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治理单元视角的提出
至今,对于治理单元的研究按照单元的性质与类型,基本可以分为血缘性单元和地缘性单元。
1.血缘性单元。对于血缘性单元的研究始于摩尔根。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指出古代社会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氏族。氏族是一种血缘单元,它起源于伙婚群。[50]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照血缘关系结合起来。氏族是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单位,它是古代社会的基础。[51]氏族与在氏族基础上形成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构成氏族社会。氏族社会存在于政治社会尚未建立的地方,它是按照民主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而以地域为基础的治理单元是不存在的。摩尔根以大量的实证材料全景式地展现了古代社会的家庭形式、亲属制度以及社会特征和政治特征,给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在摩尔根的基础上,用唯物史观寻找国家的起源。“最古老的组织是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社会组织;氏族社会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在氏族社会中,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通过个人对某个氏族或者部落的关系来体现,这些关系纯粹是人身性质的。此后,产生了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在这里,管理机关和个人的关系,是通过个人对地域,例如对乡、区和国的关系来体现。[52]在摩尔根、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氏族、胞族以及部落等血缘性单元产生于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原始社会,核心特点是共产制,本质是亲属组织,其内部成员是平等的,带有民主治理的性质。相比于摩尔根,马克思、恩格斯重在论述氏族解体到国家产生的过程,集中体现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以及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他认为国家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中产生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53]。这种集中体现在三种形式:在雅典,国家是从氏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产生的;在罗马,氏族变成贵族的堡垒,在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中被炸毁;在德意志,“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氏族制度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54]。
此外,还有一些人类学学者研究非洲一些部落,他们旨在讨论在没有中央集权的社会是如何组织以及运行的,其中以埃文斯—普理查德的《努尔人》为代表,他分析了努尔人部落的生存环境、政治制度以及亲属制度等。国内对于血缘性单元的研究集中在宗族与家族上。中国宗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确定的群体,它与集权国家并存,具有历史变迁性。冯尔康、阎爱民认为在商周时期宗法制与分封制结合在一起,主要表现为王族和贵族宗族,宗族内部的尊卑差别和政治地位差别明显。汉以后,贵族宗族虽然存在,但作为宗族组织的整体,已经不重要了。[55]唐朝至五代时期,表现为士族宗族。宋元开始,官僚宗族、绅衿宗族与平民宗族形成。明清时期,平民宗族成为宗族最主要的形态。许烺光概括出中国宗族的基本特征:名称、外婚、单系共同祖先、核心的性别、共同的亲族称呼、某种形式的公共财产、某种程度的连带责任、父方居住、因婚姻关系妻子自动成为其配偶所属宗族之成员、有用来教育和公共福利的财力、共同的祖先崇拜仪式、宗族的祠堂、宗族的墓地、行为规则的制度、有一个进行裁决、平息纷争的宗族长老会议。[56]钱杭认为汉人宗族的内源性源于血缘又超越血缘,汉人通过宗族体验到的不仅是宗教的、信仰的、非理性的满足,更重要的是世俗的、体现了历史感、理性的满足。[57]由宗族构成的宗族社会使得宗族成员的思想、行为以血缘聚居团体为中心,是中国重要的制度。此方面在前文已经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2.地缘性单元。地缘性单元主要包括城邦、庄园以及村社等。对城邦的研究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旨在研究一个正义、符合公众利益的、实现优良政治生活的城邦。“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追求善业最高最广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 ‘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58]。但是柏拉图重在建构一个超越经验的,以抽象的道德原则统合起来的城邦,将城邦作为一体性单元,忽视了城邦内部的组成部分。亚里士多德虽然也在研究城邦的善治,但他从现实经验出发,注意到城邦内部的单元——家庭、村坊。“男女关系组合成家庭,若干家庭联合成为村坊,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59]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从政体类型、经济方式、自然条件等建构起一个立足现实的理想城邦。总体来说,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研究的城邦是一个政治单元,空间性、地域性[60]是城邦的必要条件,小国寡民是城邦的普遍性特征,城邦单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与公民参与,城邦就蕴含在公民的优良生活当中。城邦不仅是一种实体的单元,还是一种影响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组织制度。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认为小单元的城邦可以实现善治,契约论者却在城邦的基础上构建起国家单元。