈:《先秦诸子哲学智慧反思》,吉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23] 潘澈:《先秦诸子哲学智慧反思》,吉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24] 臧振:《宗族社会初论》,《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第45—52页。

[25] 冯尔康、常建华都持有此观点。

[26] [美]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薛刚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页。

[27]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页。

[28] 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3页。

[29] 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4—25页。

[30] [英]科大卫:《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卜永坚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31] 秦晖:《传统十论》,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对此认知秦晖并不认同,他用“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唯编户,户失则国危”来概括传统。

[32] 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33] 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8页。

[3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8—30页。

[35]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36] 弗里德曼、井上彻都持有此观点。

[37] [英]科大卫:《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卜永坚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38] 肖唐镖:《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0、286页。

[39] 周大鸣:《当代华南宗族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40]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4页。

[41] 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年2008年版,第112页。

[42] 徐扬杰:《当前农村的家族活动及其出路》,《江汉论坛》1996年第1期,第30页。

[43] 肖唐镖、幸珍宁:《江西农村宗族情况考察》,《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9页。除此之外,陈永平、李委莎、何清涟、杨雅彬、赵麟斌、洪建设、李晶等也持有宗族否定论。

[44] 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4—25页。

[45] [美]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6] 陈其南:《房与传统宗族家族制度——兼论西方人类学的中国家族研究》,《汉学研究》1985年第1期,第129页。

[47] [英]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3页。

[48]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3—103页。

[49] [美]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50] 摩尔根将家族分为血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偶婚制家族、父权制家族和专偶制家族五种形态,并指出氏族是用来改变亲属制度的规则。

[51]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72—73页。

[52] 《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页。

[5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7页。

[5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6页。

[55] 冯尔康、阎爱民:《中国宗族》,广东人民出版社、华夏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56] [美]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薛刚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64页。

[57] 钱杭:《论汉人宗族的内源性根据》,《史林》1993年第3期,第8页。

[5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页。

[59]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页。

[60] “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是足以达成自给自足生活所需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就过境的大小或土地面积说,应当是足以使它的居民能够过闲暇的生活为度,使一切虽然宽裕却仍需节制”([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61—362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指出疆土这一要素,城邦的最佳限度“让它成为一个够大的且又统一的城邦”。

[61] [英]霍布斯:《利维坦》,张妍、赵闻道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98页。

[6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泽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74—84页。

[6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49—157页。

[64]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65] [法]布洛克:《封建社会》,谈谷铮译,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357—366页。

[66]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下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58—359页。

[67] 巴灵顿·摩尔:《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现代世界形成过程中的地主和农民》,王茁、顾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33页。

[68] 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242页。

[69] 秦晖、金雁:《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东方出版社2012年版,第74—123页。

[7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7页。

[71] 邓大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研究——从村民自治的社会视角来考察》,《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6期,第71—83页。

[7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7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一卷,第853页。

[74]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75] 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53页。

[76] 费孝通:《乡土中国·乡土重建》,群言出版社2016年版,第160—161页。

[77] [美]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78]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5—6页。

[79]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们出版社2003年版。

[80]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14年版,第8页。

[81] 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63—67页。

[82] 张小劲、于晓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讲》,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2页。

[83]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84] [英]埃德蒙·R.利奇:《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对克钦社会结构的一项研究》,杨春宇、周歆红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0页。

[8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页。

[86] 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87]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58—59页。

[88]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57页。

[89] 李伟:《“家”、“户”之辨与法律传统表征》,《政法论丛》2015年第6期,第65—68页。

[90]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57页。

[91]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于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6页。

[92] 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第47—62页。

[93]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页。

[94] 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