霍布斯认为“人们以小氏族方式生活的一切地方,互相抢劫财物是一种正当职业,它绝对不会被当成是违反自然法的事情……现在的城邦和王国不过是大型的氏族而已。当初小氏族所做的一切,它们如今也如法炮制”[61],因此需要一个强大的“利维坦”制约这种状态;卢梭在治理单元上却显示出矛盾性,一方面他认为国家总是具有扩张的冲动和需求,由此导致规模过大、行政链条太长,使得君主制无法代表公意;但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小单元更便于公意的集中以及彼此监督约束[62]。可以说契约论者都是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构建的城邦单元的进一步深化,他们的单元理论没有完全脱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框架,他们都以单元的道德性为研究起点,参照物依然是小国寡民的城邦。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要适用特定的国家,不仅要与所建立政体的原则相吻合,还要兼顾国家的物质条件。小国的自然特性适宜共和政体,中等的国家适宜君主政体,而大国适宜专制政体,如果国家偏离既有的疆域就会影响国家的精神。一种政体国家都面临着“小则亡于外敌,大则毁于内弊”的困境,孟德斯鸠推崇联邦共和国,既有贵族政体的优点(和平与节制),也具有君主政体的外部力量。[63]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在此基础上讨论联邦,认为代议制和联邦制可以突破小国寡民的约束条件,提出了大国治理的可能性。[64]
西方最早对于治理单元的研究以城邦为起点,小国寡民的一体性是前提假设。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起点下,政治学者大多数认为小单元更易结成民主共和政体,而大单元则适用于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但是随着孟德斯鸠以及联邦党人的研究,联邦制可以将小单元(城邦)的组织原则同国家能力结合起来,建构起民族——国家。这个过程是伴随着民族国家逐步形成。
在地缘单元体系中,影响深远的还包括庄园、村社等基层治理单元。在西方主要以庄园为主。布洛克认为庄园是在下层比封臣关系更为古老并且久远的制度安排,佃农之所以寻求庄园主的庇护主要是因为亲属组织与政府组织社会制度安排的不妥当,它不仅是经济面向的,还是不向任何人臣服的产业、领主保留地和政治权力的集合体,而成为封臣关系和封地的成就。[65]汤普逊认为庄园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结构、一种经济制度。在中世纪时,乡村生活是以庄宅或者庄园为单元,它是最低级的行政单位,是家族上面最简单的社会有机体。[66]摩尔通过地主和农民的关系分析庄园制,“欧洲中世纪的制度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中封建地主拥有一定比例的土地,也就是领地,农民为地主耕种以后获取后者的保护和公正的行政管理,确切地说,后者会更倾向于实施有利于其自身物质利益的措施。农民利用地主土地中的另外一部分来耕种养活自己的粮食,并在那上面建立自己的住所。第三部分土地则是由林地、溪流和牧地组成,通常被称为公地,为地主和农民提供燃料、游戏活动场所和家畜饲养地。地主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将农民与土地牢牢地捆绑在一起,这样做,部分目的是为了确保地主获得足够的劳动力来源”。[67]所以在西欧庄园是一个地方自治单元,它是一个集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合一的单元,庄园制的核心是领主对农民的强制以及农民对领主的依附。[68]
在东方,村社是重要的治理单元。村社由血缘单元演变而来,当氏族——亲属原则无法成为土地占有的标准,而由事实上的耕作家庭占有、经营,造成家庭与家庭的不平等时,维系氏族公社的平等原则便被打破,以家庭为单元调整土地的需要造就了农村公社或者农业公社的产生,此时农村公社便将血缘因素和地缘因素结合起来。秦晖、金雁认为俄国农村公社具有以下几个功能,首先作为产权单元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其次,生活单元上强制聚居和共同耕作。除了村社的共耕地之外,即使是家庭份地的耕作也由村社集体安排;再次村社作为税收单元,通过连环保制度将个人依附束缚在村社之中;管理上主要依托公社大会。[69]村社单元的基本特征是统一性、共同性、封闭性、自给自足。村社单元内的成员因循守旧,是东方专制的基础。
总体而言,从治理单元的属性上,主要分为血缘性单元和地缘性单元。血缘性单元是血缘关系占主导地位的单元,是自然发生的;地缘性单元是地缘关系占主导地位的单元,是外力建构的。血缘性单元与地缘性存在紧张与分离。“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70]
最近,随着国家对于治理单元以及自治单元的重视,徐勇、邓大才等着重建构了治理单元理论体系。徐勇教授在《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从治理单元有效性的角度出发指出村民自治研究的阶段和转型,并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治理单元体系。邓大才教授把政府与家户作为单元的两端,认为基层单元可以分为靠近基层政府的治理单元和靠近家户的自治单元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单元。他通过对国内外以及历史与现实单元研究的梳理,认为单元是多类型、分层级的,并建立起一个农村基层治理单元体系,第一层次是家户与基本经济单元,第二层次是社组寨和基层自治单元,第三层次是社组寨联合、协调与服务单元,第四层次县政府以下以及村庄以上的单元。此外,他在《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研究——从村民自治的社会视角来考察》一文中,提出中国治理单元有效性的条件与基础,即利益相关是经济基础、地域相近是空间基础、文化相连是心理基础,规模适度是组织基础,群众自愿是主体基础。[71]
由此看出,国内外对于治理单元的研究多具象为氏族、城邦、家族等等组织。它们不仅是治理的载体,更是一种组织制度,它们的产生形成受到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承以及文化传承所影响,塑造着不同区域的治理底色。西方对于治理单元的研究重在地缘性单元,他们不是认为地缘性单元终将替代血缘性单元,就是直接忽视血缘性单元。而对中国治理单元的研究多研究单元本身,对治理的关注不够。基于此,本书治理单元的视角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以基层社会中的宗族单元为研究对象,兼顾对宗族单元的血缘性研究和地缘性研究;二是深入到宗族内部,分析宗族内的家、房、族不同层级单元的治理功能以及治理机制。